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作者: 白绿铉,卞建林译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简介:
片断:
2.各州法典化时期:各州民事诉讼法法典化是从1848年纽
约州率先制定民事诉讼法典开始的。纽约州民事诉讼法典是大卫·达
利德·菲尔德(DavidDudleyField)多年不屈不挠地进行成文法
运动的结果。该法典合并了普通法和衡平法法院程序,并废除了
复杂的诉讼形式和诉答制度,从而大大地简化了民事诉讼程序。纽
约州民事诉讼法典是普通法的历史上第一次以立法形式制定的统
一的程序法。从此,多数州也效仿纽约州的民事诉讼法典,先后
制定了本州的民事诉讼法典。
3.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时期:从前,美国虽然有统一的联邦法
院体系,但由于联邦法院没有统一的程序法,联邦法院审理案件
适用所在地区的州的普通法和衡平法程序。这样,严重影响联邦
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纽约州制定民
事诉讼法典以来各州法典化的经验基础上,研究制定联邦法院的
诉讼程序,于1938年颁布了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程序规
则,从而统一了美国联邦法院的民事诉讼程序。联邦民事诉讼法
的统一有力地推动了各州朝统一方向发展。
(二)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主要内容
联邦民诉规则共11章86条,其主要内容可分为四个部分:第
一部分,第1章至第4章(第1条至第26条)规定诉讼开始、诉
答书状和申请书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和请求的合并;第二部分,第
5章发现程序(第27条至第37条);第三部分,第6章至第7章
规定开庭审理及判决(第38条至第63条);第四部分,第8章至
第11章(第64条至第86条)临时扣押财产、书记官以及其他有
关事项规定。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虽然可以说是一部成文化的民事诉讼法
典,但它并不是大陆法系意义上既有总则又有分则的系统化的法
典,而是以英美法的判例法为基础,总结了传统的判例法的经验,
特别是重点放在改革和简化开庭审理前的诉答程序事项的具体规
定、发现程序的方法以及当事人提出各种申请的程序和标准。至
于开庭审理的程序,基本上是以往的习惯作法,没有什么改革,而
且开庭审理的许多程序没有作具体规定,还是按照已经形成的习
惯进行审理。美国最高法院规定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是作为联邦
地区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的标准规则的,各联邦地区法院在与这一
规则不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制定本地区法院的地方性民事诉讼规
则。
美国民事诉讼法学者之所以把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视为继
1848年纽约州民事诉讼法典之后,美国民事诉讼法发展道路上第
二个最大的里程碑,是因为它有如下两大功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