简介
本书分总则、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法律责任、附则等12章,对新破产法制度及其新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作了全面阐释。全面反映了新旧企业破产法之间的制度对比,反映了我国破产法学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破产司法实践与破产清算实践。其突出特色在于紧扣司法实践脉搏,对法律适用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疑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作了针对性的分析,系新破产法公布后我国首部关于新破产法理解与适用类书籍。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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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破产能力
核心法条
一、 破产
(一) 破产的涵义
(二) 破产的作用
二、 破产法
(一)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颁行
(二) 《企业破产法(试行)》现状及问题
(三) 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第二节 破产能力
核心法条
一、 各国关于破产能力的立法例
(一) 一般破产主义
(二) 商人破产主义
二、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及其他法律上的破产能力的规定
(一)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及民事程序法对破产能力的规定
(二) 我国民事实体法对破产能力的规定
(三) 对我国破产能力立法的评价
三、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一) 对破产能力作了统一规定
(二) 只有企业法人才有破产能力
(三) 企业法人之外的组织破产清算的法律适用
(四) 关于自然人破产能力问题
第三节 破产原因
核心法条
一、 破产原因的立法例
(一) 破产原因列举主义
(二) 破产原因概括主义
二、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有关破产原因规定的分析与评析
(一) 我国现行破产原因立法
(二) 我国现行破产原因立法的分析与评析
三、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关于破产原因的理解与适用
(一)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务超过)
(三) 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四) 停止支付
四、 重整原因
第四节 破产案件的管辖
核心法条
一、 比较法上的考察
(一) 破产案件的法院主管
(二) 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
(三) 美国破产管辖制度
二、 我国法院对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 地域管辖
(二) 级别管辖
(三)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五节 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
核心法条
一、 破产程序域外效力的理论主张
(一) 普遍主义原则
(二) 属地主义原则
(三) 折衷主义原则
(四) 折衷主义的主导地位
二、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5条的理解与适用
(一) 我国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
(二) 外国法院作出的破产判决、裁定的承认和执行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破产申请概述
一、 破产程序启动的申请主义和职权主义
(一) 破产程序启动的不同立法例
(二) 我国《企业破产法》上的申请主义
二、 启动破产程序的实质要件
第二节 破产申请人
核心法条
一、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二、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
三、 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破产申请
第三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撤回
核心法条
一、 破产申请及其分类
二、 破产申请的形式要件
(一) 破产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的有关事项
(三)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三、 破产申请的撤回
四、 破产申请的效力
(一) 先诉抗辩权的消灭
(二)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三) 预期违约救济
(四) 时效中断
第四节 破产申请的受理
核心法条
一、 破产申请受理的程序
(一) 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审查期限
(二) 人民法院对除债权人以外的其他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审查期限
(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期限的特殊规定
二、 破产申请的形式审查
(一) 债务人有无破产能力
(二) 申请人是否有破产申请权
(三) 破产申请书及其他材料是否齐备
(四) 收到破产申请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三、 受理破产申请的形式
(一)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与送达
(二) 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与送达
(三) 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通知和公告
第五节 受理破产申请的效力
核心法条
一、 对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的效力
(一)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行为的限制
(二) 债务人个别清偿债务行为无效
(三)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 对债权人的效力
三、 破产申请受理对尚未履行完结的合同的影响
(一) 各国破产法律对尚未履行的合同的一般处理原则的规定
(二) 对未履行合同的处理原则
(三) 破产管理人选择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四) 具体合同的处理方式
四、 破产程序优先于民事执行程序的效力
(一) 破产申请受理后保全措施的解除和执行程序的中止
(二) 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的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处理
(三) 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开始的诉讼的管辖法院
第三章 管理人
第一节 管理人及其法律地位
核心法条
一、 管理人的界定
(一) 管理人的概念
(二) 我国关于破产清算组的法律规定
二、 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一)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
(二) 英美法系国家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三) 清算组在我国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地位
