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找到 157 项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相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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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ual report on world cultural industries.2007
光盘作者: 张晓明,尹昌龙,李平主编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简介: 本书内容包括权威国际组织、行业协会、政府机构以及专家学者对文 化产业所作的发展报告、政策解读和理论分析。 “宏观研究”部分的报告来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研究所和文化处 ,第一次在全球范围内,在一个较长的时间跨度上,调查了一些特定的文 化产品和服务贸易。报告采取了一种新的方法测度国际文化流通,即区分 “核心”和“相关”文化产品和服务。 “年度分析”和“产业报告”部分分别介绍了2007年全球经济中的文 化和创意产业的发展情况,以及设计、出版、节庆、多媒体等领域的最新 动态,撰稿人均为主要国际机构以及文化产业相关领域行业协会的领导人 。 “国家与地区发展”部分登载了英国、美国、中国、韩国文化创意产 业的发展报告。其中,《站在前列:英国创意产业的经济表现》是对英国 10年来创意产业发展进行的回顾,对于我们了解布莱尔执政期间英国创意 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全面的视野;《美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2004年报告 》首次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新定义和指南对美国版权产业进行了评估 。 “理论与政策研究”部分对文化产业的概念、创意集群与园区以及多 媒体的发展等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 “统计研究”部分是对现有的统计方法的讨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 计研究所提出了一种框架,澳大利亚昆士兰科技大学的学者则介绍了一个 被称为“创意三叉戟”的方法论,使我们可以更好评估创意经济价值。 “案例研究”部分对美国百老汇音乐剧和北京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进 行了具体剖析。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简介: 《国际专利分类表使用指南(第8版高级版)(2008年1月修订)(套装共9册)》主要内容:如今世界已经进入信息时代,掌握信息才能把握发展的方向。专利文献是一座蕴藏着人类智慧的技术宝库,也是技术领域中专利保护信息的唯一源泉。为了迅速有效地从如此庞大的专利文献中检索到所需的技术情报和法律情报,必须熟悉和掌握专利文献的国际统一分类的手段——国际专利分类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采用的国际专利分类表(IPC)是目前唯一国际通用的专利文献分类和检索工具,为世界各国必备。 国际专利分类表是根据1971年签订的《国际专利分类的斯特拉斯堡协定》编制的,本套分类表是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9年出版的第七版国际专利分类表英文本翻译的。第七版国际专利分类表将于2000年1月1日生效使用。
WIPO treaties 1996:the WIPO copyright treaty and the WIPO perfo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
作者: (德)约格·莱因伯特(Jorg Reinbothe),(德)西尔克·冯·莱温斯基(Silke von Lewinski)著;万勇,相靖译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简介:《WIPO因特网条约评注》的两位作者作为欧盟代表团的团长和成员,全程参加了1996年缔结WCT和WPPT的外交会议,因此他们充分掌握了第一手资料,特别是能够了解一些不对外开放的谈判内容。《WIPO因特网条约评注》还将WCT和WPPT与之前缔结的《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以及NTRIPs协定进行了比较,使读者能从历史的角度更加清楚地了解国际版权保护的最新发展。《WIPO因特网条约评注》是第一本详细深入地分析这两个条约缔约历史以及条文内容的著作。它对于所有可能与这两个条约打交道的专业人士来说,都是非常有实用价值的。 《WIPO因特网条约评注》的第一章(“条约的发展”)作为导论,介绍了WCT和WPPT的缔约历史背景,并且联系现有的保护版权和邻接权的国际条约进行了展望。此外,这一章还详细介绍了1996年外交会议通过WCT和WPPT时的议事规则和表决机制。第二章(“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条文的评论”)是《WIPO因特网条约评注》的主要内容。它首先对解释的原则进行总体阐述,然后对WCT和WPPT的每一个条文以及相应的议定声明或者宣言逐一进行评论。第三章(“没有获得通过的提案”)介绍了在外交会议召开以前或者召开期间进行讨论,但最后没有写进条约的议题(取消非自愿许可的规定;对出租的定义、修改权、保护音像表演)或者在外交会议上没有得到进一步讨论的议题(关于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第四章(“对条约成果的评价”)将WCT、WPPT与《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以及TRIPs协定进行比较,评估WCT和WPPT究竟具有哪些新增价值。
作者: 韩伟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2016年10月
简介: 韩伟 法学博士,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教师,曾在中国科学院大学从事博士后科研与教学工作。竞争法国际协会(ASCOLA)会员。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国家博士后基金面上资助项目、国家博士后基金特别资助项目各1项,主研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2项,主持、主研省部级项目多项。独著1部(《经营者集中附条件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主编2部(《OECD竞争政策圆桌论坛报告选译》,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美欧反垄断新规选编》,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参编《竞争法学》、《知识产权教程》等教材,参著年度《中国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报告》,发表竞争法论文、译文50余篇。
作者: 杜新丽主编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简介:为了丰富法学教学内容,应广大师生的要求,中国政法大学[menu]目录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 第一节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国际私法学 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 第一节传统国际私法理论 第二节现代国际私法理论 第三节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 第三章冲突规范 第一节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 第二节准据法及其确定 一、关于准据法及冲突规范和溯及力 1.林绮继承案(1871年) 2.英国政府债券案(1937年) 3.安布罗斯婚姻案(1961年) 4.霍内特婚姻案(1971年) 二、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 5.佩多莱齐婚姻案(1968年) 6.施韦贝尔婚姻案(1963年) 7.李伯康房产继承案(1986年) 第三节识别 一、识别的对象 8.安东遗产案(1889年) 9.尼科尔斯继承案(1900年) 二、识别的依据 10.马尔多纳多遗产案(1954年) 11.科恩案(1945年) 12.票据时效案(1882年) 13.香蕉公司诉果品公司案(1904年) 第四章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几种制度 第一节反致 一、反致 14.柯利尔诉里瓦兹案(1841年) 15.福果案(1878年) 16.托马基案(1919年) 二、转致 17.理查德诉联邦政府案(1962年) 18.富尔德案(1968年) 三、双重反致 19.艾斯立案(1930年) 第二节公共秩序保留 20.贺尔泽案(1933年) 21.基尔伯杰案(1961年) 22.霍普案(1857年) 23.桑托斯案(1860年) 24.波多黎各赌债案(1964年) 25.默尔士案(1936年) 26.结婚能力案(1920年) 27.王钰与杨洁敏婚姻案(1984年) 28.木材公司信用证付款案(1989年) 第三节法律规避 一、规避内国法的效力 29.鲍富莱蒙离婚案(1878年) 二、规避外国法的效力 30.佛莱离婚案(1922年) 31.梅森海尔德诉芝加哥暨西北铁路 公司案(1927年) 第四节外国法内容的确定 一、外国法内容由当事人举证 32.伯里斯登案(1850年) 33.威尔逊案(1903年) 34.拉查德兄弟公司案(1931年) 35.威尔顿案(1956年) 二、推定外国法的内容 36.利亚雷案 37.泰德沃特石油公司案 三、中国法院确定外国法内容的途径 38.香港某企业有限公司案(1989年) 第五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一、历史上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39.从长平之战看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二、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 40.