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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洪升著
简介:商品经济的发展削弱了农民与地主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唐代以前的贱民身份亦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据日本学者宫崎市定研究,唐代的贱民阶层奴婢和部曲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获得解放,到宋代则废除了贱民的法律。与之相应的是徭役劳动削逐渐废止,佃农制则不断发达。有学者对晚唐时的农书《四时纂要》和唐以前的《四民月令》、《齐民要术》作了比较研究,发现中晚唐的剥削方式似已转变为以地租和雇工为主。无疑,贱民身份的变化扩大了佃农及雇工的队伍。 茶叶是南方重要的经济作物,发展茶叶生产需要大批劳动力,而丧失了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农民,也在茶业这个新兴的产业中找到了谋生的手段。他们或佃食茶园,或受雇于茶园主。宫崎市定指出唐后期乃至五代,由于茶叶等资源的开发造成经济的繁荣,吸收了大量劳动力。茶叶产区也往往是贫民集中区。如宋代安丰车(今安徽省寿县)固有打柴、烧炭、割漆、采茶之利,大量饥民便聚集在那里。当然,在唐宋时期也存在许多自耕农,他们亦可依靠自身山量经营茶园。大量南方农户专门从事茶叶生产,说明当时社会劳动力资源已能满足茶叶等经济作物的专门化生产。 在农业生产中,劳动力与上地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对食物的巨大需求以及农业生产效率的极度低落,迫使低收入国家把大部分劳动力和上地资源用于农业。在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60—80%的人口从事农业生产。”这里的农业生产主要指以粮食生产为主,大抵不会是错误的理解。大量人口从事粮食生产,使经济作物的专门化生产得不到足够的劳动力供应,在我国唐宋以前的社会中便是如此。而劳动力在农业生产中尤其是传统的农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此,美国学者约翰·梅尔有精辟的论述:“土地和劳动力是传统农业的主要投入物,而劳动力又是在传统农业结构内增加生产的首要工具。在现有的土地和资本资源条件下,通过育苗管理、水利利用、除草和收获等农事活动中使用更多的劳动力就可直接增加生产量,也可通过使用劳动力进行土地开垦、水井挖掘、农田整治等增加产量。在向动态农业转化的初始阶段,劳动力也是首要的因素,因为很多技术革新需要增加劳动力。同样,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劳动力也是具有决定意义的农业生产要素。”唐宋时期,人口增长迅速,我们已有论述。我们再以宋代为例,看一下当时人口的阶级构成。据漆侠先生研究,自宋仁宗天圣初年至神宗熙宁五年客户比数由37.9%下降到30.4%,此后又逐年回升,至宋高宗绍兴四年升至36.15%。在主户中,由第四、第五等户构成的自耕农、半自耕农在宋代总户口中的比重极大,在北宋时,约占总户数的43.3—58.5%之间,取其中数则在50%左右。客户,第四、五等户及第三等户中的富裕农民约占总户数85%以上,若算进手工匠人和作坊主、一般中小商人,比数可达93%或94%。由第一、二等户及第三等户中的一小部分组成为地主阶级,加上大商人和高利贷者,约占总户数的6%或7%。由此可见,“宋初百年以来人口的大幅度增长,主要地是具有生产力的劳动人口的增长:这是宋代人口同时也是封建社会人口增长的一个重要特点。” 