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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贺志朴,姜敏著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01
简介:艺术教育以其自由把握和创造形式的审美观照,呈现为一个多样统一的意象世界。这种功能渗透或融入科学活动,有助于科学认识真理。审美把握事物形式的多样性,可以作为科学认知的点起,从多样化的现象中去寻找事物的因果秩序,审美把握表式的统一性,可以有助于科学直接认识真理的实在性,因为直理作为因果实在总与一定形式结构秩序相关联。艺术审美与科学认识可以相融不悖。审美作为创造形式活动,培养和锻炼人们对形式的自由直观、操作和制造能力,融入或转化为技艺和技术,构成物质性的自由造形力量,从而实际创造一个审美的物质文化世界。 艺术教育审美效应落实在个体素质的陶治和塑造,使个体素质走向全面协调而自由的发展,落实在群体素南的陶治与建构,使社会群体和谐有序而自由的发展,从而促进社会文明的建设和提高。
作者: 姜敏著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03
简介:电影艺术、电视艺术是两种很特别的艺术样式,它们本体构成的结合性、运动性、真实性和传播的大从性等特点都在诉诸视听的过程中给人们带来许多收获,生动的视觉奇观、丰富的信息来源、真切的感染力等,是任何一种单一艺术形式所不具备的。 对受教者来说,影视艺术首先是审美,没有美感享受,观众是不会被吸引进影视故事中去的。本书的章节及叙述方式充分关照了施教和受教双方及媒价诸方面,从形式到内容,通过对影视艺术的审美引导,进而阐释影视艺术的非审美价值,使其从符号到逻辑,从视听直觉转入理性思考。 本书的章节安排循序渐进,在影视基础知识和发展历史的铺垫后,对影视的造型手段和叙事方法给以解析,接着接受者对影视艺术的形式美感意识,提升审美的自觉性与品味,试图装一只影视的眼睛和耳朵,为进一步实施影视教育“热身”。在此基础上,进而导入主要类型影视作品的欣赏和教育,援引诸多国内外影视精品从故事、人物、性格、心理等方面,剖析其中涵义和教育价值,作明朗化的解读,从而使接受者在被影视艺术的感染中,在理解、想像联想等审美心理活动中,实现影视艺术的教育功能和效应。
作者: 卢健松,姜敏著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简介: 本书是一本关于建筑设计方法与表现方法的图书。结合作者建筑教学 与实际工程的经验,重点阐释了建筑师如何提高手绘能力,观察能力,如 何通过手绘方法收集素材,增长知识;如何借助手绘技巧在实际工作中辅 助思维,提高效率。本书观点独特,论述详实,包含插图420余幅,图文并 茂,内容丰富。适合建筑专业设计人员、建筑及相关专业学生以及建筑爱 好者阅读。
Transimission and transcendance of Becaria’s criminal law thoughts
作者: 姜敏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10