外国人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 三、给予外国人最惠国待遇 41.美国进口商不服禁止进口中国武器令告 美国烟酒武器局案 第二节自然人 一、国籍冲突及其解决 42.我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后,澳门居民 双重国籍的解决 二、住所冲突及其解决 43.住所的确定与子女的地位 44.住所变更的要件 三、行为能力准据法的确定 45.查伦的缔约能力 46.未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缔结婚姻的行为 能力 第三节法人 47.中国股票持有人向美资上海电力公司请 求补偿案 第四节国家 48.美国空难家属在美向中国民航总局索赔案 第六章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涉外物权中的法律冲突 第二节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一、物之所在地法的确定 49.英格利斯诉厄谢尔伍德案 50.卡梅尔诉西韦尔案(1860年) 51.霍普尔诉古姆案 52.危地马拉共和国诉纳内齐案(1926年) 53.非洲银行诉科恩案(1909年) 54.涉外动产所有权的法律适用 二、境外破产的法律效力 55.关于境外破产的法律效力及范围 第三节国有化与补偿问题 56.佩弗诉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案(1956年) 第七章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 57.翻译他人作品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一、关于外国人申请专利 58.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专利必须委托中国 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二、关于商标权的法律适用 59.美国烟草公司的“AMERICANFULLFL人VOOR' 商标申请被驳回案头 60.美国斯奎布父子公司“ANTACIL”商标 申请被驳回案 61.“迪卡布和DEKALB”两申请注册商标被 驳回争议案 62.“SPACESETTER”申请注册商标被驳回案 63.日本“稳杀得”申请注册商标被驳回案 64.具有欺骗性的商标申请不予注册 65.与他人商标含意相似的商标申请不予注册 66.“HanptonInn及图”商标申请复审案 三、关于著作权的法律适用 67.英国法院依美国法院的调查委托发出的取证 令是否有效 68.法国设计师许可意大利制造商制作的家具被 人在联邦德国复制,是否构成侵权 69.被许可人(Licensee)向版权人所在国销售 版权的复制品,是否构成侵权 70.按国外法定许可证制作、并按照与版权人达 成的协议进口录音制品,是否构成侵权 第三节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一、关于专利权的国际保护 71.“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高效银催化剂” 申请外国专利案 72.专利申请优先权是申请专利的一个重要 原则 二、商标权的国际保护, 73.W国某仪电公司商标异议申请被驳回案 74.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 75.香港山顿国际有限公司诉深圳华达电子有限公 司涉外商标侵权赔偿案 76.异议人对商标异议裁定申请复审理由不成立 的,商标予以注册 三、版权的国际保护 77.在版权人非指定地域销售经版权人许可而投 放其他市场的图书,是否构成侵权 78.图书脱销后未经版权人许可而自行进口 是否构成侵权 79.两个非版权公约成员国家之间的贸易活动涉 及第三国版权,该第三国如何处理 80.复制外国人未依照本国法登记的作品是否 构成侵权 81.原苏联小说于1972年前在西欧国家是怎样保 护的 82.美国某电影公司诉北京市某出版社侵犯著作权 纠纷案 第四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第五节我国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立法 一、对涉外专利的保护 83.申请外国专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二、对涉外商标的保护 84.裁定异议成立的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85.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86.“银豹”商标异议裁定案 87.英国“雷宝”商标被侵权案 88.福建联建公司与台湾味丹公司产品侵权纠 纷案 89.侵犯商标权的损害赔偿问题 三、涉外著作权的保护 90.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依法享有 著作权 91.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须依双边或 多边国际条约或协议才受著作权法保护 92.美国某公司诉北京某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 纠纷案 第八章合同之债的一般法律适用原则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应用 93.当事人意思自治必须善意 94.当事人选择法院地法作准据法 95.间接选择合同准据法 96.默示意思自治 97.依“仲裁条款”确定当事人默示选择的法律 二、客观标志说的应用 98.国际合同适用合同履行地法 99.履行地法的确定 100.用仲裁地确定默示的意思自治 101.合同适用仲裁地法律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应用 102.奥汀诉奥汀案 103.合同适用与契约有最真实联系的法律 四、其他原则的应用 104.适用国际惯例和诚实信用原则 105.待造货物的买卖合同,适用最密切联系 国家的法律 106.荷兰公司股票案 107.合同适用“直接适用的法律” 108.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经纪合同适用经纪人住 所地法 第三节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109.当事人选择法律必须合法 第九章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国际货物买卖订立准据法的确定 110.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适用卖方营业地 法律 11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适用国际公约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国际公约 11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选择适用国际 公约 113.成员国公司直接适用1980年公约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国际惯例 114.FOB合同中的价格条件适用国际惯例 115.CIF合同适用国际惯例 116.违反国际惯例,货款遭拒付 117.国际贸易合同中国际惯例的适用 118.国际惯例的适用不能否定合同条款的 效力 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119.租船合同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二、适用国际公约 120.提单运输适用《海牙规则》 三、适用国际惯例 121.提单运输适用国际惯例 122.租船合同适用惯例 123.海运货物纠纷案适用中国法 124.国际航空快递延误赔偿纠纷案适用华沙 公约 第三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适用《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25.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适用国际惯例 二、适用保险人所在地法 126.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 所在地的法律 127.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 所在地法 三、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128.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适用《跟单信 用证统一惯例》 四、保险合同纠纷适用国际公约 129.保险纠纷适用国际公约 第四节国际贸易支付 一、托收适用《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 130.托收适用《托收统一规则》 二、信用证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131.信用证支付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 例》 132.正确适用国际惯例 第十章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国际投资合同及其法律适用 一、在中国履行的合资合同适用中国法 133.在中国履行的合资合同适用中国法 二、国际投资合同适用东道国法律 134.国际投资合同适用投资东道国的法律 135.合资企业中的股权转让协议适用中国法 136.合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适用中国法 137.土地出让合同适用中国法 第二节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及其法律适用 138.技术引进合同适用中国法 139.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受让人营业所所在 地法律 第三节国际劳务合同及其法律适用 140.补偿贸易合同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141.公司所在地法的适用 142.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工场 所在地的法律 143.贷款协议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144.贷款合同适用担保银行所在地法律 145.