(四)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法律地位的规定
第二节 管理人的选任制度
核心法条
一、 管理人的选任时间
(一) 管理人选任时间的几种模式
(二)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对破产清算组选任时间的立法现状及弊端
(三) 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管理人选任时间的规定
二、 管理人的选任主体
(一) 管理人选任主体的几种情况
(二)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关于清算组选任主体的规定
(三) 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管理人选任主体的规定
三、 管理人的选任范围和任职资格
(一) 管理人选任范围和任职资格的几种情况
(二) 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管理人选任范围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三) 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管理人消极资格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第三节 管理人的职责
核心法条
一、 接管债务人企业
(一) 接管债务人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二) 接管债务人企业的账簿
(三) 接管债务人企业的印章、文书等企业全部资料
二、 调查、清理债务人财产
(一) 确定债务人财产的权利归属
(二) 确定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三)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三、 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
(一) 管理债务人财产
(二) 行使债务人企业的财产权利
(三) 负责债务人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四) 办理破产程序终结的有关事务
第四节 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核心法条
一、 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
二、 经许可聘用工作人员的权利
三、 管理人的忠实、勤勉义务
四、 管理人不得任意辞职的义务
第五节 管理人的监督机制
核心法条
一、 管理人监督机制的几种情形
(一) 内部监督
(二) 外部监督
(三) 法律责任方面的监督
二、 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管理人监督机制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一)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
(二) 管理人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
(三) 管理人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与认定
核心法条
一、 债务人财产的概念与性质
(一) 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与破产财团
(二) 债务人财产的理解
(三) 债务人财产的性质
二、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一) 债务人财产的立法原则
(二) 债务人财产的构成
(三)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三、 认定债务人财产的疑难问题
(一) 已设定财产担保的财产是否应当属于债务人财产
(二) 债务人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属于债务人财产
(三) 以物抵债财产能否作为债务人财产
(四) 债务人对外投资的清理问题
第二节 破产撤销权与破产无效行为
核心法条
一、 破产撤销权
(一) 破产撤销权概述
(二) 破产撤销权的构成
(三) 破产撤销权的性质
(四) 破产撤销权的范围
二、 破产无效行为
(一) 破产撤销权制度与破产无效行为制度
(二) 破产无效行为的类型
第三节 破产取回权
核心法条
一、 一般取回权
(一) 一般取回权的性质
(二) 取回权的基础权利
(三) 取回权的行使
二、 特别取回权
(一) 特别取回权的种类
(二) 出卖人取回权及其行使
第四节 破产抵销权
核心法条
一、 破产抵销权概述
(一) 破产抵销权的概念
(二) 破产抵销权的特征
二、 破产抵销权的适用范围
三、 破产抵销权行使的条件和程序
(一) 破产抵销权行使
(二) 破产抵销权行使的程序
四、 破产抵销权行使的限制
(一)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不得抵销
(二)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不得抵销
(三)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债务人取得的债权不得抵销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一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概述
核心法条
一、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概念
二、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特征
(一)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给付义务
(二)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是破产财产负担的给付义务
(三)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优先清偿和随时清偿的给付义务
(四)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管理人负责履行的给付义务
第二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
核心法条
一、 破产费用的范围
(一)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 共益债务的范围
(一)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依法请求合同对方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 因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三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核心法条
一、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原则
二、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
三、 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时的处理
(一)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时按比例清偿
(二) 债务人财产不能清偿破产费用的破产程序终结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一节 破产债权的界定
核心法条
一、 破产债权概述
(一) 破产债权的概念
(二) 破产债权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二、 破产债权的构成
(一) 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因而成立
(二) 破产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
(三) 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
