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提要.上、下卷
作者: (日)三潴信三著;孙芳译;韦浩点校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简介: 《物权法提要》原书分上、下两卷,点校整理后合为一册。
点校版本系日本作者于昭和二年订正第二十一版,译者于民国二
十三年所译之初版。
??作者三潴信三,明治十二年(一八七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出生于东京本乡汤局市。是东京府仕族(明治维新后授给武士
阶级德族称之一,在华族之下,平民之上)医生三潴谦三的长
子。号是孤萤子。就读过独逸学协会中学和第一高等学校,于明
治三十八年毕业于东京帝国大法科大学。于四十年自费留学欧
洲,在柏林大学、罗马大学攻读法理学位,专攻民法。并游历各
国后,于四十二年回国。大正元年八月,被任命为东大法科大学
助教授,五年五月,升任为教授负责民法讲课。次年七月通过东
大校长的推荐取得了法学博士学位。之后,被选为房地产租赁仲
裁委员会委员,并担任迅信官更练习所、海军大学校的教授。昭
和五年一月兼任九州帝国大学教授,十年一月被聘为日本学术振
兴会学术部第一常务委员会委员,并在该年被授予独逸政府的红
十字功勋十字章。自大正十二年以来一直担任高等考试的委员。
昭和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在东京麻布仲之街的家里,因病去?
世,享年五十九岁。
????三潴信三一生著述颇丰。除本套《物权法提要》外,还著
有:《物权法本论》、《担保物权法》、《债权法提要》、《注释民
. 法全书》、《近世法学通论》、《民法总则提要本论》及与太田正
孝、下村宏共合著的《法制经济的故事》等书,为日本民法之
大家。译者孙芳翻译该书时,曾广泛参证富井政章《民法原论
物权》、横田秀雄《物权法》、三潴信三《担保物权法》、高洼喜
八郎《法律学说判例总览民法物权编》各书,力求翻译之准确。
且书中译名除永代借地权、入会权等有特别性质者外,余皆援用
我国法律名词。所以,该书语言简洁准确、行文通俗易懂,便于
读者阅读。
????《物权法提要》全书分总论与各论。总论五章,概述物权之
观念、效力、种类、得失变更及一般消灭事由;各论十章,分述
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入会权、占有权、留置权、
先取特权、质权及抵押权。每章下面又分节、款、项。对每个问
题都力求全面、严谨、深入细致地分析:首先,阐明近世学说之
观点,如“其说以为:……”、“乙说以为:……”;其次,阐述
日本同辈学者之观点倾向,如“反对……”、“同说……”;最
后,申述自己之主张,如“吾人在立法论,……”、“应采乙说,
……”等。作者不仅广征博引,且理论与实践结合,足见其法
律学识之渊博,作文功底之深厚。
????该书为民国期间译著,所以书中有较多异体字与少数生僻
字,校者在点校中皆一一予以订正,或根据原意予以转换。如
“絮”应为“挈”的异体字,《礼记·大学》“上老老(尊敬老?
人)而民兴孝,上长长(尊敬长上)而民兴第,上恤孤而民不
倍(不违背),是以君子有矩之道也。”郑玄注:“絮,犹结也,
挈也,矩,法也。君子有挈法之道,谓常执而行之,动作不失
之。”。“絷”为“扎”的异体字,“蔗”为“席”的异体字等。
对少数现代及古代汉语中查找不到的生僻字则根据意思予以改
写,如:“同”为“回”之意,例如:“收”,“复”等,均改为
“回”字。另外,原书为竖排版繁体字,再改为横排版简体字
后,“如左”,“如右”,“左列”,“右列”等相应的改为“如
下”,“如上”,“下列”,“上列”等。原书竖排版每行后以小一
号字体作为注释,点校则均以括号代替。用于举例或说明的内容
则仍保持小一号字体,力求保持书之原貌。原书中的标点符号,
也按照现代方式予以重新标注。书中“普国”、“德民”、“法
民”、“意民”、“奥民”、“西民”、“旧民”则分别指“普鲁
士”、“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奥地
利民法典”、“西班牙民法典”、“日本旧民法典”。该书注释中的
数字,如“四四四条一项”指“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此
类推,特此说明。
????限于学识水平,点校中的缺点与错误在所难免,敬请读者
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