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变革与婚姻家庭变动:20世纪30-90年代的冀南农村
作者: 王跃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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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3.土改前的华北农村,在财产继承和分家方式等重要家庭事务上,起
支配作用的是传统民俗而不是新式法律
虽然1929年生效的新民法赋予男女同等的继承权,但它对农村社会继承
行为并没有产生明显影响。费孝通在1936年江村调查研究中指出:就这个村
子而论,虽然新法律已颁布七年,我尚未发现向这一方向发生任何实际变化
的迹象。实际上岂止是江村,华北农村也基本上沿袭着父系单系继承原则。
根据黄宗智的研究,在华北地区,直到40年代(20世纪一笔者注),村庄里财
产继承的原则还是原来的一套。这一原则适用于土地和几乎所有其他的不动
产,特别是住宅,以及所有的动产和农具、家具和耕畜,只有明确属于个人
所有物的东西除外,如妇女的嫁妆和她个人的零花钱,夫妇的卧房用品和个
人的衣物。或者说,农村社会中真正的分家仍是诸个兄弟按“股”分割祖遗
财产,姐妹无论出嫁与否,均不能作为一股参与分配。这些都表明,法律对
家庭男女成员继承权的普遍维护并没有被农村民众所接受,习俗的力量仍占
主导地位。
4.农村社会的管理仍以传统方式为主
民国时期华北农村的治理方式同清朝一样,乡村社会基本上是自我管理
,或者至多是政府指导下的民间管理——乡村自治。宋代以降,中国的村庄
曾设有保甲组织,它主要负责社会治安、清查户口等工作,并不参加经济管
理活动。明清时期还在村落中建立里甲组织,负责调查田粮丁口,编制赋役
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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