(四) 破产债权是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债权
第二节 破产债权的范围
核心法条
一、 破产申请受理前已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 未到期债权与附利息债权
(一) 未到期债权的处理
(二) 附利息债权的处理
三、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一) 附条件的债权
(二) 附期限的债权
(三) 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四、 连带债权
(一) 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
(二) 多个连带债权人共同申报债权
五、 债权人对破产的连带债务人的债权
(一) 破产程序中连带债务人行使内部求偿权所产生的破产债权
(二)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向破产连带债务人应行使的债权额
(三)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六、 管理人解除合同而形成的债权
七、 因委托关系而产生的债权
八、 因票据关系发生的债权
第三节 债权人的申报
核心法条
一、 债权的申报方式
二、 债权的申报期限
(一)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
(二)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三、 债权申报的法律效力
(一) 如期申报债权的效力
(二) 逾期申报债权的效力
四、 债权表的编制
第四节 债权的核查与确认
核心法条
一、 债权确认权的合法配置
二、 债权的核查
三、 债权的确认
四、 对债权有异议的处理
五、 几种债权的确定
(一) 附期限债权额的确定
(二) 附条件破产债权额的确定
(三) 金额不确定的债权额的确定
(四) 破产债权的计算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及其职权
核心法条
一、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和地位
(一) 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二) 设立债权人会议的意义
(三)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四) 债权人会议的地位
二、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表决权的行使
(一)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二) 债权人表决权的行使
三、 债权人会议主席的选任与职权
(一) 债权人会议主席的选任
(二) 债权人会议主席的职权
四、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一) 核查债权
(二)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 监督管理人
(四)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 通过重整计划
(七) 通过和解协议
(八)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与决议
核心法条
一、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二)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三) 债权人会议召开时的通知
二、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一) 债权人会议的表决
(二) 债权人会议决议确有错误的救济
(三) 债权人会议不能议决的处理
三、 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
第三节 债权人委员会
核心法条
一、 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
二、 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及其行使
(一) 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二) 债权人委员会职权的行使
(三) 对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绝接受监督的处理
三、 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的监督
(一) 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的具体行为
(二) 向人民法院报告的情形
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制度概述
核心法条
一、 重整制度产生原因和发展
二、 重整制度的特点和历史意义
(一) 重整制度的特点
(二) 重整制度的历史意义
三、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上和解整顿制度的分析与评析
(一)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上的和解整顿制度
(二)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上和解整顿制度的评析
四、 建立重整制度的必要性
第二节 重整申请
核心法条
一、 重整原因
(一)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 债务人有复兴的可能
二、 重整申请人
(一) 债务人
(二) 债权人
(三) 债务人的出资人
三、 重整申请的审查、裁定与公告
(一) 法院在重整程序的地位
(二) 重整申请的审查
(三) 债务人重整的裁定
(四) 债务人重整裁定的公告
第三节 重整期间
核心法条
一、 重整期间的界定
(一) 重整期间概述
(二) 重整期间的算定
二、 重整期间的法律意义
(一) 债务人企业的管理权
(二) 债务人特定财产之上的担保权行使的限制
(三) 取回权行使的限制
(四) 出资人请求投资收益分配的限制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的限制
三、 重整程序的终止
第四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
核心法条
一、 重整计划概述
(一) 重整计划的界定
(二) 重整计划与和解协议
(三) 重整计划与清算计划
三、 重整计划的制定
(一) 重整计划制定的原则
(二) 重整计划草案的提出
三、 重整计划的内容
(一)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 债权分类
(三) 债权调整方案与债权受偿方案
(四)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五)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六) 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五节 重整计划的表决、通过与批准
核心法条
一、 重整计划的表决
(一) 重整计划的表决原则
(二) 表决人分组
(三) 重整计划的表决
二、 重整计划的通过与批准
(一) 重整计划的通过
(二) 债权人会议已通过的重整计划的批准
三、 债权人会议未通过的重整计划的强行批准
(一)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
(二)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批准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
五、 重整计划未获批准的法律后果
第六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核心法条
一、 重整计划执行的原则
(一) 效率的原则
(二) 全面执行的原则
(三) 执行监督的原则
(四) 情势变更的原则
二、 重整计划的执行人
三、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一)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人
(二)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
