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gotiable instrument law
作者: 王明锁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7
简介:《票据法学》主要内容:在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中,民商法是一个重要的基本法律部门。世界范围内的民商立法,有源于法国中世纪为适应商人阶层特殊利益而形成的《陆上商事条例》的民商分立主义,有源于商品经济普遍发展和出于理性思考的瑞士立法上的民商合一主义。中国近代原采民商分立主义,后本于理性和世界立法之趋势改采民商合一主义。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遂为民法之特别法。
所谓民商合一,实际在法典上却有民无商;理念上民为婚姻家庭,不含商品关系;司法实务上民事与商事亦难区别。因此,民商合一并未真正合一。真正的民商合一应有统一的民商法典。黑格尔曾说,真正的法典是从思维上来把握并表达法的各种原则的普遍性和规定性的。步人21世纪的中国,应当使以商品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以平等自愿为调整方法的法律真正体现民商合一之精神,制定统一的民商法典。民商法典为民商基本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才能真正为民商特别法。《票据法学》即以商品经济为基础、以民商真正合一为基准,对票据法的理论和实务进行论述和研究。
票据法既然为法,必具有法之本性。在古汉语中,法字含水含去,既平之如水.有公平之意,又触不直者去之,含威严之势。法若只有水而无去,则软弱无力,最终也难得公平;若只有去而无水,则只剩暴力而无公平秩序。在西方,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和代表公平的天平,另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或保持公平而准备的宝剑。人们认为,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持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是健全的法治状态之所在。因此我们说,健全的法治既要有科学严密的法律规定,又要有对法律严格有效的执行。
健全的法治与社会发展的进程相关。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自然经济(产品经济)是道德经济或行政经济。因此,产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相矛盾,行政权力与民商权利有冲突。传统的中国经济结构、社会形态和文化观念所给予民商法的只是一个还十分有限的附属角色。而当今市场经济的发展有时还被限制在尚未有效改变的旧机制当中,民商法的制定、实施和行政权力的冲突不可避免,且经常发生。
因此,包括票据法在内的民商法的完善和彻底实行与健全法治的实现,尚赖于更加及时有效的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繁荣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