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vo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acts
作者: 谭剑著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简介:
这本《行政行为的撤销研究》由谭剑著,主要内容是:在行政法上,行政行为的撤销是一种普遍现象,但是在立法上行政行为撤销的内涵很不确定,在实践中同时存在撤销与多个范畴混淆使用的现象。这就有必要从理论上对撤销的含义进行界定,在实务中对撤销与吊销、注销进行精确的区分。我国虽然在理论上承认无效行政行为和可撤销行政行为的区分,但是在立法和实践层面,却奉行的是“凡瑕疵行政行为均可撤销”的制度。尽管在实践中,行政机关撤销自己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一种普遍现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种撤销权是一种无须证明的“当然权力”,行政机关的撤销权也并非是从行政行为的作成权或者监督权中演绎出来的,而是一项需要法律予以明确授予的权力。行政行为撤销的方式有职权撤销和争讼撤销两种,但是从结果来看,二者并无本质上的差别,因此完全可以以争讼撤销的标准为蓝本勾画行政机关职权撤销的标准,这些标准包括主要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严重违反行政程序以及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这些看似简单的标准在适用中却千差万别,因此,有必要结合立法和案例对行政行为撤销的标准进行解释和说明。行政行为的撤销一方面可以维护法律的纯洁性,但另一方面可能会对法律的安定性构成冲击,进而对个人利益的保障和公共利益的维护造成损害。因此,为维持各种法律价值和法律利益之间的平衡,应当对行政行为的撤销进行适当的限制。行政行为撤销的限制来自于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行为持续的时间、行政行为是否经争讼确定以及撤销程序本身。行政行为因撤销而丧失法律效力,但除此之外,行政行为的撤销还会引发一系列法律效果。这些法律效果包括利益返还、不利结果的消除、损害赔偿和行政行为的重作等。因此,行政行为的撤销除了要符合撤销标准外,还应当受到行为类型、撤销时间和撤销程序的限制,以保持各项利益和价值的平衡。
《行政行为的撤销研究》适合行政行为研究者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