四、 重整计划批准后的效力
(一) 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二) 没有依法申报的债权不得行使权利
(三)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不受影响
(四)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免除债务人的清偿责任
五、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后果
(一) 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
(二) 重整计划的执行被依法终止后重整计划及其已执行部分的效力
(三) 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第九章 和解
第一节 和解制度概述
核心法条
一、 和解制度的概念
(一) 和解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而开始
(二) 设立和解程序旨在使债务人避免破产的厄运
(三) 和解的方式是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
(四) 和解经法院认可而生效
二、 和解的法律性质
三、 和解与重整、破产清算
(一) 和解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
(二) 和解制度与重整制度
四、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解制度分析
第二节 和解程序的启动
核心法条
一、 和解程序的启动主体
二、 启动和解程序的要件
(一) 启动和解程序的实质要件
(二) 启动和解程序的程序要件
三、 人民法院裁定和解
第三节 和解协议的通过与认可
核心法条
一、 和解协议的通过
二、 和解协议的认可
三、 和解协议未获通过或认可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 和解协议的效力
核心法条
一、 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债权人和连带债务人的约束力
(一) 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约束力
(二) 和解协议对和解债权人的约束力
(三) 和解协议对连带债务人的约束力
二、 和解协议的履行
(一) 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二) 不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
(三) 债务的相对免除
三、 和解协议的效力
(一) 因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成立的和解协议裁定无效
(二) 债务人与债权人自行达成协议的效力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
核心法条
一、 破产宣告
(一) 破产宣告的程序
(二) 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称谓
二、 破产宣告前终结破产程序
(一) 破产宣告前应当终结破产程序的情形
(二) 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程序
第二节 别除权
核心法条
一、 别除权的概述
(一) 别除权的界定
(二) 别除权的性质
(三) 别除权的基础权利
二、 别除权的行使
(一) 别除权的申报
(二) 别除权之间的清偿顺序
(三) 别除权人未获完全清偿或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后果
第三节 破产财产的变价
核心法条
一、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一)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制作
(二)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
二、 破产财产的变价方式
(一) 拍卖
(二) 整体变价与部分变价
(三) 特殊财产的变价
第四节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核心法条
一、 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理解与适用
(一) 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二)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处理
二、 劳动债权的清偿
三、 劳动债权的范围
(一) 主体范围的界定
(二) 债权内容的界定
(三) 劳动债权在时间或数额上的界定
四、 劳动债权的性质
(一) 社会政策的需要
(二) 破产法的社会本位模式
(三) 企业重整制度的需要
五、 劳动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顺位
(一) 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状况以及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谈判地位
(二) 工资等劳动债权拖延的客观可能及相应风险防范手段的先天性欠缺
(三) 人力资本分类所决定的工作转换机率极低
(四) 工作转换的成本所决定的职工对企业的“人身依附”现状
(五) 劳动者对劳动债权风险的承受能力有限
六、 税收债权的清偿
(一) 税收债权概述
(二) 税收债权的界定
(三) 破产法上的税收债权
七、 税收债权的性质
(一) 权力关系说
(二) 债务关系说
(三) 分析与评析
八、 税收债权在破产债权中的优先地位
第五节 破产财产的分配
核心法条
一、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拟订、通过与认可
(一)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拟订
(二)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内容
(三)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通过与认可
二、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
(一) 实施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主体
(二) 分配公告
(三)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
三、 特殊债权的清偿
(一) 附条件债权的清偿
(二)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的处理
(三) 未决债权的清偿
第六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核心法条
一、 破产程序终结的情形
(一) 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时应当终结破产程序
(二)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时应当终结破产程序
(三)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二、 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后果
(一) 注销破产人的工商登记
(二) 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
(三)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的清偿责任
三、 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
(一) 追加分配的情形
(二) 对追加分配的限制
