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律法规
作者: 侯春平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7年09月
简介:
本教材根据国家建筑法立法与建设工程管理政策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实际案例、具体介绍:建筑工程法规、建筑许可法规、建筑工程发包承保法规、建设工程合同、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法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筑工程纠纷处理、建筑法律责任等建筑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并通过实证案例分析讲解、提高应用能力培养。本书具有选材新颖、知识系统、观点科学、案例真实、突出实用性、易于理解掌握等特点;因而本书既可作为普通高校法学专业本科生教学的*教材、也可以作为其他相关专业的认识教材,并可用于建筑管理机构及行业从业者的在职教育岗位培训。
【目录】
*章建筑工程法规概论1
*节建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2
第二节建筑法的立法3
第三节建筑法规的渊源和建筑法律关系7
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14
*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15
第二节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格管理20
第三节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30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法规35
*节概述36
第二节建设工程招标42
第三节建设工程投标46
第四节建设工程开标、评标及定标50
第五节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56
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60
*节合同法概述61
第二节建筑工程合同法律规范66
第三节建筑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70
第五章建筑工程监理法规80
*节概述81
第二节建筑工程监理的原则90
第三节强制监理的范围91
第四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93
第六章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规107
〖1〗〖2〗〖3〗建筑法律法规目录〖3〗*节概述109
第二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和基本制度113
第三节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120
第七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规138
*节工程建设标准140
第二节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48
第三节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51
第四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155
第五节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160
第八章建筑工程纠纷的处理165
*节建筑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166
第二节民事诉讼制度170
第三节仲裁制度178
第四节和解与调解制度180
第五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183
第九章建筑法律责任189
*节建筑法律责任概述189
第二节违反建筑法的民事责任193
第三节违反建筑法的行政责任197
第四节违反建筑法的刑事责任201
第十章建筑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法规211
*节劳动保护与职业健康法规212
第二节节约能源法规216
第三节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法规219
第四节工程建设消防法规226
第五节建设档案管理法规230
第六节工程建设文物保护法规233
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38
附录二建筑工程法规、管理条例248
参考答案249
参考资料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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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法规1. 了解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概念;2. 了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概念及招标投标的程序;3. 熟悉招标方式、招标投标的范围和开标方式;4. 掌握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的主要规定;5. 掌握中标的法定条件。案例来源: 《建设法规教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和政策法规司组织编写,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第125~126页。甲电讯公司因建办公楼与乙建筑承包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其后,经甲同意,乙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其附属工程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 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丙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追加乙为共同被告,判决乙与丙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案例解析本案中,甲是发包人,乙是总承包人,丙和丁是分包人,《建筑法》第29条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对工程质量问题,乙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丙和丁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甲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1〗〖2〗〖3〗建筑法律法规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法规〖3〗另外,《建筑法》第28条规定: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本案中乙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与丙和丁所签订的两个分包合同均是无效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