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目录
*编绪论
*章国家之性质13
*节国家之社会上之性质13
第二节关于国家之性质之诸学说15
第三节国家之法律上之观念16
第二章国家之结合22
*节概论
第二节国际法上之国家结合23
*款保护国之关系23
第二款同君国23
第三款国家联合24
第三节国法上之国家结合25
*款联邦国25
第二款宗主国与(付)(附)庸国之关系25
第三章国家之权力26
*节统治权之性质26
*款统治权*而不可分27
第二款统治权之*权力之性质28
第二节主权说之沿革29
第三节主权之观念32
第四节非独立国地方团体之区别33
第四章国家之机关35
*节国家机关之性质35
第二节国家机关之种类36
……
【书摘与插画】
预算经国会之议决而成立。若预算提出后,未经议决前,国会遭解散或值会期终了、延会期间亦已经过不得不闭会时;或关于宪法草案*百一条之支出,国会欲为废除或削减之决议,不能得政府之同意,而国会亦不欲变更其决议时;又或预算之议决违反法律时,皆足以致预算之不成立。关于此之法理,乃预算之法理之一部分,故在预算性质论中学说不同者,则其不成立之法理论,亦不能以一致也。
(1)以预算为法律事项,故预算不成立时,国家之财政处分权,当然中止,不论何等收入,皆不能以征收,何等经费,概不能以支出,否则,即为违宪越权之行为矣。
(2)以预算为财政委任或财政条件说者,当预算不成立之际,政府虽依据租税法、会计法等有收入支出之权限,然由前之说,既未受执行预算之委任,由后之说,亦缺宪法上之条件,故原则上仍不能为财政处分也。
(3)以预算为行政事项,但其形式为法律,且必以法律为组成预算之基础,故预算虽不成立,政府可依法律而收入支出,但他日对于议会负证明事实之必要之责任耳。
宪法草案*百三条,规定会计年度开始,预算未成立时,政府依前年度预算施行。
关于预算之议决,大略如上所述。惟于此有一问题,除宪法别有明文,或虽不设明文,然依法律之所定,不能任意废除削减者外,议会于预算之审查议决,当然可以废除或削减,固无论矣。顾不问其废除或削减,要不外预算案之修正,此修正中既得为消极之修正,亦可为积极之修正与否,即议会对于政府提出之预算案,于预算内所定之数额,可否增加?或预算中所未列入之经费,可否以修正之形式提出?征诸各国之实际,议会当讨议预算之时,或直接议决岁出额之增加,或以法律案、建议案、请愿之受理等之形式,间接而为岁出增加之提案,盖亦不乏其例矣。至其动机之所由生,则恒出于个人关系,或议员对于其一己之选举区之关系,企图国库之补助金、救恤费,或增设诸种之营造物等,殆成为代议政治之通弊,不论何国,在所不免,而其结果,往往于政治上、财政上,有重大之影响。故一八八七年之际,Cladstone氏尝于议会宣言,谓宪法上议会之职务,限于经费之削减,并指摘议会提出岁出增加案之弊害如下:
(1)岁出增加之提案,虽非尽无关于公共之利益,然其大部分要皆起因于个人关系,及选举关系,于此而放任之,恐贿赂请托,日渐频繁,足以引起政治之腐败。
(2)岁出增加之提案,若甚频繁,则政府之财政计画,势必为所破坏,因之颠倒政务缓急之顺序,启滥用浪费之弊端。
朝阳法科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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