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体系研究
作者: 汪志刚 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9-03-01
简介: 准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一体化作为我国物权立法的一个创造,它在给我们带来了一个新的准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体系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许多需要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的课题。面对这些课题,国内学者存在明显的分歧乃至对立,这种分歧和对立在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困扰的同时,也在提醒我们,要妥善处理准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这一本身就“蕴藏甚多疑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所涉的基本问题,就必须对其体系整体有一个更为全面的认识和理解。《准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体系研究》的一个主要研究目的即在于此。【目录】导论一、准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体系的法源构成二、准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体系的特殊性三、准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体系中的几个基本问题四、小结*章 准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概述*节 准不动产物权的客体一、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的定义与分类二、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的法律属性第二节 准不动产物权的种类一、准不动产物权种类的确定二、海商船舶和民用航空器之上能否成立质权三、民用航空器之上能否成立留置权四、海商船舶留置权类型的确定五、海商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否属于物权六、小结第三节 准不动产物权变动概述一、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含义及其原因二、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三、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第二章 意定的准不动产物权变动*节 准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构成及其适用范围一、“合同生效加登记对抗”抑或“交付生效加登记对抗”二、何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登记对抗主义的适用范围第二节 准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法理分析一、准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与实践理性二、准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对物权基本法理的冲击三、准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法理构成第三节 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一、未登记的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二、公示要件完备的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第四节 准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一、准不动产物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二、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三、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四、结论第三章 非意定的准不动产物权变动*节 因法律文书导致的准不动产物权变动一、解释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二、可导致物权变动的判决书三、可导致物权变动的裁决书四、可导致物权变动的调解书五、可导致物权变动的裁定书第二节 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准不动产物权一、因继承取得准不动产物权二、因受遗赠取得准不动产物权第三节 因建造取得准不动产所有权一、问题的提出二、新建船舶所有权的概念三、相关争议概述四、新建船舶所有权归属的确定第四章 准不动产物权登记及其制度体系的完善*节 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体系构成及其基础法理一、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属性及其体系构成二、权源性制度的体系构造三、程序性制度的体系构造四、效果性制度的体系构造第二节 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性质与功能一、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性质二、准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功能第三节 准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一、法出多门和部门立法:条块分割之乱及其克服二、行政管理优位于登记公示服务:理念错位之乱及其克服三、程序法越位和重要制度阙如:任务不清之乱及其克月良四、小结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