常用破产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监督法等四个法律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债权能否与未到位的注册资金抵销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裁定申请再审或抗诉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法发[1997]2号文件第三条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破产案件中涉及银行给企业基本生活费贷款应如何清偿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后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破产能力
核心法条
一、 破产
(一) 破产的涵义
(二) 破产的作用
二、 破产法
(一)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颁行
(二) 《企业破产法(试行)》现状及问题
(三) 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第二节 破产能力
核心法条
一、 各国关于破产能力的立法例
(一) 一般破产主义
(二) 商人破产主义
二、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及其他法律上的破产能力的规定
(一)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及民事程序法对破产能力的规定
(二) 我国民事实体法对破产能力的规定
(三) 对我国破产能力立法的评价
三、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一) 对破产能力作了统一规定
(二) 只有企业法人才有破产能力
(三) 企业法人之外的组织破产清算的法律适用
(四) 关于自然人破产能力问题
第三节 破产原因
核心法条
一、 破产原因的立法例
(一) 破产原因列举主义
(二) 破产原因概括主义
二、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有关破产原因规定的分析与评析
(一) 我国现行破产原因立法
(二) 我国现行破产原因立法的分析与评析
三、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关于破产原因的理解与适用
(一)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务超过)
(三) 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四) 停止支付
四、 重整原因
第四节 破产案件的管辖
核心法条
一、 比较法上的考察
(一) 破产案件的法院主管
(二) 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
(三) 美国破产管辖制度
二、 我国法院对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 地域管辖
(二) 级别管辖
(三)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五节 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
核心法条
一、 破产程序域外效力的理论主张
(一) 普遍主义原则
(二) 属地主义原则
(三) 折衷主义原则
(四) 折衷主义的主导地位
二、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5条的理解与适用
(一) 我国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
(二) 外国法院作出的破产判决、裁定的承认和执行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破产申请概述
一、 破产程序启动的申请主义和职权主义
(一) 破产程序启动的不同立法例
(二) 我国《企业破产法》上的申请主义
二、 启动破产程序的实质要件
第二节 破产申请人
核心法条
一、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二、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
三、 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破产申请
第三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撤回
核心法条
一、 破产申请及其分类
二、 破产申请的形式要件
(一) 破产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的有关事项
(三)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三、 破产申请的撤回
四、 破产申请的效力
(一) 先诉抗辩权的消灭
(二)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三) 预期违约救济
(四) 时效中断
第四节 破产申请的受理
核心法条
一、 破产申请受理的程序
(一) 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审查期限
(二) 人民法院对除债权人以外的其他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审查期限
(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期限的特殊规定
二、 破产申请的形式审查
(一) 债务人有无破产能力
(二) 申请人是否有破产申请权
(三) 破产申请书及其他材料是否齐备
(四) 收到破产申请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三、 受理破产申请的形式
(一)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与送达
(二) 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与送达
(三) 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通知和公告
第五节 受理破产申请的效力
核心法条
一、 对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的效力
(一)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行为的限制
(二) 债务人个别清偿债务行为无效
(三)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 对债权人的效力
三、 破产申请受理对尚未履行完结的合同的影响
(一) 各国破产法律对尚未履行的合同的一般处理原则的规定
(二) 对未履行合同的处理原则
(三) 破产管理人选择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四) 具体合同的处理方式
四、 破产程序优先于民事执行程序的效力
(一) 破产申请受理后保全措施的解除和执行程序的中止
(二) 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的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处理
(三) 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开始的诉讼的管辖法院
第三章 管理人
第一节 管理人及其法律地位
核心法条
一、 管理人的界定
(一) 管理人的概念
(二) 我国关于破产清算组的法律规定
二、 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一)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
(二) 英美法系国家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三) 清算组在我国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地位
(四)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法律地位的规定
第二节 管理人的选任制度
核心法条
一、 管理人的选任时间
(一) 管理人选任时间的几种模式
(二)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对破产清算组选任时间的立法现状及弊端
(三) 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管理人选任时间的规定
二、 管理人的选任主体
(一) 管理人选任主体的几种情况
(二)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关于清算组选任主体的规定