简介: 贝卡里亚是刑法学界家喻户晓的伟人,《论犯罪与刑罚》是誉满古今 的经典名著。此人此书传承的思想引领了几个时代的刑法学,并继续教育 着21世纪的刑法学人。 贝卡里亚对封建刑法进行了无情的批判,并建立了功利主义刑法体系 。贝卡里亚以“趋利避害”为基本特征的“需要”人性观,是其论证犯罪 和刑罚的理论根据,亦是其功利主义刑法体系建立的思想基础。他借助社 会契约展开功利主义刑法体系构建,从理论上论证了刑罚权源于公民权, 实现了刑罚权起源之历史性转变。这一历史性转变导致了刑法理念革命性 改变——从“国家本位”转向“公民个人本位”,在理论上实现了刑法领 域“人之解放”。为保护公民个人权利,针对封建刑罚的残酷、肆意、野 蛮、擅断,《论犯罪与刑罚》建构了三大公理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均衡原则和刑罚人道主义原则,这在当时的影响巨大。但由于时代的 局限、贝卡里亚对君主的妥协和保守,决定了他认识不到人民的力量,所 以一直期望君主能制定出良好的法律保护人民的权利,这在实践上决定了 公民权利的保护最终将是南柯一梦。笔者在解读贝卡里亚思想的同时,对 《论犯罪与刑罚》进行了反思,认为要在实践上真正保护公民的权利,实 现“公民个人本位”之司法民主思想,就应把普通公民都认同的最基本的 道理、最基本的是非观、最基本的善恶观、最基本的人类感情,即常识、 常理和常情,作为判断刑法是否合理与正当的标准。 该书除前言和结语外共分六章。 第一章是贝卡里亚的生平以及《论犯罪与刑罚》的产生。为了更好地 理解贝卡里亚的思想,笔者比较详细地介绍了当时的时代背景,包括政治 、经济、人文因素,以及主要启蒙思想家的刑法思想。通过这种比较全面 的介绍,以期对贝卡里亚的思想和《论犯罪与刑罚》的产生有比较全面的 展示。 第二章是《论犯罪与刑罚》刑法思想的理论基础——以“趋利避害” 为基本特征的“需要”人性观。贝卡里亚时代,是启蒙运动蓬勃展开的时 代,启蒙思想家要实现人的解放,把人从神的控制中解脱出来,必须找到 一种理论根据作为自己的武器。这时的启蒙思想家从经验和人的理性出发 ,试图从抽象的人性和人自身找到合理的依据,结果人性论成了世俗社会 的奠基,人性论成为启蒙思想家反对神权的有力武器。贝卡里亚深受启蒙 运动的影响,也把“人性”作为《论犯罪与刑罚》的思想根据。 贝卡里亚认为,人类在险恶的环境下,由于环境提供的条件不能满足 人类的需要,有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侵犯他人,这样引起人类互相斗 争。作为斗争的极端形式——犯罪就这样产生了,所以犯罪是行为人满足 需要的表达;为了摆脱这种斗争状态,人类便联合起来通过社会契约的方 式,让渡自己的权利形成刑罚权,所以刑罚也是人类共同需要的产物—— 避免犯罪的侵犯,保护自己的权利。所以实质上贝氏坚持的是一种“需要 ”人性观,认为犯罪和刑罚都是人类需要的满足。 贝卡里亚的人性观不再停留在对行为善恶的表面分析,而是更为深刻 地分析行为善恶的内在原因,突破了人性善恶论或者人性二元论。同时, 人性的需要本质决定了人在行为时的趋利避害:人之所以会犯罪,那是“ 利”的驱使;而大家愿意联合起来缔结社会契约。形成刑罚权,那是对“ 害”的避免——保护自己的权利。又因为社会契约思想,刑罚权是公民个 人权的让渡,所以国家的刑罚权也必须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宗旨,所 以刑罚要对犯罪人进行惩罚,也必须以实现“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为目 的,才具有正当性。而“趋利避害”本身是以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利弊进行 权衡的功利主义思想,所以贝氏以“人性”为基础,建构了功利主义刑法 思想体系,并对当时封建社会刑法的“虚伪功利”进行了尖锐的批判。 第三章是贝卡里亚功利主义犯罪观。贝卡里亚功利主义犯罪观主要涉 及两个方面:贝卡里亚的犯罪原因观和犯罪的判断标准问题。而对贝卡里 亚犯罪原因观的理解上有很大分歧,分歧的焦点在于犯罪原因到底是自由 意志还是机械决定。