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破产管理人实务
作者: 余俊福 主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2015-3-1
简介: 对于长期从事企业破产清算实务工作的人们来说,2006年8月27日意义非凡。这一天,第十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这部法律在中国首次确定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结束了长达20年由官方背景“清算组”承担破产程序中破产清算等实务工作的状况 中国大陆第一部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于1986年12月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该法规定“清算组”负责破产清算工作,并由政府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公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构建破产管理人的制度框架。 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在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前后,编制了“管理人名册”,一支主要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律师、会计师)组成的破产管理人职业队伍正式形成。经过多年的专业培训、实务操作,破产管理人这支日益成熟的职业队伍以其专业精神推动了《企业破产法》的实施,也为中国市场经济建设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本书是由1993年开始承办企业破产清算业务并在破产清算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的律师团队编纂而成。从1993年承办中外合资新源大理石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工作(中国第一宗中外合资企业破产案)开始,我们这个律师团队多年来承办了包括深圳市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等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投资公司等特殊国有控股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大型金融类公司、翡翠国际货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等航空运输类公司在内的大量破产清算业务。其中在新《企业破产法》 新《企业破产法》指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前,我们律师团队担任近四十宗案件的清算组负责人;在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担任了二十多宗案件的破产管理人,并参与了部分重整案件的具体工作。由此,我们律师团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也赢得了社会的认可。2006年新《企业破产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组建了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组。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推荐,我们律师团队的负责人成为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组成员,直接参与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我们律师团队一直注重《企业破产法》的理论研究和《企业破产法》实务工作总结。其中,我们律师团队负责人1996年就担任副主编及主要撰稿人,编写了中国第一部企业破产清算实务专著《破产清算中的律师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此后,我们律师团队还参与了《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审理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的编写工作,集体编写了《晟典律师评论》(企业破产清算专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此外,我们律师团队成员陆续撰写了大量的企业破产法方面的理论与实务文章,建成了一支知识型的专业律师团队。 现在我们编撰的《中国破产管理人实务》这本书,既是总结我们律师团队二十年的业务,尤其是新《企业破产法》颁布实施以来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实务经验,更是将我们对《企业破产法》实务和理论的想法、问题提出来求教于同行和研究界,以期对中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设和发展贡献微薄之力。 由于我们本着总结实务、研究问题的指导精神,因此,本书的体例侧重于实务,基本按照破产管理人的实际工作流程安排章节、内容,以期各章节内容连贯、流畅,既可以与《企业破产法》关于管理人工作的规定相对应,又能为后来者进入破产管理人实务工作提供参考。由于编纂者执业地位于深圳,本书也在实务研究方面突出深圳的企业破产清算实践。此外,因应实际需要,本书还收录了“破产管理人工作制度样本汇编”和“破产管理人工作文件样本汇编”,供实务工作者参考。 希望本书的出版,能为中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增添一些光彩,这就是编者的最大喜悦和目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