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航法学2015年
作者: 翟志勇主编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6年1月
简介:我们是否有一部不成文宪法? 原刊Stanford Law Review, Vol27, No3 (Feb, 1975), pp703~718。托马斯·格雷著田雷译托马斯·格雷,时任斯坦福大学法学教授。田雷,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教授。在审查法律的合宪性时,我们的法官是应当自我设限,仅决定相关法律是否与源自于成文宪法典的规范存在冲突?还是说,他们可以去执行自由和正义的原则,即便这些原则的规范性内容并未见之于美国建国文件的文本范围内?除却司法审查本身的正当性问题,这很可能是关于我们的根本法、我们所能提出的最根本的问题。一、纯粹解释模式多年以来,这一最根本的问题并未太吸引宪法学者或者法院、法官群体的直接关注,当然至少有一个重要的例外,此例外就是布莱克大法官(Hugo Black)。终其漫长而成就斐然的法官生涯,布莱克大法官在其宪法理论中最坚持不断重申的主题就是,法官在司法审查时应保持对宪法文本的忠诚,如果宪法学说未能基于成文宪法之明文命令的渊源,就是不正当的。参见In re Winship, 397 US358, 377 (1970)(布莱克大法官的反对意见);Griswold vConnecticut, 381 US479, 507 (1965)(布莱克大法官的反对意见);Rochin vCalifornia, 342 US165, 174 (1952)(布莱克大法官的同意意见);Adamson vCalifornia, 332 US46, 68 (1947)(布莱克大法官的反对意见)。现在看来,作为对布莱克大法官之成就的一种盖棺论定式的承认,他关于宪法裁决的法理论述可能正在重返光荣。过去数年间,杰出的宪法评论者已经开始回应布莱克大法官的核心命题,他们运用基本上在前一代学术共同体内闻所未闻的话语,批评宪法发展。这种批判集中围绕着平等保护学说的新“根本利益”路径,以及在家庭和性事务中所出现的放任自由的私隐权(right of privacy)。我在本文中所要关注的批评进路,所主张的并不是以上新学说在政策上的不当,或者认为它们缺少内部的体系化或原则性的表述——凡此种种,都是当代宪法评论司空见惯的主题。准确地说,这一波批评所努力证明的是,宪法的新发展所基于的原则,并非根源于对成文宪法进行文本解释的常规过程,因此,它们代表着一种完全不正当的司法审查模式。这也是在布莱克大法官的宪法理论中反复唱响的批判路线。当联邦首席检察官博克还只是一位学院教授时,就曾对此主题作出过最强有力的阐释:联邦最高法院对“基本价值”的选择不可能得到正当证成。如果宪法材料并未明文指示出更优先的价值,就不存在任何原则性的方法,可以去优选某种得到主张的人类价值,而不是任何其他的价值。法官必须紧紧围绕着文本和历史以及它们的合理含义,而不是去杜撰新权利。Bork, Neutral Principles and Some First Amendment Problems, 47 INDLJ1, 8 (1971).博克称之为宪法原则的“中立推演”的要求,并且明确表示,他认为此要求是对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曾激辩的宪法原则“中立适用”要求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