(三) 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管理人选任主体的规定
三、 管理人的选任范围和任职资格
(一) 管理人选任范围和任职资格的几种情况
(二) 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管理人选任范围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三) 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管理人消极资格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第三节 管理人的职责
核心法条
一、 接管债务人企业
(一) 接管债务人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二) 接管债务人企业的账簿
(三) 接管债务人企业的印章、文书等企业全部资料
二、 调查、清理债务人财产
(一) 确定债务人财产的权利归属
(二) 确定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三)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三、 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
(一) 管理债务人财产
(二) 行使债务人企业的财产权利
(三) 负责债务人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四) 办理破产程序终结的有关事务
第四节 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核心法条
一、 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
二、 经许可聘用工作人员的权利
三、 管理人的忠实、勤勉义务
四、 管理人不得任意辞职的义务
第五节 管理人的监督机制
核心法条
一、 管理人监督机制的几种情形
(一) 内部监督
(二) 外部监督
(三) 法律责任方面的监督
二、 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管理人监督机制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一)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
(二) 管理人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
(三) 管理人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与认定
核心法条
一、 债务人财产的概念与性质
(一) 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与破产财团
(二) 债务人财产的理解
(三) 债务人财产的性质
二、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一) 债务人财产的立法原则
(二) 债务人财产的构成
(三)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三、 认定债务人财产的疑难问题
(一) 已设定财产担保的财产是否应当属于债务人财产
(二) 债务人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属于债务人财产
(三) 以物抵债财产能否作为债务人财产
(四) 债务人对外投资的清理问题
第二节 破产撤销权与破产无效行为
核心法条
一、 破产撤销权
(一) 破产撤销权概述
(二) 破产撤销权的构成
(三) 破产撤销权的性质
(四) 破产撤销权的范围
二、 破产无效行为
(一) 破产撤销权制度与破产无效行为制度
(二) 破产无效行为的类型
第三节 破产取回权
核心法条
一、 一般取回权
(一) 一般取回权的性质
(二) 取回权的基础权利
(三) 取回权的行使
二、 特别取回权
(一) 特别取回权的种类
(二) 出卖人取回权及其行使
第四节 破产抵销权
核心法条
一、 破产抵销权概述
(一) 破产抵销权的概念
(二) 破产抵销权的特征
二、 破产抵销权的适用范围
三、 破产抵销权行使的条件和程序
(一) 破产抵销权行使
(二) 破产抵销权行使的程序
四、 破产抵销权行使的限制
(一)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不得抵销
(二)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不得抵销
(三)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债务人取得的债权不得抵销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一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概述
核心法条
一、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概念
二、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特征
(一)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给付义务
(二)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是破产财产负担的给付义务
(三)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优先清偿和随时清偿的给付义务
(四)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管理人负责履行的给付义务
第二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
核心法条
一、 破产费用的范围
(一)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 共益债务的范围
(一)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依法请求合同对方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 因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三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核心法条
一、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原则
二、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
三、 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时的处理
(一)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时按比例清偿
(二) 债务人财产不能清偿破产费用的破产程序终结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一节 破产债权的界定
核心法条
一、 破产债权概述
(一) 破产债权的概念
(二) 破产债权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二、 破产债权的构成
(一) 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因而成立
(二) 破产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
(三) 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
(四) 破产债权是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债权
第二节 破产债权的范围
核心法条
一、 破产申请受理前已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 未到期债权与附利息债权
(一) 未到期债权的处理
(二) 附利息债权的处理
三、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一) 附条件的债权
(二) 附期限的债权
(三) 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四、 连带债权