担保合同适用担保银行所在地法律 146.借贷合同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147.涉外劳动争议适用中国法 第十一章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侵权行为之债概述 第二节一般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 一、传统的侵权行为地法 148.侵权行为地 149.黄建强伤亡索赔案 150.朱圣兰等诉阿米瑞公司案 151.诉因的延续 152.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侵权纠纷中的应用 153.贝科克诉杰克逊案 154.默尔士诉默尔士案 155.塞耶斯诉国际钻探公司案 156.吴德福诉美国詹姆斯·安吉尔·麦克·拉克 伦赔偿案 157.联邦德国阿尔布莱希特·夏德诉英国大卫 考里斯损害赔偿案 158.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诉瑞士工业资源 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159.施米特诉德里斯科尔旅馆案 160.卡罗尔诉阿拉巴马南方大铁路公司案 161.凯西诉马拉逊建筑公司案 162.查普林诉博伊斯案 163.格朗伦德诉汉森案 164.科科伦诉科科伦案 165.菲利浦斯诉埃尔案 166.威尔森诉福尔案 167.“⒊24”列车事故赔偿争议案 168.波罗诉洛林煤矿案 第三节特别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 一、国际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169.司考特案 170.伯克特诉环球保赔公司案 171.特库特诉福特汽车公司案 172.南国谷内加工公司诉植物油公司案 173.查洛纳诉戴伊和齐默曼公司案 174.弗韦·德·弗朗塞西诉伊勒尔直升飞机案 175.德克尔诉福克斯河拖拉机公司案 二、国际海事侵权的法律适用 176.哈利案件 177.南平轮与鲁别若涅号轮碰撞案 178.我国渔民诉索马里南洋号和荷兰士打 高雅号轮油污案 179.宁波港务局诉日本产业株式会社损害 赔偿案 180.温州市民协会诉“海利轮油污赔偿案 三、航空事故侵权法律适用 181.东部航空公司诉团结信托公司案 182.东京海上保险有限公司诉贝尔直升飞机 公司案 183.基尔伯杰诉东北航空公司案 第十二章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一、婚姻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184.婚姻实质要件之一——结婚必须具备 的条件 185.婚姻的实质要件——结婚必须排除的 条件 二、婚姻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186.婚姻形式要件 187.领事婚姻是涉外婚姻缔结的一种方式 188.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缔结的涉外 婚姻在日本的效力 第二节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夫妻身份关系的法律适用 189.妻子有决定从事职业的权利 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190.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无权擅自处理 第三节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191.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 二、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192.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的关系 三、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193.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 第四节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及其法律适用 一、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194.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二、离婚的法律适用 195.协议离婚 196.涉外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 第十三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法定继承 197.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198.无遗嘱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199.涉外遗产继承法律适用 第二节遗嘱继承 200.遗嘱继承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无人继承财产 201.无人继承财产 第十四章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 一、外国人享有国民待遇 202.外国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享有国民待遇 二、外国人的诉讼能力 203.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三、涉外案件的代理 204.涉外案件代理 205.领事代理 第二节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地位 206.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 第三节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一、依管辖原则确定管辖 207.属地管辖 208.级别管辖 209.协议管辖 210.移送管辖 二、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211.管辖权的积极冲突 212.默示同意中国法院管辖权 213.管辖权的消极冲突 第四节司法协助 一、司法文书的送达方式必须合法 214.某中级人民法院退回美国加利福尼亚 高等法院寄来的请求协助执行的离婚判决 书 二、违反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规定向我国境内 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215.美国AIameda高级法院无视中国司法主权 肆意侵害中国公民诉讼权利 第五节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 216.承认日本法院作出的离婚调解协议书 217.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218.未经我国法院承认的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 境内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强制执行我国法院判决 219.暂扣债务人护照,限制离境,强制执行 法院判决 第十五章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节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类型 220.仲裁依据之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221.仲裁依据之二——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之 间达成的仲裁协议 222.仲裁依据之三——能证明仲裁协议订立 的有关文件 二、仲裁协议的效力 223.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 224.手写仲裁条款的效力高于格式仲裁条 款效力 225.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第二节仲裁机构 226.临时仲裁机构 227.常设仲裁机构 第三节仲裁程序 一、财产保全 228.仲裁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调解 229.仲裁案件中的调解 第四节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230.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伦敦海事仲裁员 协会作出的海事仲裁裁决案 231.划拨被申请人期得财产执行仲裁裁决 232.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部分不予 执行案 233.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案 23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 会仲裁裁决香港执行案 235.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 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在美国得到承认与 执行 236.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 决在意大利佛罗伦萨上诉法院得到承认与 执行 237.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裁决在香港上诉法庭申请执行受挫 238.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裁决
Law of Copyright and the Internet
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
