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坎南宪政经济学思想研究
作者: 罗影、汪毅霖、朱成全
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2月
简介:本书对布坎南宪政经济学的梳理是按照该理论的发展过程来安排的。 首先,在布坎南的工作的**阶段,通过对阿罗不可能定理的批判,产生了宪政经济学的萌芽。阿罗不可能定理的提出,不仅意味着福利经济学的危机,也使得理解民主的正统方式面临着困境。布坎南指出,阿罗不可能定理所秉持的“社会理性”概念和有机体哲学是荒谬的,定理的产生源于对民主本质的错误理解。阿罗对布坎南的批判做出了回应,认为投票悖论并不会因为引入补偿原则就迎刃而解。在一定程度上,布坎南和阿罗的分歧源于各自关注点的差异:布坎南关心民主活动中个人偏好的演化,阿罗关心的是在给定偏好下,个人偏好经过民主程序会表达为何种加总结果。由于传统和现实的差异,照搬西方的民主模式是行不通的,照抄西方的民主理论是一种智力上的懒惰,这是布坎南的理论对做出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重要的启示。 其次,在布坎南的工作的第二阶段,他形成了“契约—宪政”的研究框架。“无知之幕”是现代契约论的代表性设置,其作用在于遮蔽理性选择时的私人利益信息。作为一个罗尔斯主义者,一方面,布坎南借用了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模型,在讨论契约正义理论与现实的宪法规则的再谈判的关系时,布坎南把其限制在了程序正义的层面,并且考虑了非利益的宪法伦理问题。由于坚守程序正义的观点,公平与效率这两大转型期*重要的价值目标在布坎南的理论体系中可以得到**限度的协调;另一方面,布坎南在某些领域又不同于罗尔斯的范式。在收入分配问题上,布坎南与罗尔斯的分歧集中于“差别原则”。布坎南认为,差别原则存在两个方面的弱点,一是其在哲学上代表了一种统合性的价值观,二是其在政治上是不可行的。因此,收入分配改革的可能方式不是调整事后分配,而是要改善事前的禀赋和能力的分布。布坎南的契约主义正义理论可以为中国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供的关键启示是:我们应该尊重市场竞争的结果,在不损害效率的情况下实现机会均等。 罗尔斯、哈萨尼和布坎南代表了无知之幕后的理性选择理论的不同派别。从约束条件看,罗尔斯、哈萨尼和布坎南所设计的无知之幕呈现由厚到薄的渐次变化;从三者构建的代表性主体的特征看,选择者具有准同质性的特征。于是符合逻辑地,选择的结果必然存在差异,而这种差异只能源于无知之幕设计上的不同。罗尔斯、哈萨尼和布坎南的共同的研究纲领属于正义研究中的“契约”传统,与之相对的则是“比较”传统,当面对阿玛蒂亚·森所引发的对于契约传统的新的挑战时,布坎南的理论具有更好的强健性。同时,相较于罗尔斯、哈萨尼和现实聚焦比较的传统,布坎南的立宪理论的局限性更少,提供了一个理解公平与效率冲突的新的视角。 再次,还是在布坎南的工作的第二阶段,他从契约论的视角批判了哈耶克的演化论思路。哈耶克与布坎南均为名副其实的制度主义者,他们都认为制度是经济学中*重要的问题。然而,哈耶克与布坎南的制度范式分别代表了制度主义的两张不同面孔。哈耶克对于制度规则的理解采用的是一种自发演化的视角,而布坎南则称自己的工作为“建构性的制度主义”。分歧源于方法论,布坎南的模型在本质上是以个人理性为基础的,而哈耶克的整个体系则以人的必然无知为核心概念。实际上,两种制度范式在分歧之外更有互补性,布坎南的宪政改革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以作为文化演化的结果的哈耶克式制度为前提条件,这意味着应该在尊重传统习俗的限度内进行制度创新。两种制度范式的互补性对当代中国的制度变迁有着重要的启示。 *后,布坎南的工作的第三阶段,在1986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之后,布坎南的宪法理论发生了明显的奥地利学派化改变。他淡化了“维克塞尔模式”的内容,扩展了“哈耶克领域”的因素。布坎南将知识理论引入到自身的研究纲领之中,试图与原有的契约论方法形成互补。契约理论与知识理论的结合产生出了一个混合的宪政经济学研究纲领。由于布坎南坚持使用理性方法来解决立宪时的知识问题,新的研究纲领存在内在的紧张。实质上,内在的紧张源于在规则问题上两种进路——“休谟—哈耶克”式的不可知论与“康德—罗尔斯”式的理性主义——之间的冲突。康德传统所代表的进路强调以理性来设计规则,而休谟传统所代表的进路则主张规则的自发演化。哈耶克和布坎南的工作都是综合性的,相对而言,哈耶克更偏向休谟,而布坎南则更接近康德。无论是布坎南还是哈耶克,都意识到了宪法建设具有文化依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