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辛普森案和中国杜培武案的比较
作者: 王达人,曾粤兴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3
简介: 我们处在一个急剧变化的时代。科技革命使得信息不断爆炸,使人们的大脑已经远远不能接收地球各个角落源源不断地传来的信息,即使借助于电脑,在了解更多信息的同时,我们也只能保存有限的一点资料。因此,人们变得容易遗忘。20世纪90年代中期和后期先后发生在美国加州洛杉矶的辛普森案和发生在中国云南昆明的杜培武案,曾经强烈刺激过人们的大脑。但现在肯定大多数人会问:“辛普森是谁?杜培武又是谁?”
然而,我们又是处于一个变迁的时代。经济全球化,使人类的联系从来没有这样紧密过。这种紧密的联系,必然要求不同民族、不同国家在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甚至语言、生活方式、道德标准、价值观念等方面的交流和融合。因此,改革或者说变迁本国各种体制中不适应全球化的东西,才能与时俱进,才能求得生存和发展。从马克思到毛泽东,从邓小平到江泽民,都一脉相承地主张借鉴外国的先进制度和文化,发展本国的经济和文化;吸收全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促进全人类的和平与发展。现代法制,作为一套外来的制度,正是清末的沈家本和后来的沈家本们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的结果。而现代法治,也正是以启蒙思想家为代表的人类先贤的理想设计和奋斗结果,是人类共同的文明结晶。因此,在不同国家的法治实践中,一定有共同的规律可循,也一定有相互借鉴的东西存在。无论是在德国、意大利、日本、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中,还是在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海洋法系的普通法中,都有我们应当“拿来”的东西。事实上,两大法系的日渐融合和趋同,已是大势所趋;“拿来为我所用”的东西,在我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中已经比比皆是。公诉制、控辩制、听证制、两审终审制;宪法、民法、公司法、企业法、担保法、证券法、银行法、铁路法、交通法、国际贸易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哪一样是中国本土的?然而,令人难以置信的是,时至今日,仍有一些地方官员很不愿意听到有人夸奖外国的法治。
在人类的生活中,有很多事情是不应该忘记的,甚至是应该深思的。上文提到的两个案件就是其一。
也许是天缘巧合,发生在大洋两端的这两个案件,竟然有那么多的相似之处:被告人都是案件中其中一个死者的丈夫;被害人都是两个人,并且都是情人;案件都被警方认定为情杀案;案件的审理实行的都是抗辩制;两个案件的被告人委托的都是名律师;案件的审结生效都经过了一年多时间;案件的证据都有值得“合理怀疑”之处。不同的是:一个案件的被告人是橄榄球明星,另一个案件的被告人是警察;一个案件的被害人都是一般公民,另一个案件的被害人都是警察;一个案件的被害人在家中死于刀下,另一个案件的被害人在车上死于枪下:一个案件的被告人受到了文明对待,另一个案件的被告人被屈打成招;一个案件的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法庭重视,另一个案件的律师的辩护意见被置之不理。这就决定了两个被告人命运的巨大不同:一个案件的被告人被宣告无罪,而另一个案件的被告人不仅被宣告有罪,而且被判处死刑,差点与阎王相会。当然,不同之处还有:一个案件的真凶也许永远不会落网了,而另一个案件,真凶不仅已经落网,而且已被代表正义的行刑官送进另一个世界。
为什么相似的案件,审判结果却有天壤之别呢?这个问题引起了我们的深思。正是这样的深思,促使我们写下了自己的思考。
在本书中,我们尽可能客观地对两个案件的诉讼过程作了比较详尽的介绍,目的在于使读者在事实基础上自己去思去想,以便推敲我们的观点有没有不当之处。由于中美两国的刑事证据制度、刑事诉讼制度以及深藏在这些制度后面的价值观念、诉讼理念均有不同之处,因此,我们对这些属于法律文化方面的内容作了必要的介绍。我们认为,比较不同国家刑事案件的审理机制和结果,实际上是在进行法律文化的比较和法律制度的比较。如果把认识仅仅停留在事实的比较上,是没有什么意义的。事实比较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事实比较的目的在于上升到一定高度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至少应当为解决问题提供一定的思路。在本书中,我们就是这样去做的。当然,我们深知,我们不是专攻刑事诉讼理论的专家,没有能力作出更深层次的思考,更没有能力为中国未来的诉讼制度设计方案,而且,更主要的是,本书不是写给专家看的,而是写给大众看的。我们力求写的轻松一些,让读者看起来也轻松一些。但是,由于能力有限,属于我们自己的时间也有限,我们只能在别人搓麻将、打扑克的那些时间里直接在电脑上写作,因此,本书在体例和内容上都可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希望读者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以后修改——如果有可能的话。
作者于首都北京
200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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