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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德)黑格尔(Hegel)著;杨东柱,尹建军,王哲编译
出版社:北京出版社,2007
简介: 《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在1818年任柏林大学教授时写的。该书于 1821年正式出版,系统地反映了黑格尔的法律观、道德观、伦理观和国家 观,也是人们研究黑格尔晚年政治思想的重要依据之一。 黑格尔的法哲学属于其哲学体系中的精神哲学部分。在黑格尔看来, 无论是自然哲学还是精神哲学,都是对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法哲学作为 精神哲学中的客观精神同样也是对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黑格尔认为,法 是自由意志的体现,真正的自由是受客观的、具有普遍性的法的限制的自 由。所以,自由在法中才能实现。他把这种法的发展分为抽象法、道德、 伦理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构成了《法哲学原理》一书的主要内容。 第一环节:抽象法。黑格尔站在客观唯心主义的立场上,认为法的出 发点是意志,而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构成了法的实体和规定性。当 人们有了自由,也就有了权利。法就是自由意志的体现,而抽象法就是人 人都一般、自在的享有的权利。它有三个特点:第一,它要使人成为真正 的人,并且在对待他人的时候应充分尊重他人的权利;第二,每个人都有 自己的特殊性,即有各自的愿望、要求和利益等,但不能把这种特殊性作 为自由的规定性;第三,在抽象法中,只有“禁令”,也就是要以不侵害 人权为原则。 黑格尔对抽象法内容的论述是从所有权开始的。在黑格尔看来,所有 权就是财产权。财产是自由意志的最初体现,人只有占有财产,才能作为 真正的人而存在。如果人们没有能力取得和占有财产,那么他就失去了人 格的权利。因此,对财产权的拥有使得人的自由意志得以实现,而当财产 权让渡的时候,就产生了契约。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东西都可以通过订立 契约而实行让渡,只有物品、财产等实物可以让渡,而人格、普遍的意志 自由、伦理和宗教等是不可以让渡的。 抽象法的内容还包括不法,黑格尔把不法分为非故意的不法、欺诈、 犯罪。非故意的不法是主观上承认法而做出不法行为,一般不予处罚;欺 诈是把法当成一种假象,无视法的存在而做不法之事,应予以处罚;犯罪 则是不承认有法,视法律不存在。前两者都肯定法的存在,而犯罪从根本 上否定了法律,是真正的不法。黑格尔认为,仅用温和手段来对抗犯罪是 没有任何效力的,只有采用强制手段,即运用刑罚才能维护人们的自由。 至此,黑格尔运用辩证法从抽象法过渡到了犯罪,又由犯罪过渡到了刑罚 ,实现了肯定一否定一否定之否定的过程,这一过程就直接导向“道德” 环节。 第二环节:道德。黑格尔认为,道德扬弃了抽象法,进入了较高的阶 段。如果说抽象法是自由意志借助外物即财产来实现自身的话,道德就是 自由意志在内心的实现,即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 道德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道德行为,即只有人们 出于自身的故意或目的时,人的行为才是道德的。第二阶段为动机与后果 ,即判断一个人的道德标准在于动机与后果的统一、主观内部意志与客观 外部行为的统一。如果一个人的动机是好的,但其结果是恶的行为,那么 这个人就不能算是道德的。从这一点出发,黑格尔还批判了凭借动机去否 定一切伟大事业和英雄的“心理史观”。第三阶段是善与良心。在这个阶 段,道德所追求的目的是“善”。“善”是被实现了的自由,也是世界的 终极目的,它表现为良心。良心又分为“形式的良心”和“真实的良心” 。前者反映了主观意志的特殊性,表现了人的特殊情欲和任性,不具有客 观性和普遍性,因而这种良心会走向“恶”。只有“真实的良心”才能避 免这种情况,因为它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它已 经不是单纯个人主观的良心,而是客观精神的体现,已经进入了伦理领域 ,属于伦理范围了。由此,道德就转入了下一环节。 第三环节:伦理。自由意志在借助外物和内心分别实现自己后,就进 入了既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来实现自己的环节,即伦理。在这一环节,伦 理达到了抽象的法和道德的统一、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是客观精神的真实 实现。只有伦理才具有现实性,法和道德是没有现实性的,它们必须以伦 理为基础而存在。 伦理对于个人、民族和国家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就个人而言,伦 理作为客观精神是自由的实现,伦理的规定性就是个人的实体性和普遍本 质,它是人的第二天性,个人之所以具有自由就在于他体现了伦理的实体 ;就民族而言,伦理是各民族风俗习惯的结晶,是不成文的法,是永远正 确的东西,对后代具有熏陶和教育作用;就国家而言,国家是历史发展的 最终目的,是绝对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是宇宙精神的体现,它是自觉的 伦理实体,是实现了的自由。 黑格尔把伦理看成是一个精神性的、活的世界,认为它的发展经历了 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阶段。