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审制度研究
作者: 龙宗智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简介: 内容提要
庭审是刑事诉讼的中心和重心,建构合理的庭审制度理论对
于别事拆讼研究具有重要的、基础性的价值。而且新刑事诉讼体
翻下的庭审环节,是各种矛盾和冲突的集中体现。通过探讨庭审
的基本理论以及现实中的矛盾和冲突,研究整体上的制度协调和
微观意义的制度填充,对于新的刑事诉讼体制的完善和有效运行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著作共分10章,前四争论述庭审制度的一般性问题,如
庭审的要素、功能和价值目标;庚审的基本原则和原理;庭审制
度的前现代类型和现代类型的比较研究;关于中国新的庭审方式
的特征与模式等,可谓“总论”。后六章则属于“分论”的内容。
分别论述庭前的公诉审查和证据开示程序,庭审调查和辩论程序
的基本问题,法庭公诉和辩护中的问题。尔后,对庭审调查的重
点和难点——人汪调查进行了专门研究,对法官的审理和裁判作
了专门研究。
刑事庭审,是指法官在其他诉讼关系人的参与下在刑事法庭
以特定方式审理刑事案件的活动。为实现其功能,法庭审判应具
备四大要素:(1)主体要素。法官与控辩双方是庭审诉讼主体,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起辅助作用是庭审法律关系主体,
. 法官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庭审主体;(2)客体要素,即刑事案件;
(3)时空要素。庭审进行于特定时空,庄严性为其空间特性,连
续性为其时间特性。法庭设置方式属于“法院生态学安排”的内
容,可以反映庭审的精神和结构;(4)方式要素。法官和其他庭
审主体采用哪些步骤、行为和程序以推进和完成庭审。庭审方式
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诉讼中控、辩、审三方的关系构造及其互动
作用。庭审的意义是“定纷止争”,其具体功能包括: (1)事实
查验功能;(2)法理释明功能;(3)冲突处五及其正当化功能。
庭审的价值目标,一是实现客观公正,二是实现诉讼效率。
实现庭审功能和价值目标,需要一种合理的结构和机制,其
构成要素即庭审的原则,即“指定方向,但保留余地的‘最优化
规定’”。作为一个原则体系,庭审原则可以具体分为三个部分。
一是构造庭审格局,形成审理基础的结构原则;二是在案件审理
过程中应遵循的操作性审理原则;三是法官裁决案件应当服从的
裁判原则。作为一种“王方组合”,庭审的结构原则包括: (1)
法官独立。法官在审判中不受干涉,只服从法律。 (2)法官中
立。一是利益规避;二是角色分离;三是法定法官。(3)司法至
上。法官因裁判职能和结构地位,对诉讼过程有权威性作用并产
生决定性影响。 (4)诉拜平等。要求平等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信
息:被告人成为诉论主体并获得诉讼关照;辩护权的肯定和保障
是诉辩平等的重点。刑事庭审的审理原则包括:(1)审判公开。
尤其是应妥当处置审判公开与相关利益的冲突:一是根据公共利
益需要限制公开审理。二是实行局部不公开的审理制度。三是在
审判公正与新闻自由的冲突关系中,对审判公开的方式作适当的
选择。四是建立诉论笔录的公开制度。(2)直接言词。要求实际
上的法官“在场”而非缺位,要求口证辩论。(3)辩论质证。审
判须以双方的攻击防御为基础,采用抗辩举征和质证。(4)集中
审理。审判应持续进行,一气呵成,以实现迅速审判和正确裁
判。刑事庭审的裁判原则包括:(1)诉判同一性。要求法院审判
受起诉范围的限制。(2)证据裁判。刑事裁判须以事实为根据而
认定事实,应当凭证据。(3)依法裁判。反对任何枉法的、违法
的,以及无法律根据的任意性裁判。(4)有利于被告。在信息有
限而存在多种可能的情况下,应当作出“疑义有利于被告人”的
选择。其意识预没是:宁纵无枉。
刑事庭审的结构可以分为前现代结构与现代结构。前现代结
构包括:(1)弹助式与纠问式结构;(2)前现代的混合式结构;
(3)反理性的特别审判结构。反理性结构的特征是法官不独立;
采用非人道和反理性的方法获取供词和证词,并将其作为定案根
据;任意的、无程序保障的庭前羁押;先入为主,有罪推定:被
告人丧失了主体地位,并无辩护和辩解的权利。现代刑事庭审结
构在具有符合理性的一些共同特征的基础上,可以分为英美法系