古典刑事学派的“自由意志”是指人作为理性人,能 够根据各种环境条件,在利弊权衡下自由作出选择,而不受他人干涉;从 词本身的含义看,“意志”意味着“做”某事和“不做”某事的主观决定 能力和选择能力,“自由”意味着人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这种能力。所以 ,自由意志就意味着行为人可以“自由”根据自己的能力去做某事或者不 做某事。而机械决定论,是指人因为受至口环境制约,所以只能按照环境 的制约作出选择,而不能有自己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如果认为“自由意志 ”就是可以不受环境条件的影响,毫无考虑地任意选择,这就是混淆了“ 自由意志”和任意或者随意的关系。任意或随意绝不是自由意志,也不是 人的理性反映。所以以人不具有理性的“任意”行为而反对犯罪中行为人 “自由意志”的存在,是对“任意”和“自由意志”的混淆。贝卡里亚认 为人是理性的,具有趋利避害的本性,能在犯罪和刑罚之间权衡,最终作 出选择。显然贝卡里亚并不认为人是无助地接受环境的制约,机械地去适 应或者接受环境对自己的安排,而是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在利和弊 之间进行取舍。所以可以说,虽然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没有使 用“自由意志”这个词,但却接受了启蒙思想家的“自由意志”思想。 犯罪是“趋利避害”功利的结果;同时,犯罪也是“自由意志”的选 择。笔者以为“趋利避害”和“自由意志”同是在论证犯罪的原因,但并 不矛盾。从“自由意志”含义看,驱动行为人作何种选择的动力是功利, 也决定了行为人的行为不可能是任意行为,而是通过理性判断而后自由选 择的行为。所以以理性存在为前提的自由意志选择,本身就是功利的体现 。 贝卡里亚认为犯罪的判断标准是“社会危害”。犯罪是对社会契约的 违反,但社会契约作为一种抽象的存在,就需要一种客观的标准来对犯罪 进行表征。贝卡里亚针对封建社会思想为罪的现象,提出以“社会危害” 作为犯罪的判断标准,并以此对封建社会惩罚思想、把罪孽当作犯罪的标 准进行了批判,从而实现了犯罪判断标准从以主观为核心到以客观为核心 的转变。后来者在对贝氏的“社会危害”原则进行分析的时候,认为贝卡 里亚是客观主义的代表。这种定位本身无可厚非,但这种定位却往往忽视 贝卡里亚对人主观的不排斥,甚至认为贝卡里亚借助“社会危害”把行为 人的主观从判断是否犯罪要素中排挤出去。从《论犯罪与刑罚》整篇看, 这种观点是不合理和不全面的。贝氏在对客观重视并把“社会危害”作为 犯罪判断标准的时候,并没有轻视人的主观,以及主观在定罪量刑中的作 用。相反贝卡里亚在对把“社会危害”作为犯罪的标准进行论证的时候, 他区分故意、严重过失,轻微过失和完全无辜,并认为应处以不同的刑罚 ;区分犯意和思想为罪的不同,认为犯意应该受到惩罚。所以贝卡里亚在 把“社会危害”作为犯罪的判断标准时,并不是把主观因素从判断是否犯 罪中完全排挤出去,不是绝对的客观主义,这才是对贝卡里亚犯罪立场的 合理和全面的评价。 “社会危害”作为犯罪的判断标准,使“思想犯罪”无立足之地。贝 卡利亚的见解对于那个世纪无异于一股清泉涌入那个政教不分,政治力量 与宗教权威混乱于一堂的世界,理清了当权者、统治阶级的思绪,批判了 蒙昧主义的精神,闪现着理性的光辉以及人道的思想,并为刑罚权之发动 设置了一个客观的依据,从而避免公民受无辜的追诉,保护了公民的权利 ;另外,贝卡里亚把“社会危害”作为犯罪的判断标准,也表明他对社会 “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维护。所以,从价值立场上看,“社会危害” 本身就是功利主义的立场。