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规则与中国经济法理论创新:一种法律经济学的观点
作者: 周林彬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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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书摘
外经营行为的规范的数量。⑴
1.为何重视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而轻视对政府的行为规范
我国经济法之所以要重视对市场主体行为规范,而轻视对政府经济管理行为规范,其根源在于,我国经济法将市场主体经营关系作为主要调整对象。而我国经济法上述调整对象的定位,又是基于以下事实和逻辑的判断:
我国市场体制处在初创阶段,市场秩序的混乱,主要表现为市场主体有悖市场规律的各种不正当竞争经营行为,所以应该将市场主体的经营关系,作为我国经济法的重点调整对象。而且,为了有效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法律和法规,有必要通过政府制定强行规范,并按照“法定大于约定”的原则适用之,才能做到“令行禁止”。因此,在依法整顿市场秩序的旗号下,将我国经济法主要定性为管理和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所谓管理市场主体的经济管理法。当属必然。
诚然,我国经济法将市场主体经营关系行为关系,作为主要调整对象的积极意义在于,有利于确立政府的管理权威,使得政府通过严格的法律规则,来约束私人经营行为,防止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秩序的破坏。
但是,在肯定上述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积极意义的同时,作者认为,由于我国经济法作为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的主要法律手
段,所以就产生了我国政府对经济法的“偏爱”,从而在我国市场经济法治建设中,也就出现了在“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的改革旗号下,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要内容的“政府经济行政管理法规”的泛化现象。⑴
2.我国经济行政管理法规的“泛化”及其根源
从世界范围看,随着各国政府社会经济职能的加强,各国政府享有日益增大的立法权,政府立法权在经济管理立法体系中日益重要,并普遍呈现了经济行政管理法规扩张的趋势。从我国的实际分析,国务院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之间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它所调整的涉外经济关系和规定的事项,远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调整的社会关
系和规定的事项广泛、具体。国家涉外经济活动中的事项,只要不是带根本性的或相当重要的一定要由宪法和法律来调整和规定的,政府经济行政管理法规都可以调整和规定。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从1979年到1999年的20年间,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了有关涉外经济管理事项的400多个法规和法章,约等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立涉外经济法律的7倍。⑵1979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立的有关涉外经济法律中,由国务院提出议案的约占70。⑶在1979年至1999年上半年期间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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