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保险立法移植研究
作者: 杨东霞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9
简介: 保险是建立在社会互助基础之上的一种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经济补偿
制度。虽然防灾减患,最大可能地减少各种风险带来的损害是人类社会的本
能,无论中外,人们都探索出了各种各样的方式方法,这些方式方法中都蕴
含着现代保险制度的胚胎。但是,建立在数理基础上的现代保险制度却是随
着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最终在西方形成的。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我国
一直没有形成商业保险的客观社会经济和文化环境,原始的保险形态一直无
法演变为现代形式的保险制度。在西方,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保险制度在
近代得以蓬勃发展,保险立法也日益完善。
19世纪随着近代外国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扩张,现代保险制度被带到了
中国,于是保险业开始在中国逐步发展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作为一个新兴
的具有很强的技术性规范的行业,我国近代保险业发展的每一步都是向西方
学习模仿的过程,当时行业规范基本上是外资保险业的模本。同时,在外力
作用的推进下,中国开始了对传统的法律体系的变革,从而全方位地移植西
方法律的工程被启动,保险法自然也包括在内。于是在近代中国社会经济的
转型期,一方面,现代意义的保险业在中国这块古老的大地上发展、推进,
在中国传统的法律中不可能找到对这种新兴行业的规范,国外保险业的规范
已在中国被普遍适用;另一方面,国家法律的宏观架构亦是仿行西法,于是
在内外因素交互作用下,保险法的移植遂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
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保险立法也都走过了一段不断探索的道路。英
国作为保险发源最早的国家,虽然其传统上是不成文法国家,但是近代以后
,随着其保险业的发展,制订出了不少的成文法,保险法中的许多原则和制
度都可从英国法中找到渊源。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法国和德国保险立法对
近代中国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而作为中国近邻的日本,其近代保险制度也
是由西方传人,并且随着近代化的开始,日本也开始全面移植西方法律。在
保险法方面,主要以德国法为参照系。由于日本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道路不
同于英、法等国,缺乏必要的资本积累,无法采取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一样
的发展模式,因此,国家权力对保险业的干预非常明显,在保险立法中便体
现为更为注重保险业法。由于近代以来日本在转型过程中的表率作用,中国
近代保险法最初的术语、分类、体例都是日本法的翻版。上述国家的保险法
规对中国近代保险法的立法取向、编纂体例、概念、分类等产生了深远的影
响,是近代中国保险立法移植中主要的参考范本。
保险合同法是保险法的核心。西方有关保险契约的规定很大一部分来自
于商事惯例,有着极为丰厚的私法文化的理念基础。而且,在传统上,保险
合同法属于商法范畴,具有极强的技术性。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保险
合同中一些原则和制度随着人类认识的不断深化得以逐步完备。保险合同相
关立法日趋完善。在我国近代保险合同法的移植中,保险利益原则、责任保
险制度、代位求偿制度和对不可争条款的规定这些原则和制度都被逐步引入
,从立法角度对这一行业进行了宏观的规范引导。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简易人寿保险法》是我国近代以来保险特别法的
典型代表。这一规范是对日本《简易人寿保险法》和《简易人寿令》的移植
。近代保险制度在中日两国的开展有许多相似之处,都因为经济发展水平低
且东方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使得人寿保险较财产保险来说发展缓慢。当时日
本借鉴英国开展简易人寿保险的经验教训,在运作模式上作了符合日本国情
的改造,推行以后取得了斐然的成绩。于是南京国民政府决定仿行,在组织
专家进行调查讨论及前往日本进行实地考察后,以日本的《简易人寿保险法
》和《简易人寿保险章程》为蓝本,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制订出《简易人寿保
险法》及《简易人寿保险章程》。这部法律在简易人寿保险制度的推行过程
中起到了积极的规范作用,从中也反映出中国近代立法移植水平的显著提商
。
保险业法作为国家对保险事业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是随着经济领域国
家干预主义逐渐取代自由放任主义而产生的。西方保险业法的产生有着相对
成熟的市场经济基础,经历了近百年的渐进历史。而我国近代社会的转型是
属于外发型的,是由外部力量直接促成的传导性的社会变迁。我国近代社会
经济环境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业不可能经历西方国家的历史发展过程,完全
是由外部植入而催生的,因此,我国近代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基本上同时
由移植产生。虽然在保险业未有充分发展的情况下即对保险业实行严格的监
管方式有一定的负面作用,但在我国近代市场经济规则严重缺位的境况下,
发挥后发性国家的优势,运用国家权力对保险业进行督导还是必要的。但是
,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中国,外资保险业凭借不平等条约、资金和技术优势
垄断保险市场,近代保险业法在移植过程中也注意了这一问题,但是收效甚
微。
从近代保险法的移植过程看,作为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的一个侧面,
保险立法的移植由最初对日本法的简单、粗糙的模仿,到北洋政府时期的探
索直至南京政府时期,随着近百年来向西方学习的积累,对保险法中的一些
概念、原则、分类,经过不断的分析、探索,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保险
立法兼收并蓄,借鉴了业已被西方国家保险业发展过程中证明了的一些先进
、合理的原则、制度规范,近代保险法从体例上、内容上渐趋完备,反映了
近代中国在法律移植方面从简单模仿到理性化甄选的发展历程。虽然由于客
观历史条件的限制,我国近代的保险法未能在实践中发挥作用,但是构建起
了符合世界保险立法趋势的中国保险法的体系框架。通过这种法典移植,在
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经济观念的变革,对保险这种新型的社会经济制度的
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基于此认识,本书从法制史学角度运用历史的
方法、比较的方法及宏观和微观相结合的方法,对中国近代保险立法的移植
给予了理论上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