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公务应用文写作与办理
作者: 张元忠,张东风主编
出版社:中南大学出版社,2007
简介:(四)关于请示公文的报送制度和行文规范问题
1.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前面已经讲了,各级机关应按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逐级行文。按照这个原则,各级机关都应有固定的受理请示范围。一般情况下,市政府只受理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政府的请示。在这个范围之外,乡(镇)一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二级单位的请示原则上不予受理;若报来了,也应按规定退回。
为什么不得越级请示?道理很清楚,越级请示不符合一级管一级、—级负责一‘级这个原则。有的是不服直接卜级而想摆脱直接上级领导搞越级请示,这是绝对不允许的;有的则是从更快解决问题出发而搞越级请示。殊不知一般情况下,上级机关收到越级请示,由丁不知被越过的直接上级机关的意见而不便处理;如果硬要处理的话往往还得回头去征求被越过的直接上级机关的意见,这就形成了公文“倒流”,增加了运转时间和处理工作难度,对于报送机关来说结果是欲速而不达。
什么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请示呢?可以归纳成这样几点:一是突然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社会突发性事件,非常紧急,逐级上报请示会延误时机造成损失的;二是按有关业务管理体制,可以越级请示;三是无须经过直接上级的一般性公务,这类公务不涉及其直接上级职权,并且有关情况比较清楚,处理原则比较明确;四是被上级机关长期搁置而又确需解决的问题,或者对直接上级的决策有意见、争执不下一时难以执行而又急于处理的问题,等等。
无论属于哪一种特殊情况,越级请示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这样,可以使被越过的上级机关及时掌握下级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更好地协助上级处理问题。
另外在向上级机关报送请示时不要图简单方便。所谓图简单方便,指的是这样一种情况,乡(镇)请求解决的问题,按审批权限的规定应报至市政府;乡(镇)上报按逐级请示先报到有关区,这是对的;而区却在乡(镇)的公文上简单地写了一个“同意”二字,并加盖印章后直接报到市政府,这就未免太简单了,体现不了一级政府的负责精神。
2.必须请示的重大事项的公文,涉及其他机关职权范围的,主办机关应与有关机关会商一致。若某机关上报的请示事项,涉及其他机关职权范围但不作任何协商征求意见工作,这实际上是简单地把矛盾上交,同时也给上级机关的处理工作带来了难度。上级机关处理这样的请示、要么是花很大精力和时间去一个一个地征求有关机关的意见,要么是情况不清放在一边。对这类不符合行文规则的清示公文,上级机关可退回原呈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