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各论
作者: 周光权著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简介:《刑法各论(第2版)》特点:一是在从事刑法研究或者实务过程中,最好不要有绝对化的思维。在刑法学中,不存在某种观点绝对正确或者绝对错误的问题。任何一种主张,都是站在特定立场,根据观点持有者本人的兴趣逐步形成的,与该学者的人生经历、知识背景、阅读范围等紧密相关,都只是一种相对合理的产物。在刑法学中,存在大量的学派对立,对各种学派的合理性,都要充分看到;对大量存在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模糊的情况,也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换言之,在刑法学中,不存在“非黑即白”的现象。对某些极端或者疑难案件的处理,观点很难说有对错,存在的只可能是谁比谁合理、谁比谁在当下更说得通的问题。因此,为了确保利用刑法的惩罚是妥当的,以防止错案的出现,对刑法的解释就必须十分精巧,必须注意观察各种不同解释方法所得出结论的差异性,在不同的解决方案中寻找最合理的案件处理方法,充分说理,以理服人。
二是理论的发展要创新是很困难的。很多时候理论的发展意味着对他人的学习,所以,借鉴欧陆刑法学成果,对于中国刑法学者来说完全是理所当然的。日本学者丸山真男曾经认真地讨论了学术研究上的独创性问题,他指出,思想史能否有独创性,是一件很难评价的事情。关于独创性,认真研究过的人都知道,即使拿欧洲的思想史作为背景,也很难发现有全新的东西。正如人们所说的,欧洲思想史是以古希腊的思想为主题的变奏曲。也就是说,欧洲的整个思想史,都是在古希腊的思想的基础上,做一些不大的变化。“所谓的思想史,大体上是古来思想不断改编的历史。也就是说,对过去的思想一读再读,读透了再给予重新解释,给之以新的光辉。不外就是这样的历史。从这个意义上看,真正的独创,也并不是什么全新的东西,当然也不是什么新奇的构思”。他的这个话用在刑法理论上也是合适的。其实,除了类似于客观归责这样的理论是独创的以外,真正的独创也不是什么全新的东西,也不是什么新奇的构想。即或是客观归责理论,也和相当因果关系有关,它也可能只是多了一个新名词而已,新瓶装的是旧酒。在犯罪论体系问题上,今天的刑法学者已经很难有全面的创新。对此,罗克辛也认为:各种不同的体系性方案,就是在一个共同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一般犯罪原理的所有创新,就仅仅是在一种持续进行的延续性框架中的一些发展阶段。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