的当亭人主义审判结构,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审判结构,以及所
谓“混合制”结构。不同的诉讼结构,在本质上是探求案件真实
的不同方式、不同路径。职权主义系采用“调查确信法”,即
“亲口尝梨子”的方法;而当事人主义则采用“鲜论确信法”,即
“旁观者清”的方法。在客观真实、诉讼公正、诉讼效率以及对
诉讼条件和资源的要求方面,不同结构具有不同的功能。在制度
借鉴方面,要认识所得往往和所失相伴,审判方式“没合”后仍
具有一种基本倾向和特点,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向当事人主义借
鉴是一种更为普遍的趋势。
我国新的庭审结构(即度审方式)在庭前程序、庭审程序、
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审决机制等方面均具有独特性,是一
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混合式庭审方式,可以说是中国传统和固有的
制度因素、现代职权主义以及当事人主义三大要素的糅合。研究
我国庭审模式必须注意我国度审制度的运行条件和背景。在我国
借鉴当事人主义的庭审制度改革,将受到本土资源的顽强抵抗、
限制和改造。其中包括文化、政策、制度和实际资源的四大限
制。造成不彻底的实质化、不充分的对抗性、不完全的平等制以
及不够规范的操作方式。而运行中的最大矛盾是控辩式程序与追
求实质真实的冲突。改革完善庭审制度的目标模式为具有中国特
色的灰色模型,改善的主要路径是磨合、调和以及局部和全局的
整合。而改革的具体内容包括法庭角色的调运、合议庭功能的强
化、质汪制度的加强、证据规则的建立和完善、控辩平等的推
进、辩护功能的强化,以及庭前程序的调整等。
庭前程序的改革向贯彻排除预断原则迈进了一大步,同时照
顾了新旧制度的街接以及司法的现实,但仍存在问题:排除预断
的立法意图未达到的可能,庭前法官了解案情不全面可能造成
“预断的扭曲”,庭前审查的内容不确定,以及实体审查不能排除
而可能导致新的“庭审走过场”。根据存在的问题、目前的条件,
借鉴国外的制度,可实行“三步走”的庭前程序改革。第一步是
实行全面移送材料、建立审前讨论会制度等改良性措施;第二步
是借鉴“起诉状一本主义”,减少材料移送内容,实行基本的程
序审;第三步是待条件成熟,建立预审制度,并且实行预审法官
和庭审法官相分离,切实贯彻排除预断原则。庭前程序改革的又
一重要内容是建立控辩双方的证据开示程序。证据开示是实现诉
讼的公正与效率的重要举措。应当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尽快地建
立中国的证据开示制度。这种开示应当是全面开示而非局部开
示;是双方开示而非单方开示;是强制性开示而非自愿性开示。
在庭审调查和辩论程序中,一系列有争议的问题需要解决。
一是庭审顺序如何确定。就此.第一项原则是有恒有变——被
告、被害人应首先询问,其余视情况灵活安排调查顺序;第二项
原则是先控后辩,举征依次进行;第三项原则是控、辩、审结合
确定具体案件的调查顺序与方法。法官“主导庭审”的提法不
妥。二是诉讼异议和诉讼辩论制度。在庭审调查中提出和裁决诉
讼异议对庭审的公正性和有序化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诉讼异议
制度的突出特点是法官的积极干预。诉讼辩论可以分为调查阶段
的辩论和辩论阶段的辩论,两种辩论具有不同的内容和功能。三
是证据移送和庭后“默读审判”及相关问题。目前条件下一定程
度的“默读审判”还无可厚非。庭审笔录制作和查阅核实制度应
当适应度审制度变更的需要而改进。
法庭公诉与辩护关注三个问题。一是公诉变更。检察机关有
改变、追加和撤回公诉的需要和权利,但应不妨碍辩护权的行
使,同时在某些环节应接受司法审查。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后再起
诉应符合法定条件。二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大陆法系检察官
量刑建议较为普遍,英美法系尤其是美国亦有相当的发展。在我
国发展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发挥控诉功能,有利于
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但具体方式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有一定的灵