家庭是伦理生活的最基本、最原始的自 然共同体。在家庭中,个人实现了自我提升,创造了一个超越他自己的生 命实体(家庭),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庭会逐渐解体,过渡到它的反面—— 市民社会。在市民社会里,每个人都是一个特殊的个体,他们只追求自己 特殊的利益,而不像在家庭中一样有一个超越自我的目标。在这里,伦理 似乎丧失了,但实际上,它还是支配着市民社会的。最后在国家中,伦理 才又充分体现了出来。国家是伦理理念的最终实现,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 性。国家高于个人,个人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 性。个人只有在国家中才能充分得到肯定,才是自由的。 此外,黑格尔还论述了国家制度。他认为,实行三权分立的君主立宪 制是最好的制度,并具体论述了君主权、行政权、立法权以及与此相关的 对外权力、国际法等其他问题,为当时的资产阶级国家辩护。 《法哲学原理》作为黑格尔晚年的一部著作,其中的思想包含了许多 合理的、有意义的因素。一方面,这些因素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提供 了前提条件。从方法论来说,黑格尔在论证其法哲学思想时把辩证法运用 得灵活自如,特别是运用否定之否定的方法来讨论政治、社会、伦理等问 题,这对马克思有一定的启发性。从内容来说,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国 家及其相关问题的论述为历史唯物主义的萌芽和产生提供了直接的理论前 提。所以《法哲学原理》是一部具有丰富辩证法思想,同时又为唯物史观 的产生提供直接条件的系统性论著。另一方面,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有着 许多可以借鉴之处,例如他的辩证刑罚论,对法与不法、法与道德的辩证 分析以及他的法治思想、司法理论、部门法理论,都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 体系的建立提供了重要依据。 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黑格尔法哲学思想消极性的一面。首先 ,黑格尔是普鲁士王国的官方哲学家,他明确提出了哲学主要是或者纯粹 是为国家服务的观点,所以,黑格尔的法哲学主要是为普鲁士王国辩护的 。他宣扬君主立宪制是最美好的政体,并宣扬德国即将实现资产阶级与贵 族阶级的联合政权,以此来支持当时德国比较软弱的资产阶级,这正是他 最保守的表现。其次,黑格尔的法哲学是立足于客观唯心主义基础上的, 具有虚幻性。黑格尔把法哲学当作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把国家制度等当 作伦理理念,这根本是错误的。他混淆了第一性与第二性的东西,颠倒了 现实与理念的关系。法哲学不是逻辑的补充,相反,逻辑学应是反映政治 、法律、国家等的现实发展的东西。再次,黑格尔法哲学中的“辩证法” 具有非辩证性。他只强调事物在变化发展过程中的量变,而否认事物变化 发展中的质变,主张改良,而反对革命。他还把国家制度看作是一种中介 ,用它来调和资本主义的矛盾,而无视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不可调和性, 否认矛盾的对立性。所以,这两点是与辩证法的特点格格不入的。 综上所述,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具有二重性,即具有积极性与消极性 。这两种特点是紧密交织在一起的,贯穿于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始终。所 以,我们在对待黑格尔法哲学思想时也应采取辩证的、一分为二的态度, 不能将二者截然分开,更不能以偏概全,或将二者绝对对立起来。只有采 取科学的态度,我们才能正确地评价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并且抛弃其消 极性,继承和发扬其积极的一面。
出版社:北京出版社,2008
简介: 《经典通读(第2辑):历史哲学》是黑格尔的代表作。全书分为绪论和正文两部分。在“绪论”中,黑格尔围绕“理性主宰世界”这一命题,对他唯心的辩证历史观进行全面而又系统的阐述。在正文部分,黑格尔运用他在“绪论”中所确立的唯心、辩证的历史观的原则和方法,对“历史是自由意识在必然性中的进步”这个命题进行充分的论证,对人类由蒙昧走向自由的历史过程进行详细的讨论。黑格尔宣称,他只论述人类自我意识、自由意识在历史上已经取得的进步,至于“自由意识”在未来的发展,则不属于“历史哲学”范畴。黑格尔的主要著作包括《精神现象学》《逻辑学》《哲学全书》《法哲学原理》《美学讲演录》《哲学史讲演录》和《历史哲学》等。《历史哲学》一书,是黑格尔的学生根据黑格尔前后5次在柏林大学讲授“历史哲学”的讲稿和学生的记录整理出版的。第一版是由黑格尔的学生和朋友爱德华·甘斯编辑的。第二版是由黑格尔的儿子卡尔·黑格尔博士在第一版的基础上修订的。由于《历史哲学》不是由黑格尔本人反复修改而出版的著作,因此,它较少学究气,除“绪论”外,其他部分都比较通俗易读。同时,由于黑格尔晚年对辩证法的理解更为深刻,因此在运用抽象原则去分析重大历史事件时,不仅生动形象,而且相当准确。所以,此书出版后,一直被看做是理解黑格尔哲学的入门书。或许,它也是黑格尔著作中被人读得最多的一部,它所表述的“理性的狡狯”、“世界历史人物”、“理性的历史历程”等思想也早已在人们中耳熟能详,为不同的人所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