个人的行动只要不对自身以外其他人造成侵害 ,就不能受到刑罚惩罚;但对他人或者社会的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 当负责,并且还应当承受法律的惩罚。在贝卡里亚看来,“社会危害”理 论既可保证个人自由和权利,又可确保国家以强制和控制方法对个人施加 刑罚的合法性。所以说,“社会危害”理论归根结蒂是一种功利取向。 第四章是贝卡里亚的功利主义刑罚观。从刑罚权根据观看,贝卡里亚 前的刑罚根据是刑罚权神授。这也是时代的产物,是宗教和法律紧密相联 或者说是宗教对法律干预的结果,反映了当时的统治阶级或者是宗教想用 虚无缥缈的东西来为自己的统治服务并愚昧民众。在很长时间内导致君主 的权力神秘不可违抗,具有绝对性。君权神授、天罚神判的刑罚权根据论 是在人的自身之外寻找权力的依据。在这种思想指导下的刑法必将表现出 对人本身的轻视和对人权利的蔑视,表现出对人的基本感情、基本存在需 要的抹煞,缺乏对人最起码的了解,忽视人作为自然的存在。贝氏以社会 契约论开始,对封建刑罚权的正当性进行了反思性的解构和革命性的建构 ,认为刑罚权来源于公民权,刑罚之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权利,所以残酷、 肆意、野蛮的刑罚缺乏正当性根据。当时的社会契约思想是已经深入人心 的启蒙运动思想之一,贝氏也成为把社会契约思想引入刑法领域的第一人 ,实现了刑罚思想从“身份到契约”、从“国家本位”到“公民个人本位 ”的转变,并为国家刑罚权设置了底线,使刑罚权失去了随意性和无限性 。 在刑罚目的观上,历来有报应论、预防论和折中论之争。对于贝卡里 亚的刑罚目的观,有学者认为是报应论,有学者认为是预防论,也有学者 认为是折中论,有很大分歧。笔者以为,无论是从《论犯罪与刑罚》中关 于刑罚目的的表述,还是从他的罪刑阶梯、罪刑均衡原则、对死刑是否废 止的分析、对酷刑的批判上来看,出发点都是基于预防而不是报应。为了 更好地达到预防犯罪的功利目的,贝卡里亚还提出了刑罚的及时性、必要 性和确定性原则。另外,贝氏还主张通过其他方式,比如道德、教育等方 法来对犯罪进行预防。所以从《论犯罪与刑罚》的整篇看,贝卡里亚坚持 的是功利主义的预防犯罪观,没有要对行为人已然之罪进行报复的目的, 相反,贝氏是彻底地否定刑罚的报复思想。刑罚本身当然脱离不了对行为 人的惩罚,但这种惩罚的目的就在于避免行为人再次犯罪和威慑社会上的 人不要犯罪,其目的还是在预防而不是报复。 第五章主要内容是贝卡里亚刑罚人道主义思想的构建,以及人道主义 和功利主义的统一。在封建社会下,刑法是神道和王道的婢女,国家的刑 罚权是国家的一种垄断权力,是一种可以生杀予夺的利器。完全违背了公 民让渡权利的初衷。在这种思路下,法是上帝或者就是君主意志的产物, 神或者君主的意志高于一切,人性遭到抹杀,人间的正义与邪恶、公道与 偏颇、正确与错误、正统与异端都在神那里得到解决,或者说以神的名义 得到解决。在神道和王道压迫之下,权力被赋予了绝对性,刑罚没有人道 性可言。就实质而言,神道和王道的实质就在于否定人的至上性,否定“ 人是万物的尺度”这一命题。随着当时启蒙运动的发展,人对基督教的信 仰发生了动摇,人逐渐认识到人的主体性。人不是上帝的一个玩物,人有 自己独立的人格、尊严和理性。所以这时候的思想家呼吁人的平等、自由 、民主和天赋人权思想,反对蒙昧、神权、专制、迷信。贝卡里亚受到启 蒙思想的影响,针对当时封建刑法对人性的忽视,呼吁以人为本,尊重人 性,建构了刑罚人道主义思想。 贝卡里亚人道主义建立在人性的基础上,强调尊重人,呼吁刑罚的缓 和。