(一) 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
(二) 多个连带债权人共同申报债权
五、 债权人对破产的连带债务人的债权
(一) 破产程序中连带债务人行使内部求偿权所产生的破产债权
(二)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向破产连带债务人应行使的债权额
(三)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六、 管理人解除合同而形成的债权
七、 因委托关系而产生的债权
八、 因票据关系发生的债权
第三节 债权人的申报
核心法条
一、 债权的申报方式
二、 债权的申报期限
(一)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
(二)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三、 债权申报的法律效力
(一) 如期申报债权的效力
(二) 逾期申报债权的效力
四、 债权表的编制
第四节 债权的核查与确认
核心法条
一、 债权确认权的合法配置
二、 债权的核查
三、 债权的确认
四、 对债权有异议的处理
五、 几种债权的确定
(一) 附期限债权额的确定
(二) 附条件破产债权额的确定
(三) 金额不确定的债权额的确定
(四) 破产债权的计算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及其职权
核心法条
一、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和地位
(一) 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二) 设立债权人会议的意义
(三)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四) 债权人会议的地位
二、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表决权的行使
(一)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二) 债权人表决权的行使
三、 债权人会议主席的选任与职权
(一) 债权人会议主席的选任
(二) 债权人会议主席的职权
四、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一) 核查债权
(二)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 监督管理人
(四)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 通过重整计划
(七) 通过和解协议
(八)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与决议
核心法条
一、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二)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三) 债权人会议召开时的通知
二、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一) 债权人会议的表决
(二) 债权人会议决议确有错误的救济
(三) 债权人会议不能议决的处理
三、 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
第三节 债权人委员会
核心法条
一、 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
二、 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及其行使
(一) 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二) 债权人委员会职权的行使
(三) 对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绝接受监督的处理
三、 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的监督
(一) 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的具体行为
(二) 向人民法院报告的情形
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制度概述
核心法条
一、 重整制度产生原因和发展
二、 重整制度的特点和历史意义
(一) 重整制度的特点
(二) 重整制度的历史意义
三、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上和解整顿制度的分析与评析
(一)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上的和解整顿制度
(二)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上和解整顿制度的评析
四、 建立重整制度的必要性
第二节 重整申请
核心法条
一、 重整原因
(一)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 债务人有复兴的可能
二、 重整申请人
(一) 债务人
(二) 债权人
(三) 债务人的出资人
三、 重整申请的审查、裁定与公告
(一) 法院在重整程序的地位
(二) 重整申请的审查
(三) 债务人重整的裁定
(四) 债务人重整裁定的公告
第三节 重整期间
核心法条
一、 重整期间的界定
(一) 重整期间概述
(二) 重整期间的算定
二、 重整期间的法律意义
(一) 债务人企业的管理权
(二) 债务人特定财产之上的担保权行使的限制
(三) 取回权行使的限制
(四) 出资人请求投资收益分配的限制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的限制
三、 重整程序的终止
第四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
核心法条
一、 重整计划概述
(一) 重整计划的界定
(二) 重整计划与和解协议
(三) 重整计划与清算计划
三、 重整计划的制定
(一) 重整计划制定的原则
(二) 重整计划草案的提出
三、 重整计划的内容
(一)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 债权分类
(三) 债权调整方案与债权受偿方案
(四)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五)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六) 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五节 重整计划的表决、通过与批准
核心法条
一、 重整计划的表决
(一) 重整计划的表决原则
(二) 表决人分组
(三) 重整计划的表决
二、 重整计划的通过与批准
(一) 重整计划的通过
(二) 债权人会议已通过的重整计划的批准
三、 债权人会议未通过的重整计划的强行批准
(一)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
(二)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批准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
五、 重整计划未获批准的法律后果
第六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核心法条
一、 重整计划执行的原则
(一) 效率的原则
(二) 全面执行的原则
(三) 执行监督的原则
(四) 情势变更的原则
二、 重整计划的执行人
三、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一)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人
(二)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
四、 重整计划批准后的效力
(一) 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二) 没有依法申报的债权不得行使权利
(三)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不受影响
(四)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免除债务人的清偿责任
五、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后果
