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过失犯罪比较研究
作者: 刘志伟,聂立泽主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4
简介: 市场经济政策在我国的贯彻实行,极大地激活了各行各业的潜能,促进了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但另一方面也引发了一些负面的后果。其中一个严重的负面后果就是业务过失犯罪的大量增长,(1)-方面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另一方面阻滞了各相关行业的发展。如交通事故、企业安全责任事故等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业务过失犯罪大量发生,给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e疗事故、血液制品事故等危害公共卫生的业务过失犯罪不断发生,既严重危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又败坏了医疗卫生部门的声誉;环境监智失职、传染病防治失职、商检失职等读职型的业务过失犯罪的发生,既危及公共安全,叉降低了有关国家机关的声誉。如何遏制和有效惩治业务过失犯罪,减少这类犯罪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今后发展健康的市场经济不可回避的问题。实证调查表明,没有将刑法手段很好地运用或者用得不够,是近年来业务过失犯罪频繁发生且对社会的危害甚烈甚巨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对业务过失犯罪进行专题研究,深入探讨在市场经济务件下,如何运用刑法手段准确有力地惩治井有效地遏制和防范业务过失犯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不可否认,外国对业务过失犯罪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早,不仅有比较丰富的立法和司法经验,而且在理论上也取得了重要的建树,如可以容许的危险、信赖原则等理论已经相当成熟,在大陆法系国家,已比较广泛她运用于处理交通肇事、企业安全责任事故等业务过失犯罪。从当代各主要国家刑法典关于过失犯罪的规定来看,大多数都也含普通过失犯罪和业务过失犯罪两种类型。之所以将业务过失犯罪从普通过失犯罪中分离出来,专门加以规定,主要是因为:第一,在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各行各业专业化程度与日俱增的背景下,许多对于普通公民而吉既没有能力预见到,也不需要加以预见的危害结果,对于从事某些特殊业务的人员而言,则不但应当预见到,而且完全可以预见,对于这些从事特殊业务的人员,法律必须赋予他们与其业务相关的专门注意义务,如果他们不履行或者不认其履行这些注意义务而导致严重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受到刑罚处罚。"理由是:(1)由于这些专业人员专门从事某方面的工作,他们对于自己的工作在何种环节可能发生何种危害结果,以及如何避免和排除这种危害结果十分清楚,因而他们完全有能力预见到并且避免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2)如果这些专业人员不采取有效的措施严防自己的工作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这种危害结果一旦发生,往往会给社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2)因此,从事这些专业工作的人员有义务预见并且避免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既然这些专业人员有义务又有能力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却没有防止,那么一旦其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也括刑事责任。这样,对某些业务过失行为予以犯罪化就成为一种合理而且必要的选择。第二,某些危害结果虽然普通公民和专业人员都能预见到,但这两种人对这些危害结果发生的预见能力却存在很大差别,从事专业活动的人员对这些危害结果发生的预见能力可能要远远强于普通公民,而在业务活动中因过失而导致的危害结果又可能远比通常情况下更严重,(3j相应地,有关专业人员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和应受的刑罚处罚也应重于普通公民。在这种情况下,也有必要对这类过失犯罪专门加以规定,以便设置不同于普通过失犯罪的法定刑以加重这些专业人员的刑事责任,从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国外刑法理论对上述影响业务过失犯罪的定罪和量刑的种种因素,均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反观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业务过失犯罪的研究,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仅有若干篇专门研究该领域的论文,专著尚阴如,对有关个罪的研究也还处于初浅阶段。近年来,虽然许多刑法研究者对过失犯罪(或犯罪过失)问题给予了较多的重视,取得了一定数量且水平较高的研究成果,但极少有人对业务过失犯罪进行专门研究,因而使有关具体业务过失犯罪的研究缺乏通盘考虑,出现了解决同样性质问题的思路、方案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这样就难以发挥刑法理论科学指导司法实践的应有功能。在目前业务过失犯罪日益增多且危害程度日趋严重的情况下,这种理论研究善显然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开展对业务过失犯罪的系统比较研究,无疑具有很高的理论价值,对丰富和深化我国刑法理论研究,推动我国关于业务过失犯罪立法的完善,均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