他批判了封建刑法的落后和不合理;以罪刑法定追求刑罚的确定,避 免刑法的肆意、擅断和专衡;以罪刑均衡反对封建刑法的严酷和残忍,提 倡刑罚缓和,要求在惩罚犯罪的时候,使刑罚大小程度与犯罪的危害程度 相均衡,刑罚的性质与犯罪的性质相似,刑罚的执行也要与犯罪性质相称 性;封建刑罚不仅残酷,而且还漠视人的基本感情,贝卡里亚在尊重理性 的基础上质疑封建刑法对人类基本感情的践踏,并认为对公民感情的尊重 是法律可行的条件之一;为防止司法权对立法权的侵蚀,贝卡里亚禁止法 官解释刑法;抨击封建刑法的不平等;贝氏还反对愚昧,提倡教育和科学 ,提倡人的解放和明达。这都体现了贝卡里亚以人为本、尊重人性的刑罚 人道主义思想。 贝卡里亚之刑罚功利主义和人道主义是统一的。贝卡里亚功利主义是 建立在人性基础上,他的犯罪观和刑罚观都是以人性为基础,尊重人的需 要,促成人的幸福,防止不幸。从人道的本质看,其本身也就是为了满足 个体的需要,尊重人性,所以二者建立的基础是一致的。从目的来看,功 利主义是为了预防犯罪,实现“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人道主义是为了 保护公民权利,这好像有不一致的地方。从贝卡里亚的社会契约论和全文 的立场看,贝卡里亚的“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不是指社会整体利益或者 公共利益,而是指“最大多数个人最大幸福”。既然刑罚权是社会契约下 公民权之让渡,那么刑罚权就必须依据社会契约,保护包括犯罪人在内的 最大多数个人最大幸福。很显然没有排斥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不违反人道 主义。当然,刑罚要预防犯罪,保护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脱离不了对犯 罪人惩罚,但这个惩罚具有正当性。从贝卡里亚把“社会危害”。当作犯 罪的判断标准看,公民的个人权利是有限度的。公民作为社会中的人,在 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不得侵犯他人的权益,这是底线。如果超过一定的 限度,对其他公民造成了损害,当然就应到受到刑罚的惩罚。而且这也是 公民缔结社会契约时都认同的,并不违反人道主义。贝卡里亚刑罚的正当 性除了有以公民的“社会危害”作为正当性的根据外,还把惩罚保持在必 要的、合理的“度’:内。这既是刑罚正当的需要,也是刑罚功利的需要 。即为了使刑罚的功利最大化,也需要使用较小、适度的投入,甚至投入 最小量的刑罚,达到保护最大的利益,实现最大的功利;而刑罚人道主义 也要求刑罚缓和,从而尊重人的权利。所以二者在目的上也是一致的。 第六章主要是对贝卡里亚刑法思想的反思和超越。贝卡里亚刑法思想 影响深远,但仔细分析,《论犯罪与刑罚》中还是遗留了很多问题没有解 决。第一,当立法者制定的是“虚伪功利”之法时,公民的命运如何?第 二,禁止法官释法和刑法必须解释的矛盾出路何在?第三,罪刑法定导致 的法条和现实可能的僵局如何打破?第四,主张保护公民的权利,但公民 权利是否被保护的标准谁定?第五,法律反映的“社会普遍意志”如何获 得? 本章在反思贝卡里亚遗留的这些问题时,认为贝氏之所以有那么多问 题,主要在于贝卡里亚及《论犯罪与刑罚》的缺陷造成的。其一,贝卡里 亚社会契约的假定性,导致他的理论前提和结论是否正确存在怀疑。社会 契约论是假定的,假定的、不存在的社会契约如何能到达对公民权利的保 护?同时,即使承认社会契约的存在,怎么能保证公民在签订契约时都是 平等的参与?其二,人性观的局限性。贝卡里亚认识到人性的趋利避害, 认识到犯罪和刑罚都是满足人性趋利避害的需要。这种人性观克服了“人 性善”论、“人性恶”论和人性二元论的弊端,但却没有看到人性的具体 性——人类需要的永不满足和人类满足需要的方式要得到他人的认同。