简介:《版权法与因特网(套装上下册)》主要论述了自1971年《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尼泊尔公约》进行最后一次修订到1996年缔结《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这个条约统称为“因特网条约”)期间,国际版权与邻接权领域所发生的重要变革。《版权法与因特网(套装上下册)》对“因特网条约”的所有条款逐一进行了详细分析。此外,《版权法与因特网(套装上下册)》还讨论了美国、欧盟以及日本加入“因特网条约”之后,对该条约的实施情况。 《版权法与因特网(套装上下册)》作者米哈·菲彻尔博士自1985年开始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工作,先后担任版权部部长以及负责版权事务的助理总干事。 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前任总干事卡米尔·伊德里斯博士所言,“鉴于菲彻尔博士在20世纪最后25年中密切参与了所有重要的国际版权制度的发展活动,在筹备和缔结”因特网条约“的过程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版权法与因特网(套装上下册)》具有独一无二的价值。
作者: 胡开忠编著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简介:知识产权一词是从英语Intellectual Pmpeny Rights一词翻译过来的,其本意是指人们对于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等依法享有的权利。相对于有形财产权而言,知识产权的产生虽然只有短短几百年的时间,但却发展迅猛,它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西方国家率先建立并健全了自己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并在世界范围内倡导构建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体系。根据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各项权利: (1)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 (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与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有关的权利; (3)与人类努力的各个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 (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 (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与商标、服务商标、商业名称和标志有关的权利; (7)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 (8)在产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其他一切权利。 进入20世纪下半叶以来,知识产权领域出现了两个引人注目的变化:一是新技术革命的发展,促进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创新;二是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形成,推动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走上了一体化和趋同化的进程。特别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知识产权协定》等国际协议对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其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承认和接受。与此同时,诸多国家在积极加入国际公约的同时,更加注重和吸收他国的先进经验,客观上促进了各国法律的趋同化。
作者: 赵秉志主编
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简介: 世界范围内的经济竞争和综合国力的竞争,归根结底是科技、人才、知识的竞争。从人类历史的纵向发展来看,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致使各国竞争的焦点由过去对于自然资源的竞争转向了对人才、知识、科学技术的争夺和保护,各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即是此种争夺的表现之一。可以说,知识产权不仅已经成为各国竞争力的最新源泉和动力,而且也已成为促进各国国民经济增长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知识产权所体现出的巨大经济效益导致世界范围内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增加,也导致各国关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手段的增多和保护强度的增大。从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发展历程和趋势来看,以刑罚手段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并以此来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持有者,是世界各国最重要的法律保护措施之一。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修改频繁,总体上不断加重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处罚,即体现了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增加和保护强度的增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日益增强,保护手段也日渐增多,并以几年的时间建立了一些发达国家上百年才完成的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可以说,“在知识产权史上,中国完成所有这一切的速度是独一无二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阿帕德·鲍格胥语,参见《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状况》,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编)。 但是,由于中国的知识产权的法律研究起步较晚,直到1979年才开始较为系统地进行研究,因而整体研究水平尚不很高,即使在知识产权法学领域也有不少问题尚处于初步的探索、争鸣阶段,因而导致以此为基础的刑法学研究不仅对此关注较少,而且总体层次也显得不是很高。 1997年修订通过的中国新刑法典在分则第三章第六节专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体现了国家立法机关对这一犯罪的极大关注,也导致了刑法理论界对这一类犯罪的普遍关注和较为广泛的理论研究。然而令人遗憾的是,首先,从目前所能查阅到的论著和文章来看,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基本上都表现为对个别热点罪名的集中研究,而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宏观性、全面性研究则略显苍白;其次,切合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现实司法困惑的针对性理论研究较少;再次,不仅关于刑事立法完善的超前性理论研究相对欠缺,而且关于中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的比较、借鉴性研究近于空白,这与海峡两岸日益广泛的文化与科技交流是不相适应的。 鉴于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困惑的日渐增多和有针对性的理论研究专著的缺乏,我们有目的地邀请法律院校、司法机关和法律出版界的一些中青年专家学者经过一段研究而共同撰写了本书。本书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刑法理论研究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实践经验的结合。
作者: 李颖怡主编
出版社:中山大学出版社,2008
简介:《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知识产权法(第3版)》第一版、第二版分别在2002年和2005年出版后,由于内容新颖、实用而受到读者的好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知识产权法(第3版)》第三版在基本保留第二版内容的基础上,根据近年来修订通过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反垄断法》,以及2007年在我国生效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等法规和条约,对第二版的有关内容作了删改和补充,力求反映最新的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内容。 《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知识产权法(第3版)》介绍了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论、著作权法、商标法、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等内容,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从理论和实践方面进行了较系统地阐述和分析。 《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知识产权法(第3版)》内容新颖,体现了理论性、实践性与科学性的统一,既适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做教材,也适合政府有关部门及司法工作者做参考用书;对希望了解知识产权法的广大群众来说,《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知识产权法(第3版)》也是一本理想的法学读物。
作者: 施耐庵
出版社:朝华出版社 2016年01月
简介:
