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程序问题研究
作者: 左卫民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简介:
片断:
陆法系国家,控方向法院
提起诉讼的同时,不仅要提交起诉书,而且还必须移送案卷;而
在英美法系国家,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控方向法院提起诉讼
时,只需向法院提交起诉书,而不能向法院移送案卷。
2.法官庭前是否阅读控方案卷。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庭
前不仅可以接触、阅读控方案卷,而且这是法官庭前活动的最重
要内容;而在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控方只
向法院提交起诉书而不移送案卷。因此,法官在庭前是禁止接触
和阅读控方案卷的。
3.庭审中能否使用控方案卷。在大陆法系国家,庭审中非
常重视控方案卷,审判中法官可以把控方案卷中的材料作为证据
在法庭上宣读,〔1〕如果控方案卷中的证据与庭审证据发生冲突
和矛盾,法官经常是接受案卷证据而排斥庭审证据。相反,在英
美法系国家,法官在庭审中并不看重控方案卷,在审判中一般不
得援引、采用控方案卷所载明的证据,如被告人的口供、证人证
言等均不得在法庭上出示和运用;只有在特殊情形下,如在证人
死亡时,证人在法庭外提供的证言,才能采为证据。〔2〕所以,控
方案卷仅仅是侦查、起诉机关侦查、起诉活动的反映,如果控方
证据与庭审证据发生冲突和矛盾,法官一般是排除控方证据。
从以上三个方面的比较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大陆法系
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控方案卷对法官的影响力是截然不同的。
在大陆法系国家,控方案卷对法官具有很大的影响力,一方面,
法官于庭前要阅读、审查控方案卷,这种活动构成法官庭前活动
的基本内容,从而使法官很难避免建立倾向控方的内心确信;另
一方面,在法官内心确信既定且拥有法庭活动主导权的情况下,
法官的整个庭审活动势必演变成对控方案卷的审查和展示。但
是,在英美法系国家,控方案卷对法官内心确信基本上不具有影
响力。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刑
事诉讼中对控方案卷的使用制度有重大的差别?笔者认为,根本
原因在于诉讼价值观和诉讼结构的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在诉讼价值观上倡导犯罪控制观,认为维护社
会秩序和社会安全是刑事司法最根本的利益,自由利益主要通过
对犯罪的惩罚予以实现。因此,大陆法系国家视侦查、起诉和审
判三机关为犯罪控制机关,认为它们的具体职能虽不同,但目标
却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追究和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
护社会秩序和安全。这样,侦查、起诉、审判三机关实质上是一
种伙伴关系,强调的是控审配合。表现在对控方案卷使用方面,
审判机关不仅不排斥控方案卷或与控方案卷保持距离,反而承认
控方案卷。与之相反,英美法系国家以权利保障观为出发点,认
为个人具有政府无权干预的某些基本权利,刑事诉讼对惩罚犯罪
和保护无辜应当同等重视,应当在充分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基础
上去追究和惩罚犯罪。这就决定了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侦查、起
诉和审判三机关之间在本质上是一种制约关系,而不是一种配合
关系,由此防止权力的滥用和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