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研究
作者: 田芙蓉著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简介: 虽然地理标志被纳入国际法律保护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但地理标志保
护问题并未如欧洲国家那样在世界范围内受到重视,直到TRIPs协议将地理
标志作为专节加以规定,地理标志问题才开始引起各国的关注,并逐渐成为
知识产权研究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我国是一个地理标志资源大国,地理标
志保护对于我国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价值,而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在
TRIPs协议缔结以后才开始建立,并随着我国人世逐步受到政府和学界的广
泛关注,因而同欧洲国家相比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尚显稚嫩。本书试图
综合运用历史分析、经济分析、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等方法,从体系化的视
角对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进行系统的比较研究,力求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
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构建的合理化建议。除导论和结语外,本书分为六章
。
第一章首先在系统梳理地理标志概念演进历史的基础上,厘清了地理标
志、原产地名称和货源标记三者之间的历史和逻辑关系,并明确提出:
TRIPs协议语境下的地理标志包括原产地名称和有声誉的货源标记。进而重
点论证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私权——知识产权存在的合理性依据,并从经济
学和法律保护意义的角度分析了地理标志保护的必要性。
在明确了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属性之后,本书以此为基础,从体系化的
视角对地理标志的主体、客体、保护制度等内容进行了比较研究。
第二章主要分析了地理标志的权利归属与判定因素,比较权利归属的不
同实现形式,认为行业协会是地理标志这种集体产权模式的最佳选择,但不
是惟一的实现形式,并提出行业协会的制度设计应注重会员的代表性和内部
治理,以有效维护地理标志权利人的利益。
第三章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研究了地理标志保护的构成要件,以
TRIPs协议中地理标志概念所描述的特征为基础,论述了地理标志的实质要
件,指出地理标志的核心要件是地理标志产品特征与地理来源之间存在的联
系,而程序要件并非地理标志保护的构成要件。此外,重点分析了地理标志
认定中的一个难点即通用名称问题,指出通用名称的判定应以立法之后的状
态来判定,只要能够证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特征与其地理环境之间存在特定的
质量联系,该地理标志即可由通用名称逆转为受保护的地理标志。
第四章主要从制度变迁、制度内容和案例分析等方面对目前世界上三种
主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即专门法保护、商标法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保护进行了比较研究,分析了不同法律保护制度衍生发展的逻辑,认为这些
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并不必然适用在一个排他的基础上,相反,不同保护
手段的累加适用非常普遍。应根据不同目的、不同产品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
保护制度,而且各种法律保护制度之间应协调运行。
比较研究了地理标志不同法律保护制度之后,第五章在回顾地理标志国
际保护历史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TRIPs协议中的地理标志保护,认为地理
标志进入TRIPs协议谈判有法律、经济和策略方面的原因。通过对多哈回合
知识产权谈判中地理标志议题的分析,认为我国应采取既审慎又灵活的谈判
策略,在可能的情况下利用WTO框架下的相关协议,来获得于我国有利的制
度安排。
最后,第六章在上述研究基础上,对我国现有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进行了
系统梳理和理性反思,并结合国情对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构建提出
了建议:首先,立法应以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属性为价值判断基础,建立地
理标志的专门法保护制度;其次,完善现有商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使不同
法律制度相互协调,形成统一整体,以有效保护我国丰富的地理标志资源,
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