本套选题为《三国演义》《西游记》《红楼梦》《水浒》青少版,每部名著分为上下两册,共8本。在对原著文字改编的基础上,添加人物简介和本回关联词等板块,选取四大名著中经典情节刻画漫画场景,配以精美的人物绣像等插图设计。图文结合,增强青少年的阅读体验和审美感受。书中所配的漫画荣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金奖,为神界公司的拳头产品。
【编辑推荐】
作者: 罗贯中
出版社:朝华出版社 2016年01月
简介:
本套选题为《三国演义》《西游记》《红楼梦》《水浒》青少版,每部名著分为上下两册,共8本。在对原著文字改编的基础上,添加人物简介和本回关联词等板块,选取四大名著中经典情节刻画漫画场景,配以精美的人物绣像等插图设计。图文结合,增强青少年的阅读体验和审美感受。书中所配的漫画荣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金奖,为神界公司的拳头产品。
【编辑推荐】
Theoretical studies and practical research on the legal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transfer
作者: 马忠法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7
简介:20世纪70年代以来技术催生的经济全球化将市场经济体制推向世界,其内生的动力结合技术发展的威力最终瓦解了两极世界,南北问题遂成为国际关系的基调,其中后进国家技术的获取与可持续发展是其核心所在。而其落脚点则是相关企业间的技术转让合同。 本书主要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对国际贸易领域的新生力量并在不断壮大的国际技术转让进行了研究。它主要以两个层面——国家间与企业间——的契约来构建全书。 上篇以经济全球化下的国家间有关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为视角,对国际技术转让的理论展开论述,除前言外,它分为四章: 第一章讨论了该法律协调制度的理论基础,指出:全球无政府状态下的各国相互依存度的加强及全球性公共问题使各国既追求各自利益又试图通过合作解除公害,分享公益;个体逐利的不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产生了国际经济贸易领域中的私法行为公法化。这些构成建立和完善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的背景和理论基点。该章还从南北关系考察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际技术转让较为成功的历史,反思其经验对今天的启示;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分析完善国际技术转让协调制度的条件,并准备探讨了该制度的特征。 第二章阐释了现有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及其弊端,着重从国际层面分析了国际技术转让的法律基础,认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其他机构和世界贸易组织管辖下的相关法律文件等三大体系涉及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的规定一脉相承,前者确立的确权和保护制度为技术转让的前提;中者为国际技术转让在特定领域的体现;后者与前面文件内容有着相当的继承、发展关系。近30年的有关技术转让协调活动可分为三轮:首轮自20世纪70年代初起至80年代中期,以发展中国家的形胜实败而告终;次轮自乌拉圭谈判起至1994年谈判结束,以发达国家取得阶段性实质胜利而落幕;末轮于WT0运转后至今,标志性发展于多哈会议,其相关文件不同程度反映南方国家利益。该章指出,现有制度的弊端是:发达国家意志起主导作用,忽略发展中国家利益和要求;无国际统一技术转让条约,强国国内法调整特征明显;重保护,轻转让;严重扭曲技术转让路径;实体制度欠缺、强制许可制度形同虚设;现有规定不具可执行性等。上述弊端的结果是使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陷入了困境,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对模仿战略的选择。 第三章“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的历史出路”设想了未来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完善之路,认为它应遵循合法保护与合理使用、利益平衡、合作、效率和非歧视与公平等基本原则。它可分两个层面:一是国内,各国完善自己法律规定以履行国际条约中的承诺。二是国际,各国参与国际活动及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它有两条路径:(1)通过多边谈判完善现有的技术转让制度,增加相关内容,协调各相关国际条约中的有关规定,增强其可执行性;(2)形成一个WTO框架下统一的多边条约;前条现实易行;后条较为理想,既可将其与投资、其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和竞争政策等联系起来,又可利用WTO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 第四章“我国相关方面的现状和对策”分析了我国近年来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活动,加入国际技术转让相关条约国内法履行国际义务的现状,认为中国在融入国际社会加入国际条约时,需依国情而承诺并履行;在加入国际条约、制定和完善立法方面要走民主和科学之路,需征求被调整主体意见。为此,我们需准确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学习他国经验,完善国内法;同时积极参与并推动国际技术转让规则的讨论和制定,并在相关活动中起到与政治、经济大国地位相称的作用。 上篇讨论旨在在国际层面达成统一、公平、合理的国家间“合同”即条约,以为企业间的国际技术转让活动提供一个较为理想的平台和框架。 下篇以企业间的微观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为主线,结合实务中目前技术转让的现状,有重点地选择较有代表意义的话题进行了研究,对合同转让的范围、种类、条款及合同签订的一般步骤和谈判中的注意事项进行了探索。 下篇首先从范围入手,讨论技术转让的客体范围、授权范围、地域范围和时间范围;考虑到是技术转让而非知识产权转让,本篇首先界定了技术的概念,将技术定义为“实际应用的系统的科学(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二者的结合)知识”,强调其特征是“实际应用”与“系统科学知识”,由此将商标、传统意义上的版权排除在本篇讨论的范围之外。 其次讨论技术转让的种类。该章中,对国内目前研究较少的技术所有权转让进行了一定的探索;随着独立研发组织或力量的崛起,技术所有权转让在中国将会与技术许可一样发挥积极作用。此外,通过以韩国为代表的亚洲四小龙经济迅速发展与OEM合作的关系为切入点,对易被国内学者忽略的OEM协议中的技术转让进行了论述,以期从该方式的转让中,获得我国技术的突破,为科学发展观出一臂之力。 再次,在技术转让的重要条款中,笔者重点分析了技术定价及其支付方式,特别是分析了影响技术价格的因素,对当事人谈判价格和法官判案可能会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此外对国内目前相关研究没有深入的保证陈述条款、技术改进条款、限制性惯例和法律适用等也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述;对我国企业在技术转让中较少考虑的最惠条款和破产条款等本篇也作了提示。 最后,结合以往经验,对技术转让的一般程序及相关谈判中的注意事项进行了探索,反映了较强的实务性。 可以看出,本书在篇章结构和内容上与国内现有的国际技术转让制度研究有很大的不同。首先讨论的是国家间的协调即国际技术转让的有关国际条约及它们对企业间技术转让行为的影响,其次讨论的是技术转让具体合同涉及的内容。内容上,本书没有面面俱到,宏观篇主要讨论的是国际条约;微观篇主要讨论涉及技术转让客体中技术含量较高的主题,对于传统意义上的版权和商标,本书没有讨论;在技术转让种类中,对现有研究讨论较多的合资、合作企业中的技术转让、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技术转让、补偿贸易中的技术转让和设备供应合同中的技术转让也没有涉及;同时对合同条款的讨论也是集中于几个重要条款。以上选择的目的在于突出重点,为读者提供较为有价值的信息。
作者: 周林,李明山主编
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简介: 《中国版权史研究文献》内容简介:“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从旁观者看,可能是一种可叹的孤独,而从当事者看,也许正是“唯我独尊”。而要真正产生有学术水平的研究成果,研究者往往是既重视史实,又重视现实并带有超前性,即前鉴于古人,后不让于来者。至少,包括WIPO知识产权教程、Geller及Nimmer等人的版权法在内的一批庶几可立于世的专著,是绝无“唯我独尊”式的孤独。 摆在我们面前的这份史料,初看也许会给人一个问号:在因特网时代,它不显得多余吗? 正如80年代有关“信息社会”论的热,是由计算机广泛应用带动起来的,目前,“知识经济”论之热,则是由计算机网络及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带动起来的。当人们谈及,传统的农业经济及工业经济的特点是有形资产起决定作用,而知识经济则是无形资产起决定作用时,均会想到:知 识产权恰恰是无形资产的重要(或最重要)组成部分。在知识经济中,商品生产“隐形化”。事实上,网络环境还使商品流通的一部分,也“隐形也”。例如,通过网络出售软件、多媒体、数据库等等,均已与传统的市场上出售有形磁盘、光盘等销售活动大相径庭了。知识经济必然、而且已经带来知识产权保护上全新的问题。而这些新问题,又集中在网络的应用上。 知识产权的特点之一是“专有性”。而网络上的知识、信息则多是公开、公知、公用的,极难被权利人控制。知识产权的特点之一是“地域性”。而网络上知识传输的特点则是“无国界性”。上述第一对矛盾,引出了知识产权领域最新的实体法问题。在国际上,有的理论家提出以“淡化”、“弱化”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来缓解专有性与公开、公用的矛盾。具有代表性的是日本法学家中山信弘。而更多的学者,乃至国际公约,则主张以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专有性来解决这一矛盾。最典型的例子就是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缔结的两个新的版权条约。其中增加了一大批受保护的客体,增列了一大批过去不属于专有权的受保护权利。