(一) 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
(二) 重整计划的执行被依法终止后重整计划及其已执行部分的效力
(三) 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第九章 和解
第一节 和解制度概述
核心法条
一、 和解制度的概念
(一) 和解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而开始
(二) 设立和解程序旨在使债务人避免破产的厄运
(三) 和解的方式是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
(四) 和解经法院认可而生效
二、 和解的法律性质
三、 和解与重整、破产清算
(一) 和解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
(二) 和解制度与重整制度
四、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解制度分析
第二节 和解程序的启动
核心法条
一、 和解程序的启动主体
二、 启动和解程序的要件
(一) 启动和解程序的实质要件
(二) 启动和解程序的程序要件
三、 人民法院裁定和解
第三节 和解协议的通过与认可
核心法条
一、 和解协议的通过
二、 和解协议的认可
三、 和解协议未获通过或认可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 和解协议的效力
核心法条
一、 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债权人和连带债务人的约束力
(一) 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约束力
(二) 和解协议对和解债权人的约束力
(三) 和解协议对连带债务人的约束力
二、 和解协议的履行
(一) 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二) 不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
(三) 债务的相对免除
三、 和解协议的效力
(一) 因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成立的和解协议裁定无效
(二) 债务人与债权人自行达成协议的效力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
核心法条
一、 破产宣告
(一) 破产宣告的程序
(二) 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称谓
二、 破产宣告前终结破产程序
(一) 破产宣告前应当终结破产程序的情形
(二) 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程序
第二节 别除权
核心法条
一、 别除权的概述
(一) 别除权的界定
(二) 别除权的性质
(三) 别除权的基础权利
二、 别除权的行使
(一) 别除权的申报
(二) 别除权之间的清偿顺序
(三) 别除权人未获完全清偿或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后果
第三节 破产财产的变价
核心法条
一、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一)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制作
(二)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
二、 破产财产的变价方式
(一) 拍卖
(二) 整体变价与部分变价
(三) 特殊财产的变价
第四节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核心法条
一、 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理解与适用
(一) 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二)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处理
二、 劳动债权的清偿
三、 劳动债权的范围
(一) 主体范围的界定
(二) 债权内容的界定
(三) 劳动债权在时间或数额上的界定
四、 劳动债权的性质
(一) 社会政策的需要
(二) 破产法的社会本位模式
(三) 企业重整制度的需要
五、 劳动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顺位
(一) 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状况以及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谈判地位
(二) 工资等劳动债权拖延的客观可能及相应风险防范手段的先天性欠缺
(三) 人力资本分类所决定的工作转换机率极低
(四) 工作转换的成本所决定的职工对企业的“人身依附”现状
(五) 劳动者对劳动债权风险的承受能力有限
六、 税收债权的清偿
(一) 税收债权概述
(二) 税收债权的界定
(三) 破产法上的税收债权
七、 税收债权的性质
(一) 权力关系说
(二) 债务关系说
(三) 分析与评析
八、 税收债权在破产债权中的优先地位
第五节 破产财产的分配
核心法条
一、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拟订、通过与认可
(一)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拟订
(二)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内容
(三)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通过与认可
二、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
(一) 实施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主体
(二) 分配公告
(三)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
三、 特殊债权的清偿
(一) 附条件债权的清偿
(二)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的处理
(三) 未决债权的清偿
第六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核心法条
一、 破产程序终结的情形
(一) 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时应当终结破产程序
(二)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时应当终结破产程序
(三)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二、 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后果
(一) 注销破产人的工商登记
(二) 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
(三)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的清偿责任
三、 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
(一) 追加分配的情形
(二) 对追加分配的限制
常用破产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监督法等四个法律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债权能否与未到位的注册资金抵销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裁定申请再审或抗诉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法发[1997]2号文件第三条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破产案件中涉及银行给企业基本生活费贷款应如何清偿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后记
新企业破产法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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