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ployment and Security for the Disabled
作者: 张琪,吴江等著
出版社: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
简介:总报告促进残疾人就业与保障的22条观点和建议
残疾人就业,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有求职要求的残疾人获得劳动岗位,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人。每个残疾人都希望自己和健全人一样,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以平等的姿态走人社会、参与社会,而劳动就业是重要标志之一。对于残疾人来说,就业更有其特殊意义,它是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实现自身权利和人生价值的必要条件;是提高自身素质,参与社会活动,分享社会进步成果的途径。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对于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但残疾人的特殊性为其就业设置了一定的障碍,使得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缺乏资源(就业信息、社会关系等),身处不利环境(经济、社会、政治),是就业弱势群体。本文将以北京市残疾人就业状况为依托①,探讨残疾人培训、就业与保障等相关问题,期望对残疾人就业政策研究和改进有所贡献。
一、残疾人就业与保障问题的提出国际劳工组织将残疾人定义为,经正式承认的身体或者精神损伤在适当职业的获取、保持和提升方面的前景大受影响的个人。我国《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残疾人是指生理功能、解剖结构、心理和精神状态异常,或者部分或全部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正常范围活动的能力,在社会生活的某些领域处于不利于发挥P1正常作用的人。
在研究残疾人就业问题之前,首先需要澄清的问题是:残疾人是否具有劳动能力,能否作为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从理论上看,劳动者是指具有一定劳动技能和生产经验,使用生产工具,从事社会物质生产的人。劳动者的本质是体力和智力的总和,这种以体力与智力表现出来的劳动能力又称为劳动力。一般来说,劳动者是以一定的健康水平为条件的,残疾人虽然因生理功能、心理状态的异常或丧失,使得其体力或智力功能的发挥受到了一定的障碍,无法像健全人那样从事完全正常的劳动,因此残疾人的劳动能力与健全人是有所不同的,但残疾人仍然具有部分劳动能力,并且许多残疾人还有一种与残俱来的功能代偿。根据国际社会流行的"对于残疾人不能着眼于他不能干什么,而要着眼于他能干什么"的观点,只要我们找到残疾人的特长,残疾人就能成为劳动者。
当然,劳动者拥有劳动能力还不够,还必须为其创造条件,使其参加各种形式的社会劳动,并生产出某种使用价值,这样劳动者的劳动活动才得以实现。根据以上分析,具有体力和智力的残疾人也具有其本身的劳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