而美国、欧盟国家均已准备在1998年到1999年,即进入21世纪之前,修订本国知识产权法,使之符合新条约的要求。此外,在商标保护方面,强化专有性的趋势则表现为将驰名商标脱离商品及服务而加以保护。这种强化知识产权专有性的趋势,应当说对发展中国家未必有利。但目前尚没有发展中国家表示出“坚决抵制”。主要原因是:在知识经济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是抵制不了的。发展中国家应及早研究对策。上述第二对矛盾,引出了知识产权保护中最新的程序法问题,亦即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如何选择诉讼地及适用法律的问题。过去,绝大多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均以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为诉讼地、并适用诉讼地(法院所在地)法律。但网络上的侵权人,往往难以确认其在何处;在实践中,侵权复制品只要一上了网,全世界任何地点,都可能成为侵权行为发生地。这种状况,主要是由网络的无国界性决定的。曾有人提议采取技术措施,限制网络传输的无国界性,以解决上述矛盾。但在实践中,困难极大,或根本做不到。于是更多的学者,更多的国家及地区,实际上正通过加速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的进程,即通过弱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来解决这一矛盾。 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就要有个共同的标准。多少年来,已确认的专有权,一般不可能再被撤销。于是,保护面广、强度高的发达国家法律,在大多数国际谈判场合,实际被当成了“一体化”的标准。发展中国家虽然并不情愿,却又阻挡不住。世界贸易组织成立时所订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就是违背发展中国家意愿、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又不得不被广大发展中国家接受的典型一例。看来在这一问题上,发展中国家也应及早研究对策。 而研究对策的前提,是我们应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知识产权的特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含义,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热点及难点问题。 在哲学上,20世纪初列宁与“经验批判主义”的论战结果,使得60年代“基本粒子”的物理学理论,并没有再度产生出“物质不见了”的较广泛的回声。而一切作品均可以“数字化”为“基本粒子”的现实,则在版权领域实实在在地产生出与世纪初理论家们面对所谓“以太”而产生的“重大发现”。这再次向人们展示出了解历史的必要性。因为从这个角度出发而推出的“弱化”理论,与中山信弘等人的理论完全不同。即使人们不愿苟同中山先生的理论,也很难否认其理论多少有点新意,算是“一家之言”。而由数字技术推出的“弱化”,则是历史上已在哲学界及版权界均被多次否定的旧论的重复,只是缺乏历史知识的论者自己不知而已。 在使更多的研究者乃至实际工作者少走弯路方面,史料将显示出自己的价值。因此,这本版权史料的收集、整理者的工作,将被证明具有不可否认的价值。
Glossary of terms of the law of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
作者: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刘波林译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简介:这部汇编共收入265个以其典型含义在国内或国际立法文件、著作权或邻拉权转让或许可合同、论文或一般言谈中出现的法律术语或词句。每个术语均附带对其含义作出的简短解释。 全部术语按英语字母顺序排列。每个英语术语及其释义的前面均有一个顺序号,后面则是相应的法语和西班牙语术语及释义。某些术语的后面还提到该术语在下述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文件中首先使用。其中,《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简写为“伯尔尼”;《世界版权公约》(1971年修订)简写为“世界”;1961年《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简写为“罗马”;1971年《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简写为“录音制品”;1974年《关于分布卫星传送的承载节目信号的公约》简写为“卫星”;1976年《突尼斯示范法》简写为“突尼斯示范”;1974年《关于保护邻接权的示范法》简写为“罗马示范”。在某些情况下,除首先使用某一术语的文件外,还提到以其最典型的含义使用该术语的其他文件。更多>>
作者: 李亮著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
简介: 本书共七章,第一章,商标之本体与本质。商标,追根寻源属于标识 的一种,商标最早与法律联系在一起是在1618年的英国,1804年《法国民 法典》第一次将商标权与其他财产权放在同样保护的地位。此后,英国于 1862年、美国于1870年、德国于1874年、日本于1875年相继颁布商标法。 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商标法。传递信息是供应商面向广 大消费者通锫信息的具有商业上获得成功的战略意义的行为,该成功离不 开企业名称、商品、服务的商标、产品的原产地名称等标志的建设,从这 个意义上讲,商标是信息的传递者。在社会经济生活环境当中它区别商品 和服务的来源,证明商品的质量,如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是对付市场上以 次充好、假冒伪劣产品的有力武器;商标体现的是商誉的全部价值。其他 可以体现商誉价值的还包括商号、商品名称等能够将商品、服务与其来源 联系起来的东西。所以说,商标是商誉的表现形式,商誉是商标的内容, 商标所传递的具有标识性的信息是企业的商誉。商标保护得好的企业商誉 必然高,商标保护不力的企业必然因为商誉的降低而举步维艰。商标权的 非物质性,也可以称为无形性。它是指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慧创作物 ”本身表现为信息形态,而非物质形态。具体而言,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 “智慧创作物”不占有任何物理空间,通常以商品和服务为载体而存在。 作为财产权的商标权,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一直交织在该权利中,某种程 度、某个阶段,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要高于对私人利益的保护。但随着经济 和技术的发展,商标权也处在动态之中,即公益与私益的界限不是一成不 变的,正所谓“权利从来都是相对的,只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国家之手在 调控着权利人享有的自由度的外部界限”。 第二章,商标权人的权利。从立法的角度看,商标权的内容就是商标 权保护的内容。传统理论认为,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商标权等于 商标专用权。实质上,商标权是一个集合概念,在内容上商标权人不仅有 权自己使用注册商标,还可以允许别人使用注册商标,也就是说商标权人 可以对客体以其他方式进行支配。经过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商标权的内 容应包括如下几个组成部分:1.专用权,专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 标专有使用的权利。2.禁止权,也有学者称为“禁用权”,是指商标权人 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3.使用许可权。使用许 可权通常是指商标权人通过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 内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4.转让权。所谓转让权是指商标权人有权将商 标权转让给他人。5.续展权。续展权是指商标权人通过一定的程序延续注 册商标有效期的权利。6.出质权。既然商标权可以用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 用,当然可以用来出质。知识产权的私权保护在几百年的洗礼中,总的趋 势是保护范围越来越大,保护水平越来越高,知识产权私权的发展史,也 就是知识产权的扩张史。商标权扩张主要体现为商标权保护的客体的扩张 、商标专用权的扩张等内容,其中最重要的是商标专用权的扩张。而且, 商标权扩张对商标权理论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进而影响到商标立法与司 法实践,商标权扩张的原因可以从多个角度加以认识,其中利益平衡是一 个十分重要的认识视角,即维系竞争性利益的平衡是商标权扩张的关键所 在。商标法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不只是商标权人、消费者或者商标权人的竞 争者任何一方,而是这三者的综合,也是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商标法通过 促进竞争的机制,增进和激发了有效的竞争,从而增加了总体的社会福利 。故促进有效竞争也是商标法的重要目的。商标法需要在这种看起来是对 立的利益追求中求得理想的社会效益,须在商标权人、消费者和竞争者之 间实现利益均衡,其中特别是商标权人和竞争者的利益均衡或者说利益平 衡。 第三章,商标侵权的构成。商标法之所以要将商标权中禁止权的范围 延及非类似的商品、域名、商号领域,其根本原因在于避免混淆商品和服 务的出处,从而实现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商标权的消极效力范围决定了商 标侵权行为的范围。制止混淆或避免混淆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最核心理 论,但在各国商标立法和审判实务中,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还出现了联 想和淡化理论。大陆法系国家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其中一个显著的特点 就是侧重于构成要件的规定。