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理论与实务研究
作者: 胡充寒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10
简介: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类所处的社会生活环境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
人类在与自然的交往中逐渐认识自然规律并逐渐实现自己的设想、构思,
使得人类的生活更加自由和舒适。在这过程中人类不知不觉都在进行着设
计,当人类的历史进入工业社会时,这种创造性的活动就是今天被人们所
称的工业设计,在我国被称为外观设计。
相对于整个法律制度而言,知识产权制度虽然出现的时间不长,但是
发展非常迅速,其内容不断丰富,规则不断完善,体现出鲜明的时代性和
多样性。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并列为我国专利法保护
的三大专利类型。随着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我国外观设计专利
申请量已居于世界第一位。这彰显出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在我国社会经济生
活中已经占有重要地位,体现了我国的外观设计保护水平在不断提高。
然而,尽管我国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有了很大发展和完善,但随着外观
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不断增多,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实践中出现了大
量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如何解决这些新问题,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所
关注和研究的课题。本书立足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从外
观设计的基础理论入手,在研究国外及我国外观设计的制度发展史及保护
模式的基础上,指出了外观设计保护的正当性理由,探讨了我国外观设计
之实然性规定与应然性重构,论述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前提、外观
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主体、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方法、外观设计专利
侵权判定的标准与保护模式,并且充分分析了被控侵权人所享有的各种抗
辩权,在全面回顾和分析我国外观设计保护现状的基础上给出了实现外观
设计保护目标的对策。
本书分为导论和六章:
导论,先提出本书的选题背景与研究目的,以体现本书研究的价值所
在;然后对国内外的相关研究现状进行述评,表明本课题研究的进展程度
;最后阐述本书的创新之处和研究中存在的不足。
第一章,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理论基础。本章是关于外观设计专
利基本理论的论述,包括了外观设计法律保护制度的发展历史及立法体例
,并从比较分析中探讨我国外观设计定义之实然性规定与应然性重构。
现代工业的竞争,从一定程度上讲就是设计的竞争。由于外观设计既
与技术有关,又与美学有关,再加上各国立法政策、制度设计和价值取向
、政策有所不同,各国关于外观设计的立法必然存在差异。本章从横向和
纵向的角度对外观设计进行考察,采用了对比分析和历史对比的写作手法
,通过考察研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和地区有关外观设计的立法,揭示了
保护外观设计的正当性理由,进而提出了我国外观设计应采单独立法模式
的建议。本章还强调了外观设计权在知识产权权利体系中的位置问题,认
为外观设计权应该是一项与发明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及邻接权相并列的
知识产权,而这几种权利是平行的,并没有位阶之分。本章从比较分析的
角度探讨了我国外观设计定义之实然性规定和应然性重构,并就专利法新
修正案的不足提出了如何完善的具体建议。
第二章,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前提。本章通过对比分析,揭示了
我国外观设计保护客体与其他国家外观设计保护客体方面的差距及原因,
提出应从国情出发,逐步扩大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并对外观设计的
保护客体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
本章首先分析了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对象、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产品
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要求,提出外观设计申请视图是界定外观设计
权利范围的根本依据,探讨了简要说明作为确定权利范围的参考作用,着
重研究了色彩对于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重要性:(1)当专利申请人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没有申请保护产品的色彩,由于法律要求色彩的保
护必须经过法定的申请程序,在缺乏申请的情况下色彩不应当被看作是外
观设计保护范围内的要素。(2)当专利申请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已经申
请保护产品的色彩,但是相关的色彩并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如果色彩保
护在得到承认的同时,在整体对比下被控侵权产品仍然有可能被认定为与
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似。此时,形式上得到专利授权的色
彩要素就只能停留在形式的司法保护上,而在实质的判断中却已被架空。
(3)色彩保护应当具有独立的保护范围,这种保护是指在获得专利的外观设
计中色彩属于授权范围而且亦具有实质的授权条件的,就应当受到保护。
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主体。本章是关于如何确定外观设
计专利侵权的判定主体的论述,学界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主体,
有着各种不同的主张:是一般消费者还是所属领域的设计人员?购买者还
是使用者抑或是最终使用者等?
本章首先分析了我国立法及《审查指南》等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认
为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均未明确规定外观设计相同及相
近似的判断主体,立法上的空白和滞后为执法的不统一埋下了隐患。本章
分析了世界各主要国家及地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主体的有关规定并结
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认为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角度来判断被控侵权
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之间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明确了确定“一般消费者”
时应遵循的标准,并提出了如何完善的具体建议。
第四章,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标准与保护模式。对于外观设计专
利侵权判定的标准及保护模式,理论及实务界尚存在分歧:应当是以“整
体视觉效果是否具有显著影响”为标准,还是以混淆为标准,抑或是“包
含创新内容、“为标准?是应坚持整体保护模式还是创新保护模式?
本章分析了混淆标准的起源与发展、地位,指出混淆标准缺乏理论立
足点,在专利侵权判定中采用混淆标准存在判定结果明显不合理的情形、
存在外观设计专利创造性越强越难得到保护的悖论,且有可能导致外观设
计专利权不能得到有力的保护。论述了创新标准的理论依据,指出外观设
计专利保护的立足点应当放在对外观设计创新活动的保护上。在全面比较
整体保护模式与创新保护模式的基础上,提出采用创新保护模式能够避免
前述混淆标准存在的缺陷并契合了专利法的发展趋势,还就如何完善立法
以体现对外观设计创新活动的保护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第五章,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方法。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判
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方法,概括起来主要
有:直接对比、间接对比、交叉对比、视角对比、要部判断、整体观察综
合判断法等。
本章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结合典型案例,详尽论述了上
述各种方法在司法侵权判断中的运用及应注意的各种问题。
第六章,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抗辩。为了达到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和被
控侵权人之间的权利平衡,各国在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同时,赋予被控
侵权人针对侵权指控的诸多抗辩事由,例如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抗辩、公知
设计抗辩、先用权抗辩、合同抗辩、专利权滥用抗辩、诉讼时效抗辩等。
尽管有些抗辩事由已经在立法上有所体现,但是关于它们的理论争执
并未停息: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抗辩中,受诉法院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职权
划分是否合理?中止诉讼情形下如何避免审判期限的过分拖延,以保护权
利人的利益?公知设计抗辩的概念如何厘定,是仅限于公众知晓,还是要
求可以自由使用?先用权究竟是抗辩权还是独立的民事权利,“原有范围
”如何界定?合同抗辩中,如果抗辩不成立,被控侵权人和第三人如何承
担责任?在适用专利权滥用抗辩时,在我国尚未出台知识产权反垄断的配
套规定情形下,怎样通过理论上的探讨促进相关配套规定的制定?
笔者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见解:(1)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抗辩中,应当
赋予受诉法院相当的自由裁量权,甚至专利效力的决定权,以避免审判期
限的过分拖延;(2)通过对公知设计抗辩多种表述方式的一一评析,得出公
知设计抗辩强调的是技术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为公众所知晓,该项技术
可能允许公众自由使用,也可能为其他权利人所享有的结论;(3)通过运用
民法中的民事权利理论,否定了先用权是独立的民事权利的观点,其应当
是一种抗辩权;而且,“原有范围”不能仅仅从数量上予以判断;(4)应当
根据被控侵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合同的不同性质,总结出被控侵权人与第三
人的责任承担规则;(5)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知识产权反垄断经验,完善我
国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