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tablishment and effectiveness of the Chinese corporate rescue laws:from a comparative analysis among the UK, the US and China
作者: 张海征著
出版社:世界知识出版社,2010
简介:《破产重整制度的建立和有效性研究:以英国、美国和中国比较分析为视角(英文)》内容简介:破产制度萌芽于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中的“债法”。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地中海沿岸和西欧国家纷纷开始进行破产立法,以达到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为目的,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进入19世纪后,随着法人破产制度的建立,破产法的立法模式也渐从单一清算型向清算与和解并重的二元化结构转变。20世纪70年代爆发的石油危机,使西欧国家每年都有数万家企业陷入破产清算程序,原有的和解程序无论从立法思想上还是制度设计上都无法满足拯救困境企业的目的。企业破产引发的连锁反应,诸如职工失业和银行坏账的剧增等,使立法者必须思考如何在清算与和解程序之外设计一套制度,以企业复兴为目的,通过设立自动冻结等制度,使债务人在一定的保护期内不被债权人追讨,并由破产执业者主持或协助起草企业重整方案,交付债权人会议讨论和通过。重整结果约束各利益集团,以利企业重生。美国1978年《联邦破产法典》(2005年修订)第11章(“重整”)为世界各国破产重整立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本,确立了以债务人为中心的重整模式。不久前的美国次贷危机使众多大企业陷入困境,如2009年通用汽车进入了破产保护,第11章为企业恢复生机发挥着重要作用。英国于上世纪70年代末成立了柯克委员会(Cork Committee),审查当时的破产立法和实践,为1986年“破产法案”提供了两个有代表性的程序:公司自愿安排程序(CVAs)和管理程序(administration)。进入21世纪后,英国重整程序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建立了与美国相对应的以破产管理人为中心的重整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