活性。三是律师辩护的机制与值得注意的问题。建立于“相对制
度”基础上的裁判哲学,为现代诉讼中的律师辨护提供了法理根
据。律师辩护在处理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与辩护律师的独立地
位、律师对法庭的真实义务与律师“维权”、“保密”责任等相矛
盾时,应当守住法律界限,注意价值平衡,有效地维护被告的合
法利益。应当看到律师义务与官方护法义务的联系与区别,只要
律师未突破法律底限,对其活动要有一定的宽容性,包括设置律
师庭审言论豁免权。
人证调查是庭审调查制度的难点和重点。应通过改善作证环
境、增强制度刚性、强化书面证言、确立免证制度等强化和完善
证人作证制度。鉴于司法的现实需要,应当规范书面证言的运用
制度。对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书面征言的使用,应当根据诉讼的
原则和现实的情况同时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确定合理可行的规
则;对书面供汪与当庭供证相矛盾时书面供证的运用也应当作出
规范,在被告人或证人出庭的情况下书面供证可以作为弹劾证
据,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作为独立征据。交叉询问是我国度审制
度改革后原始人证调查的主要方法,但由于制度背景的制约,我
国的交叉询问至现出自身的特点,如范围和效力有限、多极化、
“和合”性以及属于“技术方法型”而非“权利技术型”。完善交
叉询问制度须设置运行条件,把握对抗限度,尤其要确立适当的
交叉询问规则。如询问相关性规则、反对诱导性询问规则、意见
规则、反对复合性问题及其他可能导致混乱的问题的规则,以及
不得威胁证人、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等。对质询问是人证调
查的必要补充。
法官作为庭审的主持人和裁判者,是庭审的灵魂。法官的庭
审权力包括诉讼指挥权、事实查证权和实体判决权。法官诉讼指
挥权包括庭审引导权、规则维护权和秩序维持权。法官还具有事
实查证权,承担查汪责任,但不承担汪明责任。法官在事实查证
方面应当以听汪为主,职权调查为辅。法官当庭一证一认一般限
于证据的证据能力即可采性;对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应采用综合认
定的方式,而综合认定又可以分为当庭综合认证和不当庭综合认
证(以刑事判决认征)。法官庭外调查核实证据,作为其职权运
用的一种特殊方式,应当遵循法律的限制。在两难的情况下,对
证人的询问可以采用庭外开庭的特别方法解决。法官庭外调查所
取证据应当再经庭审。在陪审制度方面,英美法系的陪审制与大
陆法系的参市制有不同的功能,但参市制中陪审人员的依附性以
及作为非专业人员去解决专业性法律问题的勉为其难,使其很难
发挥有效的作用。有鉴于此,要挽救我国基本形同虚设的人民陪
审制度不能只是修修补补,而应另辟蹊径,即借鉴陪审团制度。
但又须考虑资源承受力等,因此可以采用过渡性的先行试验方
法。
刑事裁判能否改变起诉罪名,司法解释对此予以认可。然而
从法理上分析,由于辩论原则和辩护原则的限制,法官不能随意
确定和改变罪名从而造成“突袭裁判”。但为避免“突袭裁判”
和因技术瑕疵造成无法打击犯罪的两难,可以设置一种“改变罪
名通知程序”。在判决形式上,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创造了
一种新的判决形式——“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属于越权解
释,且解释不妥。就判决书制作,说理不足是我国多年来制作判
决的通病,为保证判决的理性和正当性,制约法官自由裁量,刑
事判决应当从事实论证和法理论证两个方面加强判决理由。包括
改革制判方式,论证法官心证的形成过程,重点说明证据和事实
上的疑难之处;可借鉴“对话——论证”的法理分析模式,判决
制作应说明案件性质的判定根据,对情节和双方诉讼意见有合
情、合理的分析,必要时对法律适用应当有具体约分析和说明。
判决书制作图案而异,详略得当。刑事判决的既判力以及对“一
事不再理”原则的认可与否。在我国刑事审判中,可以对生效判
决提起不利于被告的再审,也可以由检察机关根据新的证据再次
起诉,即从纵、横两个方面进行“一事再理”,这有悖于国际刑
事司法的最低标准,不利于维系法院判决既判力以及公民的法律
安全,应当予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