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ory on Futures Crime and Its Prevention
作者: 张国炎,张建著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简介:期货犯罪也可以称为期货交易犯罪,它们均是产生于期货市场。由于期货(包括期权、远期合同、利率或现汇调期)是现货、证券或金融产品的衍生产品,其市场价值或交易范围均产生于这些基本的、潜在的证券或可变商品,期货交易犯罪也称之为衍生工具犯罪。期货犯罪与白领犯罪一样,也是职业犯罪,并且是专业犯罪。由于期货犯罪大部分涉及经济利益,因此它也是经济犯罪。期货犯罪必然涉及融资和金融衍生交易,所以它也被称为金融犯罪。
多数人认为,期货市场的功能主要在于发现价格机制和为套期保值商提供规避价格风险。这种定义在期货市场,的确流行了很长时间并在将来的期货市场还会存在。但是,笔者认为,(1)期货市场也为投机商或擅长博采者提供了一个场内交易的机会,而这种场内交易使得投机者的行为趋向合法化和规范化;(2)期货市场将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即起到了添加剂的作用,对经济有推动和调节资金流向的作用;(3)期货市场给金融市场(例如调期)带来了附加值,从而推动金融人才和金融品种的素质的提高;(4)柜台(0TC)交易、调期(Swap)交易是金融商品的附属品或衍生工具,它们可以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新的品种;(5)由于柜台交易或调期交易的个别裁体条款具有一定的赌博性,在某种程度上会形成一股向心力及引致离岸银行上岸招揽客户;(6)当然有人会认为期货交易亦会引致过度投机、泡沫经济,但笔者认为,它的大部分负作用可以用具体的管理规范予以调整和回避,因此,期货市场也给投机人或投资者带来交易市场,也给市场带来繁荣。
期货交易少不了投资人或投机人利用资金进行投机,在这期间,难免存在过度交易或象征性垄断。但是我们不可以随意将其认定为犯罪或违法。因为这不仅需要我们重新界定罪与非罪的问题,而且需要我们调整理念,即合理的投机或合理的垄断也能促进市场的发展,只要我们的法律能够合理调整这些行为或引导这些行为。期货教交易也少不了内幕交易,但在商品期货市场尚不很发达的地方,将内幕交易人员扩大到公司范围似乎没有必要,而最理想的是将内幕人员确定在期货管理委员会或交易所、期货协会。期货欺诈必须是故意行为,它必须被限定在行业范围内或交易范围内,否则不能被定做为期货欺诈。
入世后,中国已面临新的挑战,其中包括对外开放期货市场。虽然期货市场的开放必须以货币市场的开放为前提,但期货市场的开放必然会对国内企业或市场有极大的冲击。这种冲击可能是多方面的,例如,国外的期货犯罪已经非常发达,这也意味着国外的识别犯罪能力也同步前进。而我国市场的犯罪或管理手段仅停留在原始犯罪阶段,一旦国外投资者或投机者作出犯罪行为,我们的司法机关尚没有能力作出判断,我们的法律也无法惩罚这些犯罪。再如,我们的市场尚处于商品期货市场,这种商品也仅局限于10几个品种,而国外不仅在商品数额上远超出我国市场,而且在金融产品开发方面,也已经形成规模。假如我们对外开放或开放新的品种或金融产品,我们的交易人员的水平远落后于外国交易员。又如,尽管我们拥有大量的先进交易监督工具或设备,但我们欠缺先进的监管理念和立法技术,这也就使得我们的监管手段总是落后于他国管理成效。
期货犯罪涉及问题极其广泛,目前,有关的专题研究还比较初浅。为此,作者从探析期货市场的性质、期货市场的地位、期货交易的性质、期货交易法律关系等为起点,分析期货市场及交易中容易出现的法律问题和有关的争议或纠纷,探索期货违法违规主要现象和样态,以及这些行为的危害性及危害程度,并结合国(境)内外司法实践和市场实践,专就有关这方面的立法形式、立法背景、司法解释或诠释进行了全面的介绍和比较,在此基础上专就期货犯罪的界限作出广泛的论述或解释。为使读者容易地理解某些期货犯罪认识,作者还专门例举和研讨了个别期犯罪案例。期货犯罪最终将引致相应的法律后果或法律责任,就此,作者还专题介绍和开发立法例在这方面的新举措或比较适合于期货市场的救济方法。最后,为防范期货犯罪,作者还专门介绍和论述了国外的财务监管力度和立法例,还专门就防范和减少期货犯罪发表了自己的建议或观点。
本书共分十二章,第一章至第十一章由张国炎撰写,第十二章由张建撰写。本书的出版受到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领导关注并得到他们的大力支持,为此,我们表示十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