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律师[电子资源.图书]
作者: 沈迪云编著
出版社: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
简介:根据《民法通则》第ll~14条的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18周岁以上的精神健全的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