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问题研究
作者: 张文山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7
简介:《突破传统思维的瓶颈—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问题研究》是200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问题砚究”(批准号:04BFX014)的最终研究成果。
全书分为八个部分:一、研究背景。主要是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状况分析人手,在全面分析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的背景下,剖析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立法现状与缺陷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的意义。二、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的模式选择。主要从总体上以系统论的方法论对“金字塔”型配套立法模式从法理基础、实现的可能性、基本结构与功能等方面阐述了该理论。三、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立法解释。立法解释是构成“金字塔”型配套立法模式系统的子系统,在整个系统中居第二层次。这里对立法解释的学理、立法解释的原则、立法解释的事项、立法解释的程序、立法解释的效力等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分析与论述。四、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特别立法。特别立法是“金字塔”型配套立法模式系统的子系统,在整个系统中居第三层次,它在系统中居极其重要的地位.发挥着承上启下的功能,是支撑着整个系统的核心。现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立法难以承担配套立法作用的原因就在于缺少了这一环节。在对特别立法的学理、特别立法的原则与性质、特别立法的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了深刻的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应制定主要的特别立法有:《民族自治地方权益保障法》、《民族地方经济发展促进法》、《少数民族教育促进法》、《少数民族文化保护法》、《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开发与保护法》等。五、实施条例或细则。这是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规范的主体是上级国家机关,在“金字塔”型配套立法模式系统中居第四层次,主要分析了实施条例或细则的学理基础、实施条例或细则的立法主体、实施条例或细则的立法原则、实施条例或细则的法律性质与效力,明确了实施条例或细则只能是为进一步实施特别立法制定的实施条例或细则,而不是也不能为《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六、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在“金字塔”配套立法模式系统中居第四层次,是属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立法,规范的主体是自治机关。这里分别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现状、立法的学理分析、立法原则、法律效力等问题进行了阐述。七、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是对自治权的延伸,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一项特定法权,这里不仅分析了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变通和补充问题,更重要的是指出了一个被人们长期所忽视的方面,那就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行政行为的变通执行和停止执行的问题,是这两方面才构成了完整的变通和补充权利,这是其他地方国家机关所没有的权利。八、结论。对全书的最后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