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特权与调查权研究
作者: 朱孔武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2016年05月
简介:
要探讨香港立法会调查权发展走向及对其功能定位,首先需要了解香港的政府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虽然不可否认,实行的是延续英国殖民地时期的资本主义制度,立法局的调查权也正是照搬英国议会调查权而来。然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调查权的来源及其行使范围并非从普通法的法理和原则推论而来。香港的政府体制是中国政府根据“一国两制”、“高度自治”和“港人治港”原则量身定做的,因此凡涉及到特区政治体制的任何事项,皆没有引用普通法的余地,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或“基本法”)的法理和解释为准据。香港的宪制惯例、或基本法的法理或原则,必需是在长时间累积成港人的信念而来,因此引用的前提必须是该惯例或法理,已在港人之间形成普遍的共识,否则,纵使该惯例或法理在某些先进国家行之有年,但在香港,仍称不上有此惯例或法理的形成,更无援引此一于港人心中尚未形成的惯例或法理之余地。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特权与调查权研究》第一章香港立法会的地方议会属性。谈及议会的本质及其功能,议会思想在香港的早期发展,香港立法会的法律地位及监督权。第二章议会特权的内容及其限制,由议会特权的概念与发展,议会特权的内容,议会特权的限制,香港立法会特权及其限制构成。第三章议会调查权之内容与界限。分别阐释了议会调查权概述,议会调查行为的种类及其特征,议会调查权的界限。第四章的主题为港英立法局对调查权的行使。该章包括港英政府公共事务调查的类型,港英立法局行使调查权的情况。第五章香港立法会对调查权的行使,本章阐述了香港立法会调查权的规范依据,香港立法会行使调查权的情况。第六章香港立法会调查权之内容及其界限,论及了香港立法会调查权之内容,香港立法会调查权之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