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oria del diritto Romano
作者: (意)朱塞佩·格罗索(Giuseppe Grosso)著;黄风译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简介:
片断:
由此显现出法学家的视线同历史学家的视线的交汇点。法学
家从法律制度的内部把秩序的统一性、有机性和连续性作为前提
条件;历史学家则是抓住生活,即在其不断的涌动中表现得丰富
多彩的生活。这是两个相互对峙的出发点,前者应保持在有机的
规范体系的层面上,而后者则回避严格的规范化倾向。然而,一
方面,作为秩序(以及这种秩序的连续性)的社会总是面临着法
学家们所希求的归向统一的进程,这种实质性情形也属于历史;另
一方面,存在着这样的基本事实:法作为一个社会的面目,它也
是一种历史现实,显然,法学家在把握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和有机
性并以此作为前提条件时,实际上正是在各种不同要素的流动和
交错中再现这种统一性。
为了能够理解自己的工作,为了使这种意识更注重所运用的
史料的特性,法学家应当在历史问题上开阔思路;无论人们所谈
论的法科学具有怎样的含义,历史视野所形成的这种意识都是固
有的。
§2.罗马法研究的地位
罗马文明对于我们今天的文明和文化的形成有着重要的意义
和作用,其中,法占有首要的地位。罗马法经历了千年的历史发
展;它所处的环境条件使它高瞻远瞩,把自己的视野扩展到不同
的世界;法是罗马人民天才的最高体现,在那里,创造法的渊源
3具有联贯性和敏感性;罗马帝国和罗马的观念在欧洲后来的历史
中仍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象《学说汇纂的现代运用(usus
modernusPandectarum)》这样的罗马法仍占有地位;所有这些因
素都使罗马法成为法学家历史素养的基本成份。
因此,我们不需要去为罗马法研究在我们今天的法学教育中
所占的地位作辩解。“罗马法总论”和“罗马法”,作为对历史的
学习,是两门系统论述罗马私法的课程;罗马私法使法学家得以
掌握法律思想的结构,为了在培养法学家时使罗马私法更加深入
人心,就必须进行这种系统的论述。“罗马法史”课程则在法的各
个部门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相互依存关系中把握历史发展的脉
络,展现为理解各种制度所必需了解的历史全景。
§3.基本脉络
历史呈现出一种连续性,确定它的各种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往往是武断的。另一方面,历史又是丰富多彩的,各种社会要素
的变化不定导致变革。法学家在社会结构中捕捉法律制度的统一
性和有机性;在复杂的社会单位中评价法律制度的纷繁性并界定
它们之间的关系;法学家研究政治组织的特点,追寻它们的变迁,
揭示统一性、多元性、演变、混合、消灭和继承。
以罗马为基点的宏大历史画卷向我们展现着几个世纪以来法
的复杂发展,从最初的氏族、村落组织到后来的组织和广袤帝国
的各种变迁,这种发展后来表现为对文明遗产的继承。在这一发
展中,罗马法所具有的连续性和统一性是显而易见的,这种连续
性一刻也没有停顿过。另一方面,由于纷繁性和多样性,由于相
互并存和层次划分,后来也出现了错综复杂的情形,从最初的极
端简朴发展到以后的最广泛复合。
但是,在这种变迁中,从多元性和纷繁性中也可以发现归向
统一的持续努力。罗马人的重传统精神是他们法学家所特有的一
种精神,由于这种精神的影响,罗马制度的历史所表现的不是突
然的转折和猛烈的兴废,而是相容并存的稳定进程,它使人能够
明显地看到连续性的脉络。这种造就着罗马法的历史复合性,作
为文明的基本要素,也可以从形式的角度加以发现和认识。
后记:
译后记
如果从江平教授1989年初访问罗马算起的话,中意两国学者
在罗马法研究领域的携手合作已经进入第六个年头了。几年来,在
中国已经出版了五本《民法大全选译》的小册子〔1〕以及两部关
于罗马法的译作;在中国和意大利的法学期刊上发表了一批中意
两国学者的新近作品;在中国政法大学建立了“罗马法研究中
心”,在罗马第二大学也有了一个配有必要的技术设备和图书资
料、可供中意两国学者共同使用的小小合作基地。
在这几年中,一批年青的中国罗马法学者正在迅速成长并且
在罗马法研究和教学领域进行着辛勤的、脚踏实地的工作。这里
应当特别提到的是我的朋友米健、丁玫、范怀俊和费安玲。如果
说罗马是世界上无数人所憧憬的旅游圣地的话,而罗马给我这几
位朋友留下的更深印象则可能是日复一日地与学习和工作中的困
难作斗争,是读不完的指定书籍和直到回国前的最后一天还要为
之工作的elenchi(即教授布置的翻译任务)。两位年青的意大利学
者在这几年中也一直同我们一道工作,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他们就是阿尔多·贝杜奇博士(D0tt.Ald0Petrucci)和纪尉民博
士(Dott.GiuseppeTerracina);对于前者,在此应当特别表达我
的深切谢意,他帮助我克服了在翻译《罗马法史》时遇到的大量
语言和历史方面的困难,他的帮助是非常具体、细致和及时的。
几年来的合作成果也凝聚着罗马第二大学罗马法教授、中国
政法大学罗马法研究中心高级顾问桑德罗·斯奇巴奇(Prof.
SandroSchipani)的心血,受益于他高度的求实精神和周密的组织
工作。在对中国青年学者的培养中,斯奇巴尼教授显示出高超的
严格要求的技巧,这种严格要求不是表现为严厉性,而是表现为
精确性:他能够根据每个人实际水平的提高情况,适时地调整工
作和学习的计划和任务,使其总是承受着最佳限度的压力并处于
最充分的水平发挥状态。
我愿际本书出版之时,向我前面提到的各位朋友表示由衷的
敬意。
关于这本《罗马法史》,本想在写译后记时把翻译中遇到的一
些技术难点以及解决的作法做个交待,但现在看起来似乎可以免
了:中译本已将所有的拉丁文术语均在译文后标出,并且附有一
份详细的拉(意)一汉对照的索引,读者尽可去检查和评判译者
的移译工作,并独立地去理解有关术语的含义(不受译者翻译的
影响)。
在对书中人名的翻译中,译者没有全盘接受前人的译法,一
方面,因为有些译名尚不规范,多种译法令人莫表一是;另一方
面,译者自信:直接从拉丁文(或意大利文)进行音译应当比从
其他文字转译更为准确一些。当然,对于已经为人普遍接受的译
名(如:奥古斯都、戴克里先、狄奥多西、凯撒,等等),译者还
是毫不犹豫地采纳了。
关于书中出现的援引优士丁尼立法文献的表示方式,请参见
§256—258中的说明。
翻阅近几年我们出版的罗马法译作,尤其是我本人的译作,的
确不乏遗憾之处,除粗心大意和出版中的技术疏漏外,有些问题
产生于对罗马法术语或制度的理解不够深刻或者中文表述不够科
学和严谨。有遗憾总比固步自封好。我希望能从已有的成果中察
出(包括由行家们指出)更多的遗憾,以便在今后再版时予以纠
正。学术研究的进步将由此而来。
从我们的合作计划上看,我们还面临着很艰巨的任务:在近
几年中完成《民法大全选译》的其他几本分册,并对各册进行补
充、加工和整理,从而形成一部体系完整的合编本;要结合现代
民法以及中国民法进行比较性研究并介绍和交流有关的成果
……。
我愿同我的合作伙伴们在这块园地上继续努力耕耘。
黄风
1994年1月9日
于蒲黄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