入唐以后,我国经济重心逐渐南移,南方经济力量增强,为茶叶生产提供了有利条件。陷代已开通的大运河,使南北经济文化交流较为便利,南方饮茶之风北传,北方地区的人们开始喜欢饮茶啜茗,甚至影响及于塞外少数民族,他们也逐渐嗜茶。北方的茶叶市场遂逐渐形成并不断扩展,这就加速了茶叶商品化过程,南方农户开始广泛种植茶树。由于茶叶是古代社会中重要的经济作物,从事茶叶生产的农户与种植稻麦的农产不同,他们是从事以出卖茶叶为目的的生产,而不仅仅是出售多余的产品,因此,这类农户已兼具商品生产者的功能了。 唐代中期以后,南方广大农户充分利用当地优越的自然条件,大量栽培茶树。因为茶树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农谚中有“一个茶芽七粒米”之说。并且茶树是多年生作物,生长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性,只要栽培采摘得当,经济效益年限可达五六十年甚至更长,“千茶万桐,一世不穷”,对改变农民经济状况极为有利。南方地区多丘陵山地,农户可以在房前屋后、丘陵坡 地广泛栽种。高山丘陵地带,不宜栽种稻麦,却是理想的茶叶产地。“高山多雾出名茶”、“平地有好花,高山有好茶”,由于高山丘陵之地云雾弥漫,自然条件好,所产茶叶质量优,价高利厚,因而南方广泛种植茶树。文献中多有“茶山”出现,甚至诗人也把茶山作为抒情描述的对象。如李嘉祐在《送陆士伦宰义兴》中云:“浅疏通野寺,绿茗盖春山”;杜牧在《题茶 山》中赞美了宜兴的茶山:“山实东吴秀,茶称瑞草魁”;郑谷则吟出了“夜船归草市,春步上茶山”的诗句。唐宋文献中取材茶山者甚多,据朱自振统计,仅《全唐诗》中即有700多条关于茶事的诗句,其中属于唐代早期的占1%左右,唐代中期的占45%左右。反映出自唐代中叶以降南方农产开始大规模的从事茶叶生产。由于茶叶的市场价格远远高于粮食作物,从事茶叶生产比种稻植麦更为有利可图,许多农户便把用于粮食生产的部分资源转移到茶叶生产上,茶叶生产成为一部分农户的重要副业。于是,唐宋时期,由方地区出现了众多兼营茶业的农户。他们在种植粮食作物的同时兼种茶树制茶投放市场以完纳赋役,补贴家用,维持简单的再生产。唐时,“益昌民多即山树茶,利私自入”,大约就是以茶叶生产作为副业。宋代兼营茶业的农户数量更多。范成大诗云:“背上儿眠上山去,采桑已闲当采茶”,指的即是兼营茶业的农户,在采桑养蚕的的农闲之际采摘茶叶加工制造。另《续资治通鉴长编》云:“又有百姓输税者,亦折为茶,谓之折税茶,”太平兴国八年,宋政府因许多民间旧茶园荒废,特规定:“当以茶代税而无茶者,许输他物。”显然,交纳“折税茶”和“以茶代税”的农户与“岁课作茶输租,余则官悉市之”的茶园户是有区别的,前者是兼营茶叶生产的农户当无疑义。正因如此,宋政府不断调整赋税政策,以适应兼营茶业农户的生产实际,规定可以用茶叶折税,这是有利于茶叶生产发展的。兼营茶叶生产的不仅有个体小农,也有部分地主。唐代著名诗人白居易曾在庐山附近建有茶园;唐人李翱曾记载地主王野人“植茶成园,犁田三十亩以供食”,是一个既有粮食生产又有桑蚕生产同时兼营茶业的地主。兼营茶叶生产的农户其茶叶产量不会很多,但集腋成裘,聚积起来的数量是很大的。 与茶叶产地密切相关的是茶叶产量,因为茶叶产地的扩展也就意味着茶叶总产量的增加。同时随着人们植茶经验的积累、生产技术的提高,茶叶的单位面积产量也在增加,由于缺乏准 确的统计资料,要弄清唐宋茶叶产量是十分困难的。可贵的是已有学者对之作了开拓性的研究,现拟再作进一步探讨。 首先,我们考察晚唐时期茶叶的亩产量。据王洪军推算,当时茶叶亩产约合今143市斤,而周荔的推算结果与此不同,合今182.7斤/亩。两位学者据《四时纂要》的同一记载;“三年后每科收茶八两,每亩计二百四十科,计收茶一百二十斤。”为什么推算结果不一致呢?