这 一结果导致贝卡里亚对君主立法权没有限制,虽然他也期望君主能制定良 好的法律,但却没有认识到君主制定法律,需要得到公民的认可才具有真 正的可行性。其三,贝卡里亚刑法思想的妥协性和保守性。根据社会契约 论,君主的刑罚权是公民权的让渡。因此,从理论上讲,君主就应该按照 公民的要求去做,遵循公民诉求的基本价值,保护公民的权利。但在签订 社会契约后,贝卡里亚却没有把刑法是否合理和正当的判断标准交给公民 去制订,而是期望君主能制定完美的法律保护人民的利益。很显然,贝卡 里亚没有认识到人民的力量,从而转向了对君主的妥协。贝卡里亚立场的 转变导致我们对君主制定的法律是否在实践上能保护公民产生怀疑。其四 ,贝卡里亚对刑罚确定的追求导致其对文字的迷信。贝卡里亚对君主信任 ,却对法官怀疑。因此他提出罪刑法定原则,想通过文字的确定限制司法 权。这对司法权是具有限制作用,但这里可行前提是文字必须是确定的。 但如果过分强调文字的确定,却可能导致罪刑法定原则的绝对化和形式主 义的泛滥,导致法律不能体现正义。 要解决贝卡里亚遗留的问题,就要克服贝卡里亚的思想局限。贝卡里 亚借助于社会契约,说明公民实际上应该拥有超越立法者的最高权利,公 民权决定刑罚权。即在社会契约中包括两个要素,公民和君主(立法者) ,存在的法律关系是:“公民一君主(立法者)”。但立法者只能规定普 遍性行为,从而使立法完成了客观化、实定化的使命,接下来的问题是如 何保证法律在所有的案件中得到普遍的遵守。这就是法官的使命,于是产 生了新的行动者——法官。但法官受命于也受制于作为君主的立法者,它 的使命是对作为公民的人实施立法者的法律,行使司法权,这样形成了另 外一个基本结构:“公民一君主一法官”。在这三方关系中,如果法律是 正确的,且法官和立法者都确实是天使的化身,那么结果也许是正当的; 但如果法律不艮好,君主和法官也不总是天使,当出现非正当的结果时, 公民让渡权利之目的就会在实践中落空。 构想并不就是实在,完美和动听说辞也必须付诸实践才能兑现。所以 要真正保证公民在刑法中的“公民个人本位”思想,真正实现社会契约之 目的,还必须在实践上保证公民对立法、司法和执法的监督。所以真正保 护公民权利的结构应是:公民一君主(立法者)一法官一公民,从而真正 保证刑法是按照公民的意愿办事,保护公民的权利。而刑法要真正保护公 民的权利,就必须遵循公民都认同的基本道理、对事物的基本认识和基本 感情,即遵循公民都认同的常识、常理、常情。这是因为常识、常理、常 情是符合人性的,是在实践中长期形成的,并已经实践的考验,且能在公 民的良知中找到。刑法遵循常识、常理、常情就避免了虚伪功利之法,避 免了“社会普遍意志”的抽象性,且把公民是否受到保护的标准交给公民 自己制定,让刑法成为公民自己的法,让公民在国家面前不再委曲求全, 而是理直气壮,让统治者真正地听命于民,真正保护公民的权利。 当体现公民意志的刑法制定以后,在实施的过程中也会出现刑法的高 度抽象性和现实生活的复杂性之间的张力关系,以及某段时间内人类认识 的有限性和生活发展的无限性之间的紧张关系。所以刑法必须解释,而且 法官也必须解释刑法。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刑法解释对人类基本价值的 维护,也必须按照常识、常理和常情解释刑法,从而缓解刑法和现实之间 的紧张关系,且不会造成司法权对立法权的侵犯。相反,是司法忠诚地遵 守了人民制定法之内容和精神,保证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而在实践上, 为了实现刑法体现公民意志的司法民主构想,在制度上应该实行“陪审团 ”制度,真正实现“公民—立法者—法官—公民”的“公民个人本位”思 想,从而也实现在继承贝卡里亚刑法思想基础上的新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