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urnal of justice,Dispute resolution and social harmony
作者: 徐昕主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6
简介: 构建和谐社会正在成为当代中国的时代主题,从纠纷解决的角度切人该论题是一个极好的视角。纠纷解决直接关系到冲突的控制、民众权益的实现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展示了法从静态向动态、从书本向现实的转化,体现了法的实现及其社会效果,是对立法和司法制度的现实检验。可以说,纠纷解决机制是法治的一个核心环节,其合理配置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至关重要。
《司法》第一卷推出《纠纷解决与社会和谐》专辑,包括主题笔谈18篇,论文7篇,译文、书评各2篇。这些文章以纠纷解决为主题,强调实证研究,较多地运用了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等跨学科方法,基本定位于。法律与社会科学”作品,贯彻了《司法》之宗旨:以司法制度、纠纷解决和程序法为中心,关注中国问题,强调比较法视角,坚持理论与实践的互动,倡导法律与人文、社会科学的交叉研究。
本卷首先推出一系列主题笔谈。季卫东、常凯、付子堂、顾培东、黄文艺、李浩、刘荣军、龙大轩、龙宗智、茅于轼、裴敏欣、齐树洁、宋英辉、王卓棋、谢晖、徐静村、应星、张卫平等来自法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
学等领域的知名学者,从不同角度切人纠纷解决与社会和谐的主题。立意高远,分析深刻,富有启发。而诸位学人观点也有明显不同,虽无辩论却有交锋。
有关纠纷解决的研究往往给人一种陷于无穷的“冲突事实”而缺乏“理论”的印象,季卫东先生关于中国式司法动态均衡机制的一个理论模型可以改变这种观念,故将该文列于笔谈的开篇(其他文章按作者汉语拼音排序)。该文与译文一前一后,为纠纷解决与司法制度的研究提供了两个有效并值得进一步扩展的分析框架。这也表明编者期望在提出完善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对策的基础上,力图推动纠纷解决的理论研究,正如刘荣军教授在笔谈中所倡导的那样。构建一个通盘性的理论或模型对于驾驭广泛的实证材料是十分重要的,它不仅有助于研究的深入,而且能实现理论向其他生活现象的推广,因为生活现象变幻莫测,但理论却能以最简单的概念和框架对社会生活中广泛的现象和疑问作出更一般性的解释。
范愉教授在纠纷解决领域的研究一直占据前沿地位。她为本卷特写的破题性论文,在厘清和谐的内涵及求“和”的价值观的基础上,概括了东西方纠纷解决文化、差异及当代社会思潮演变,并系统分析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建构、和谐社会治理与纠纷解决之间的关系,最后明确指出纠纷解决与和谐社会建构中的几个悖论。
《迈向社会和谐的纠纷解决》是一项有关纠约噼决机制的系统性、综合性、对策性研究报告。该文评述了纠纷解决的理论框架,从纠纷发生、预防及解决等角度引入一些社会和谐程度的评价指标,旨在从某些断面展示中国的纠纷、纠纷解决及社会和谐状况之图景。进而,作者全面概括司法救济、行政救济、仲裁、调解、ADR、信访、群体性纠纷处理等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律师、公证等相关制度的缺陷,提出改革与完善的政策建议,以期从整体上对中国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重构。
《村民行为、内生规范与村庄生态》系作者有关乡村纠纷解决的整体研究的一部分。实证研究表明,豫东平原与江汉平原的村庄在解决家畜侵害庄稼争议方面的规范有很大差别,在解决家禽侵害庄稼争议方面的规范差别不大。不同区域争议解决的规范内生于村庄生态。具体而言,涉及家禽和家畜侵害庄稼的危害性程度、防范侵害的成本及农民集体行动的能力。细致洞察村民行为、村庄生活与村庄生态之间的逻辑关系,可以感受到村庄生活的普遍准则和区域差异。该文讨论的主题、实证材料、分析进路都会令人想起埃里克森的《无需法律的秩序》。
《柑村纠纷解决实践中的解纷主体》一文也关注乡村的纠纷解决。基于川东北柑村的实证调查,该文从纠纷解决主体的角度切入,具体考察解纷主体对纠纷解决过程、方式与效果的权威性影响以及这种影响的形成机制,揭示农村已有权威格局及相应解纷机制的形成(因变量)受制于一定时期的经济社会条件(自变量)等结构性因素。
单位作为中国社会的一个基本结构,也承担着社会整合、纠纷解决的功能。兰荣杰有关单位内部纠纷解决的实证研究表明,面临内部纠纷时,不仅单位本身有“内部消化”的动机,当事人也倾向于内部解决。而具体的纠纷解决技术,则明显表现出“照章办事”和“开口子”并存的二元机制。前者对常规性纠纷颇有成效,体现了纠纷解决的形式理性;后者主要针对“合理不合法”的特殊问题,以特事特办的方式实现纠纷解决的实质理性。
吴卫军的个案研究表明,消协解纷在运作机理上具有过程的非程序化及善于借助外部资源的鲜明特点。消费者权益争议双方对纠纷解决结果具有较高满意度,但对解纷程序的满意度存在分歧。从运行效果来看,消协对解纷职能的运用比较成功且在某种程度上富有成效,但该机制仍存在一些问题。
《成都地区纠纷解决机制调查报告》是成都中院发起的一项大规模实证调研,可作为本书主题的一个经验基础。
在经历“文革”后的一度“复兴”之后,人民调解制度在20世纪90年代持续衰落。2002年开始的“第二次复兴”扭转了该趋势。何宜伦对这一改革努力考察深入。他首先探讨90年代人民调解在中国城镇地区衰落的原因,分析政府缘何有意加强该制度,进而关注全国范围的改革,随后描述城镇人民调解网络的基本单位——社区调委会,并详述该网络的垂直和水平扩展,最后讨论人民调解新近开始具有的“法制化”性质,并对上述改革措施的重要性予以评价。
《冲突解决中的调解人、法官和行政人员》一文系纠纷解决领域的经典文献。冲突有时通过第三方提出妥协方案或作出当事人遵守之决定的方式解决。该文分析各种情形下冲突解决的特点,指出解决冲突的可能性和对第三方选择产生影响的因素及趋势,进而重点探讨第三方参与冲突解决的条件,最后论述调解、审判和行政处理的类型化区别。埃克霍夫是挪威著名法学家,对斯堪的纳维亚法学及法哲学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他有关法律方法的著作Rettferdighet(Universitets—Iorlaget,Oslo,Bergen,Troms,1971)影响极大,系概括挪威版本的法律现实主义的主要文献。
高见泽磨《现代中国的纠纷与法》一书,基于对中国纠纷解决实践的深人考察,提出中国各种纠纷解决手段都呈现“说理一心服”的调解性。评论人对该书作了细致评述,并针对中日法学语境差异可能造成的理解困难予以说明,进而结合中国的本土化研究,对高见的一些论断提出质疑。
《信仰与权威》一书描述了诅咒(赌咒)、发誓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该书既站在事实层面从功能论角度论证规范多样性,又尝试在文化层面从人性论角度追问诅咒(赌咒)、发誓的意义。从“人”的角度或文化层面对规范的探索,是“法外之理”的研究范式。规范多样性的内在根源是人的复杂性和人性的不同。在一个多元文化和秩序下,法律虽是强势规范,但不能取代或干预别的规范功能的发挥,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要充分肯定法外方式的价值。评论人强调了该书的多元规范观,并认为这对消解当下中国“法治”的宏大话语,更好地理解规范的多样性与文明秩序的多元化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