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学的悖论
作者: (美)本杰明·N.卡多佐(Benjamin Nathan Cardozo)著;董炯,彭冰译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简介:义上,正义是一种比仅仅遵从规则更微妙、更模糊的概念。经过一切努力,在某种程度上,它仍然只是一个热望、一种令人兴奋的态度以及对美好事物的渴望。施塔姆勒在最近一篇文章中说道:“正义根据完美社会的设想,为特定的法律意志指明了方向。”我们甚至可能发现,谈论正义时,其在我们头脑中反映的特质是仁爱,尽管这一特质常常与其他特质发生冲突。②正义的成份如果单独存放,可能发酸,将它们灌在一起保存,不但特性不变,而且更为香甜。你可以提出自己希望的配方。人们训练有素的味觉。将从整体上作出判断,接受或者拒绝它。
在此溶合体中产生的规则很可能并没多大用处,除非这个不断创造的过程证明其具有发展前途。“你不应为了便利或实用这样的蝇头小利,偏离历史或逻辑确立的规范,否则所失将远远大于所得。你不应为了遵奉对称或有序这样微不足道的事情,使衡平与正义确立的规范蒙尘,否则将得不偿失。”诸如此类的道理尽人皆知。我们仍然应当认识到,表面上枯燥无味、含糊不清的戒律,具有人们意想不到的意义,隐藏着不为人所知的活力,只有虔诚的人,那些寻求绝对真理,并尽其所能遵循和服从的人.才能一睹真容。两极之间,还存在着可以尽心调整的空间.两极发出的辐射力将影响所有这些调整,使其摇摆不定。当新问题产生,衡平和正义将指引我们的思想找到解决方案,仔细审视这些方案,人们会发现,它们符合对称与有序,甚至成为一种崭新的对称与有序的起点。接着,逻辑方法与历史方法,包括先人智识创造的无数方法,又会激励新的途径诞生,以实现衡平与正义。我们可以在诸如诗歌与散文等文学作品中发现类似的现象。人们寻求恰如其分的词句、赏心悦目的语言,来表达思想,但是,当人们找到这些语言时,也在某种程度上重塑了思想本身。我们的束缚中也包涵了解放。格与韵的限制,时间或均衡的紧迫需要,有时却解放了其所限制的思想,一种在监禁中的解放。
当然,事实上,在法律的发展过程中,包括在其他思想领域的发展过程中,我们从来不可能使自己摆脱对直觉或灵机一现的依靠,它们超越并改变了纯粹经验对我们的影响。温德班说道:“伟大的历史学家毋须苦候心理学家的研究与试验结果。他们运用的是日常生活的心理学。它将人类的知识、生活的经验以及常人的心理学与天才、诗人的洞察力结合在一起。然而,还没有人成功地将这种有关直觉判断的心理学变成一门科学呢。”①这些话不仅对历史学家。对法律工作者也是确切的。格雷厄姆·华莱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