王洪军的143斤/亩并没有完全换算成今制,即l唐亩生产143斤茶叶。周荔先生是按1唐宋亩=0.788市亩,1唐斤=1.2市的标准推算的。按,唐宋1斤约合今1.1936市斤,唐代l亩约合今 0.783市亩,那么,亩产量应是120×1.1936÷0.783=182.9斤/亩。目的我国茶园亩产一般为100斤/亩,晚唐时种植三年后的茶叶亩产达180多斤,疑是鲜茶产量。若是干茶则亩产当为45.7斤,。三年之后,亩产量会有较大的增长,而宋代亩产茶量当又高于晚唐。 张泽咸先生认为唐代每年的产茶量现在无从查考。尽管我们无从知道唐代总的茶产量,但通过唐代文献的记载,仍可以窥知唐代茶叶产量的一鳞半爪。《封氏闻见记》云:“其茶自江 淮而来,舟车相继,所在山积,色额甚多。”唐人杨华列举了当时许多名茶及其销售地区,其中蜀茶“自谷雨已后,岁取数百万斤,散落东西”;衡州茶“岁取十万”;蒙顶茶“不数十年,遂斯安草市,岁取千万斤”,由此足见唐代茶叶总产量是不小的。 唐亡后,我国进入了五代十国时期,尽管缺乏安定统一的大环境,茶叶的牛产和贸易仍保持了较好的发展势头,日本学者宫崎市定指出,这一时期,茶叶生产和贸易获得了较大发展: “最令人瞩目的,是蜀及江南地方制茶业的发达。茶作为中国特殊商品,长期博得世界名声,而它的生产,实际是在五代分裂期间获得确实稳固的经济基础。”事实上,南方各政权的确十分重视茶业的作用。据有湖南之地的马殷除了用茶茗修贡以搞好同邻国的关系外,还大力发展茶叶生产以增强经济实力:“用自京师至襄、唐、郢、复等州,置邸务以卖茶,其利十倍。……又令民自造茶,以通商旅,而收其算。岁人万计,由是地力大完。”南唐亦用茶叶解决经济困难:“以茶盐强民而征其粟帛,谓之博征”,因茶叶总产量提高,茶叶贸易繁荣,征收茶税成为各封建政权的重要收入。后梁末帝龙德初年,盐铁转运使敬翔“奏请于雍州、河阳、徐州三处重置场院税茶”得到了批准。五代十国的茶产量同样无从查考,但应比唐代又有较大提高。 因为赊卖赊买盛行,宋代围绕着赊卖而产生的许多矛盾和经济纠纷亦错综复杂,在茶叶的赊买赊卖中此类问题更是层出不穷。作为赊卖者,为获得更多商业利润,有时以大大高于一般市价进行赊卖,且多赊与“浮浪与卑幼”之人;而赊买者拖欠、赖账的情况也很多。宣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的诏书云:“访闻:诸路州县奸猾之人,赊买客人茶盐,并不依约归还,致客人经官理索,旋置草簿,虚写人户姓名、欠钱数目,在铺全家走闪。官吏启幸凭据虚写文薄,勾追监理,搔扰良民,失陷客人钱本,有害茶盐大法,可令逐路提举官严切觉察,今后有犯,并其案申尚书省,当议重行编配。“因为赊买茶盐赖账不还给正常的市场贸易带来严重不良影响,引起了政府的关注,并采取一些相应措施以杜绝此类事件发生。孝宗淳熙十一年七月,针对不肖子弟瞒着父母赊茶贩卖亏本后又令父母破产偿还的情况,政府特下诏云:“令今后应赊买客人茶,其人见有父母、兄长并要同共书押文契,即仰监勒牙保均摊偿还。其余买盐货之人亦一体施行。”光宗绍熙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的赦文云:“在法违欠茶盐钱物,止合估欠人并牙保人物产折还,即无监系亲戚填还、及妻已改嫁尚行追理之文。昨令户都申严行下,许人户越诉。访闻人户负客旅及店铺价钱缘系榷货,有已经估籍家产偿还不足,依旧监系牙保等,牵联不已,可并令除放,毋致违戾。”对赊买茶盐违约不还的行为,政府是严厉打击的。随着经济生活中许多新问题的出现,宋政府在经济立法方面也做了一些探索,对民间赊买赊卖尤其是茶盐的赊买赊卖有一套比较完备的立法,以打击赊买者的诈骗违约行为,保护赊卖者的正当权益,同时亦对赊卖者加以约束。这对商业信用的正常进行和发展是有益的,也有利于茶叶商品流通和茶叶贸易的正常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