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论
作者: 王文宇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简介: 第一章公司组织之起源
????本书探讨之主题系一种从事商业活动之营利性组织,英文用语为company
或corporation,长久以来华人社会则多以“公司”一词称之,且台湾地区与中
国大陆均将规范公司之法律称为“公司法”。至于“公司”此一中文用语,究
竟如何而来?是个有趣的问题。从语意上来看,无论“公”或“司”字均寓有
官方、官员或官署之意涵,充满公权力色彩;将二字串联,或许有强调商业组
织及政府间互动关系之意思。这就可追溯到三四百年前中西官商间的互动历
史。
????依据学者之考证,“公司”一词系起源于近代中国与西方进行交往期间;
当时腐败满清王朝所面对者,系实力强大之半官方经贸对口单位——英国东印
度公司,满清之组织竞争力自然相形见绌。另有说法认为,“公司”一词系由
郑氏政权首创;盖17世纪郑氏政权与荷兰间处于激烈斗争与频繁贸易,郑氏
想必对于荷兰东印度公司之运作及效能,有相当了解及感受。以上名称之考据
虽为定论,[1]但这段探索东印度公司本质之过程,却凸显出“公司法”之主
题:决定商业竞争胜负之关键,不仅是参与者之能力,更是背后那些激励或抑
制潜力发挥之制度——公司。
第一节公司组织之前身
????从历史演进之轨迹而观,公司组织之发展与变革,往往随着时局而更迭。
然而,于现今耳熟能详之法人格、有限责任等关系公司之描述,并非必然,而
是经由漫长之历史演进,循序渐进地确立现今公司之组织模式。质言之,现时
. [1]有关公司一词之起源,请参阅方流芳,公司词义考:解读语词之制度信息——“公司”一词在
????中英早期交往中之用法和所指,月旦民商法杂志(创刊号),2003年9月,页208—247。
?
公司所具有之种种特征,为历史钟摆几经摆荡后之暂停点,仅为暂时之选择,
将来是否会有新变化仍是未知数。职是之故,我们必须扬弃一种想当然尔之成
见,切勿制式地认为公司必然具有一定之特征,或公司此种商业组织最有效
率。
????若追溯至西方社会中古世纪,商业活动逐渐活络,国与国之间之联络亦渐
频繁,然而此时之商业活动主体并非以法人之形式出现,而多以商业互助会
(the?guilds?Of?merchants)或合伙(partnership)为主。然这些商业组织或性质各
异,但皆为了因应商业贸易日渐频繁,竞争愈烈之态势,以团结商人们达到垄
断市场和拓展商机之目的。其中,商业互助会类似于现今之公会,乃为了避免
会员们恶质竞争,反不利彼此之发展,但会员们仍是各自从事贸易行为,会员
之义务仅止于遵循公会所定之规则而已。另一方面,期待能彼此合作之商人们
则以共同之账户从事商业活动,而形成了另一种组织——合伙。其实,此时之
商业活动主体,显然皆非以法人之姿态现身,但会员们皆负起无限清偿责任。
从历史之角度言之,因为无限责任之要求,使得交易相对人乐于接受交易,成
交机率大为提升,这点对于商业活动之初始发展是个利多,而这些组织确实是
地理大发现前商业活动之主轴。
第二节东印度公司之历史意义
????现代公司之起源与商业发展、国际贸易之兴盛有着极密切之关系。地理大
发现改变了人们之世界观,商业活动之范围可无限扩张,借由航海冒险而从事
跨海贸易成为最热门之交易形态,而以“公司”(cxInpany)为名之商业组织亦
在此时诞生。然而,公司之滥触虽与国际商贸之兴盛息息相关,但其实背后尚
有浓厚之政治气息。因为在当时主导国际贸易者,并非民间组织,而是象征王
权之政府。最早以公司为名于市场上为商业活动者,当推特许管理公司(regu—
lated?ccmpany)。然实际上,这类公司并不等同于我们现行具有有限责任等优势
之现代化公司,其乃延续着中古之公会而来,目的在于提供基本物资而使会员
能顺利跨海交易,但各个成员皆以独自之股份、账户为交易,并未统一对外之
营业窗口,亦无另一独立之账户,是以当时并无法人化之需求。因此,虽有公
司之名,但未可将其与营利法人划上等号。
????荷兰与英国之所以能够后来居上,于国际贸易之领域上强势压倒早先崛起
?
之葡萄牙与西班牙,特许公司居功厥伟。于特许公司之发展史上,英国首先于
西元1600年左右成立之东印度公司即是其中之一,而位于欧陆之荷兰在西元
1602年,亦由六个省市组成一家贸易公司——联合东印度公司(VOC),其并
设立管理委员会及十七人组成之董事会,并采评议与协商之方式决定方针。荷
兰东印度公司正如现代大型企业一般,董事会握有人事任免与重大政策之决定
权,包括招募职员、研判市场状况、物资采购、财务规划、设立分支机构等,
董事会亦制定各种规章命成员遵循。另外,在资本结构上,荷兰东印度公司于
成立之初,即借由募股方式筹措资金。惟应注意,荷兰东印度公司于组织上虽
然类似今日之公司,但仍有诸多不同之处。
????首先,受当时局势影响,欧洲各国竞争白热化,贸易经商和外交、战争紧
密相连,荷兰议会乃特许东印度公司代表国家,并拥有缔约、宣战、媾和、征
税与行使司法审判权之权利。质言之,这家公司俨然是政府之化身,其为荷兰
在东方经贸总代表机构,政商合一。[2?]其次,一如前述,荷兰东印度公司为
特许公司,故一开始仍是以类似合伙之形态经营事业,成员各自为政,并负无
限责任。嗣后,随着世易时移,特许公司吸收了合伙以共同账户交易之特性,
渐渐地禁止会员以个人之名义进行交易,将公司存在之目的由为政府进行贸易
转为谋取各成员之利益,因而创设了特许合股公司(joint?stock?ccrnpany)。
????尽管荷兰东印度公司17世纪初期与中期于国际贸易上占有相当大之版图,
但诸多现今所熟知之公司组织体所具有之优点,于当时并未完全具备。例如诉
讼当事人适格及拥有权利能力之法人格,荷兰东印度公司并不具备。17世纪
中期以后,自由贸易蔚为风潮,内国公司大量之产销,但公司须经特许之限制
仍在,也因而影响了日后公司之发展途径。17世纪末,摆脱无限清偿责任,
仅负担有限责任之想法浮出台面。然而当初偏好有限责任之原因,并不在使股
东个人得免于负担公司之债务,而是使公司免于受股东个人所负责任之拖累。
值得一提者,英国于西元1720年制定了the?Bubble?Act,将法人化视为避免损
害公众贸易与商业交易之正途,因此一方面非法人化之特许公司被取缔及禁
止;另一方面,则促进特许公司法人化,但又于资格上严格限制,导致许多地
下组织猖獗,促成了非法人团体之兴起。
????荷兰东印度公司在世界经济史上之所以占有重要之一席之地,乃因其为股
份有限公司之滥觞。于此之前,所谓之“公司”,仅仅是合伙之衍生,称不上
[2]汤锦台,大航海时代之台湾,2003年12月初版,猫头鹰出版,页74以下。
是法人组织,亦无有限责任之设计;只有荷兰东印度公司是永续性之股东投
资,股东可分配每次之获利。虽然荷兰东印度公司亦是经由日后长期之演化,
才渐渐发展出现代公司之雏形,但仍不可抹灭其对于公司法制之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