所谓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就是成立一个侵 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我国民法学传统上主张侵权行为构成四要件说 ,认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不法性、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也有学 者主张三要件说,认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由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构 成。从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上分析,应当实行三要件说,即实施了违 法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以及损害后果与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从 分析商标侵权行为及商标侵权责任的特点出发,依据商标侵权行为的不同 种类,应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具体说来,使用侵权行为、销售侵权行为 、商品名称或装潢侵权行为、影射商标侵权行为和驰名商标侵权行为这五 种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商标标识侵权行为、辅助侵权行为及 域名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章,商标侵权的类型与认定。首先,结合我国现有相关法律规定 对商标侵权的定义作了简要的阐述。其次,通过对我国现有法律关于商标 侵权列举式规定的分析,笔者认为商标侵权的本质是与他人合法注册商标 权利相冲突,妨碍商标区别功能作用的发挥,进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商标 专用权正常实现的行为。接下来笔者对欧美各国商标法关于商标侵权的规 定作了初步的比较,把我国列举式规定的几种商标侵权大致分为四类,即 使用侵权、销售侵权、针对商标标识的侵权和辅助侵权,并认为不管哪种 侵权都要涉及对商标近似、商品类似、混淆可能等问题的认定。接下来着 重讨论了对商标近似的认定,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的解释, 商标近似认定须遵循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等原则,笔者认为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同时,在认定时还要考虑客观原则及 个案审查原则。在认定采用的具体方法上,除了一般的隔离比较、整体比 较、主要部分比较外,在具体比较时原则上可以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为比 对对象,但有些情况下可由权利人自己作出选择;或以商标注册证中的商 标为准或以商标的实际使用状态为准。目前,我国商标侵权认定实务中完 全以商标注册证中的商标为准,笔者觉得有失偏颇,应就个案区别对待。 通过对日本、德国关于类似商品判断标准的借鉴,提出了我国在商品类似 认定上应遵循的一些标准。对混淆的认定必须结合商标相同和近似及商品 相同和类似的认定情况来判断,其次笔者认为对普通商标侵权的认定采用 “禁止混淆”标准是比较恰当的,但对于驰名商标侵权认定可以考虑引入 更高的保护标准,即“禁止联想”的标准。商标侵权认定的完善建议:在 立法方面,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商标法》第52条对商标侵权须造成“混淆 的可能”缺少明确的规定,虽说在《商标法》司法解释里有所体现,但终 究效力层次较低且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因此需要在《商标法》里加以 明确,在我国《商标法》中加入合理使用和在先使用的内容,因为这些都 可能影响到商标侵权的最终认定。在司法实践方面,在商标近似、商品类 似及混淆可能的认定上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在商标实务中常采用的公众调查 法,就这些问题来对相关公众进行调查。另外,对于商标相同和商品相同 的认定可以考虑采用专家认定的方法。 第五章,商标权侵权抗辩。商标权的限制,是指在一定的情况下,当 商标权人的权利与其他人的正当利益发生冲突时,为平衡及公正地保护各 方的利益而对商标权作出的必要限制。商标权限制的正当性可以从商标权 人、其他竞争性厂商、社会公众间的利益的合理分配,商标法正义价值以 及为实现商标法的公共利益而防止商标权人滥用权利等方面加以考虑。商 标权的限制存在多种形式,其中商标权的合理使用、先使用权人的使用、 非商业性使用、商标权的穷竭是主要表现。 第六章,网络商标侵权。信息网络技术在不断发展,网络中的商标侵 权出现了新的特点。其一,在网络中未经他人允许或授权即使用他人注册 商标的手段多种多样。例如因在域名、网络广告、元标记中使用他人商标 而引发的商标权纠纷。而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在社会生活中的进一步普 及,无疑会有更多新的商标权纠纷形式出现。其二,手段和目的的隐蔽性 增强。譬如在元标记中,嵌入他人注册商标,无论从其手段还是目的而言 都是极其隐蔽的,给司法认定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其三,商标权的地域性 因素受到挑战。源于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的特点,也可以说是弱点, 才发生了大量的商标抢注事件,我国在这个问题上有过惨痛的教训。由于 互联网的国际性、开放性与自由性,商标一旦在网上使用,其传播速度将 是相当迅速的,商标被他人盗用或滥用的可能性也会大大增加。针对网络 环境中所出现的新的商标纠纷,制定解决措施应主要从两方面人手:(1)加 强对网络的管理;(2)寻求法律支持。由于此类商标纠纷案是伴随着互联网 的普及而产生的,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新颖性,目前各国大都未制定相应 的法律。国际上针对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在1996年年底由世界知 识产权组织(WIPO)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WIP0表演和 录音制品条约》。 第七章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是商标损害赔偿的目的、原则和商标侵 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商标的稀缺性和交易成本的高昂产生了“ 搭便车”行为,产生了“侵权”的激励。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侵权法来干预 ,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是让理性的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加害人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以增加其侵权成本,填补被侵权人的损失从而使侵权人无利可图甚 至付出更大的成本。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中最重要的原则有三个:(1)全部赔 偿原则。(2)法定标准赔偿原则。(3)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损害赔偿的 范围如何,可从赔偿义务人或赔偿权利人的不同角度观察。从赔偿义务人 的角度观察,重点有二:一是赔偿权利人的范围如何,亦即赔偿义务人须 对哪些赔偿权利人负赔偿责任;二是发生了赔偿权利的损害有多大,亦即 赔偿义务人须对赔偿权利人何种损害负赔偿责任。从赔偿权利人的角度观 察,重点单一,即发生于特定赔偿权利人之损害有多大,亦即赔偿义务人 须对特定赔偿权利人何种损害负赔偿责任。关于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 方法,笔者介绍了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法定赔偿这三种 方法。并提出了我国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的不足及修改建议。一是我国三部 知识产权法中规定的损害赔偿顺序不一致,建议《商标法》、《专利法》 按《著作权法》的顺序,即以权利人的损失来计算。二是应该明确法定赔 偿制度的适用对象、程序,并建立等级法定赔偿制度。三是应将修复费用 列入赔偿范围。四是应将商誉列入赔偿范围。
作者: 许春明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7
简介: 本书第一章为导论,分析界定数据库的法律概念,以区别于数据库的技术概述,并分析我国数库产业的现状;第二章为总论,从总体上分析论述数库知识的必要性及其国际计论,提出值得深入研究的若干特殊问题,并重点计论了数据库保护的立法模式问题,在此,本书客观而尖锐地指出了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背后的经济政治背景。 第三章、第四章详细介绍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外立法和司法现状,由中及外,从立法到司法。对我国的数据库保护立法和司法现状的介绍,以期充分认识到在我国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对德国数据库保护立法模式和主要内容、美国数据库保护立法争议以及两个法案的主要内容的介绍,对美国和欧盟的典型司法判例的分析,以期充分全面洞察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在欧美的最新进展。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为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分论,分别系统分析数据库的各种法律保护方式。第五章全面系统地分析了包括我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共同保护方式——数据库著作权法保护的标准、对象、范围、权利内容、归属、保护期限以及权利限制与例外;第六章分析了作为知识产权法的兜底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数据库著作权法保护的补充作用以及“一般条款”的适用;第七章详细论述了欧盟推行并已在其成员国全面实施的特殊权利保护的概况、范围、条件、权利内容、归属、保护期限、限制与例外以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指出其与著作权法保护在保护条件等六个方面的区别;第八章分析了数据库的合同法、商业秘密法和商标法保护及其缺陷。 