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实践性问题研究
作者: 郭丽红著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简介:所谓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①作为生物体本身的自然属性,婚姻应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而作为人类社会中特有的社会现象,婚姻必须为当时的社会所承认,必须具有合法性,只有合法成立的婚姻才能产生婚姻的效力。基于此,世界各国对婚姻的成立均规定了相应的条件,即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这些要件是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既不得规避,也不得加以选择。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为使婚姻完全有效,当事人本身必须具备的条件。主要有:男女双方合意,达到法定婚龄,无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双方之间无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其他法定障碍等,可分为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也有人将它分为结婚的公益要件(主要指关系到公共秩序的某些要件,如当事人合意、一夫一妻等)和私益要件(主要指影响当事人自身利益的某些要件,如未达法定婚龄、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违反待婚期限制等)。在当事人自身具备了结婚条件后,并不能使婚姻当然成立,除少数国家不要求婚姻缔结的形式要件外,当事人仍须履行一定的法律形式。结婚方式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被法律认可,婚姻效力才为法律所承认,即结婚的形式要件。各国对此规定不同,有登记制、仪式制或登记与仪式结合制等结婚方式。对当事人违反结婚要件所形成的违法婚姻,各国主要采取无效婚姻和撤销婚姻两种制度来处理,对违法情况严重必须使其归于消灭的,规定为无效婚姻(有些国家称为绝对无效婚);对某些违法情况较轻,经一定时期或情况变化后其违法因素可以得到纠正的,规定为撤销婚姻(有些国家称为相对无效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