第九章鲜明地分析指出数据库的上述知识产权保护方式面临的困境。指出数据库著作权法保护的困境及其存在的局限性和微弱性缺陷;提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固有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权利不充分、保护具有不确定性、操作性较差等缺陷;对特殊权利保护的分析,以英国法院的第一例数据库特殊权利案——bhb诉william hill案为例,全面剖析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指出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必然导致对信息的事实上的垄断,过度地保护数据库制作者的利益,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此基础上,对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方式做出回应并提出改善建议。 第十章着重探讨我国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问题。从我国的数据库保护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出发,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分析指出,我国对数据库保护立法具有必要性但不具紧迫性,同时提出了数据库保护立法应以平衡数据库制作者与社会公众特别是数据库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为基本原则,并应符合四项基本要求:与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相协调;赋予数据库制作者适当的权利;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符合有关知识产权条约的要求。进而阐述了对我国数据库保护立法的建议,建议应采取反不正当竞争(反滥用)的立法模式并纳入著作权法体系,以著作权保护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以邻接权保护不具独创性的数据库,并实行双轨保护机制。最后,从著作权保护和邻接权保护两方面,具体展开我国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主要内容。 本书附录提供了《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96/9/ec)》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数据库知识产权条约草案》的英文原文和中文译文,供进一步研究使用。
作者: 管育鹰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6
简介:本书介绍了目前国内外关于民间文艺的保护与知识产权议题的讨论进展和研究成果,指出知识产权制度对民间文艺的法律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书中详细阐述了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各方面,尤其是著作权方面对民间文艺的保护作用,分析了现有制度对民间文艺保护的缺漏或不利之处,指出了在知识产权领域内为民间文艺提供特殊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最后针对我国具体国情,提出了近期应完善现有知识产权各项法律制度以保护民间文艺、长远来说应建立民间文艺特殊权利保护模式的建议。 本书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论述的是“民间文艺的保护与知识产权”这一议题的由来与发展。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国际上对传统知识保护的相关讨论,尤其是迄今为止出现的关于民间文艺保护的几种模式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0)设立的“关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与知识产权政府问委员会”(IGC)达成的关于民间文艺保护问题的最新研究成果。第二章讨论了民间文艺的保护无论在文化传承和经济发展方面对我国都具有重要意义,指出我国目前关于民间文艺法律保护的研究及立法现状仍局限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性保护方面。因此在随后的第三章中阐述了在知识产权领域讨论民间文艺保护的必要性: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缺乏对传统资源信息利用的规制,这个问题在生物遗传资源领域已初步得到矫正,即通过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调整以保护遗传资源的保有人;而在民间文艺领域也存在相似的商业化利用带来的利益失衡问题,应当引起重视并尽快得到调整。 第二部分论述了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对民间文艺的保护现状。第一章对国内外以著作权模式对民间文艺及其衍生作品提供保护的相关经验做了介绍、尤其是对我国出现的一些关于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案例进行了评述,指出现行著作权法在调整民间文艺相关利益关系方面是有缺漏的,即只照顾到了作为个体的民间文艺衍生作品的权利人,而忽略了绝大多数的民间文艺保有人的利益。第二章介绍了对民间文艺及其相关因素提供商标法保护的国际经验,分析了我国现行商标法在调整民间文艺相关利益关系方面的缺漏及造成的后果,指出应当对现有商标制度进行调整以为民间文艺保有人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护。第三章对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其他部门,如专利法或外观设计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数据库保护法等对民间文艺可能起到的保护进行了评析。 第三部分的论述是关于如何建立适合我国实际需要的民间文艺法律保护体系。第一章对当前存在的“公有领域”的认识误区和知识产权法不宜为民间文艺整体提供保护的主要理由进行了剖析,再次强调了民间文艺商业化中产生了私权性利益关系以及以知识产权制度调节这些关系的必要性。第二章则详细阐述了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法律关系内容,指出民间文艺和其他人类智慧与经验的成果一样应当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这一特殊客体的主人是创造或保有它的民间文艺族群;民间文艺的保有人、再创作人、传承人、表演者、记录者之间应遵守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第三章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民间文艺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方案,即近期应当利用知识产权法的每一次修改或制定的机会,将有利于民间文艺保护的内容增加、将相反的内容删减;在条件成熟时通过我国的民间文艺特殊权利保护法。
作者: 张潇剑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简介: 目录 第一编 总 论 第一章 国际私法绪论 第一节 国际私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萌芽阶段的国际私法(13世纪以前)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理论沿革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立法沿革 第四节 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沿革 第三章 冲突规范 第一节 冲突规范概述 第二节 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 第三节 系属公式 第四节 准据法 第四章 冲突规范的有关制度 第一节 识别 第二节 反致 第三节 公共秩序保留 第四节 法律规避 第五节 外国法内容的证明 第二篇 分 论 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三节 国家 第四节 国际组织 第五节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六章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 第二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第三节 国家财产豁免原则 第四节 国有化与补偿的法律适用 第七章 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涉外知识产权概述 第二节 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 第四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第五节 我国法律对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八章 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涉外之债概述 第二节 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涉外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涉外不当得利之债和涉外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国家 第四节 国际组织 第十章 涉外继承权的法律适用 第三编 专论 第四编 程序论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