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dice Civile Italiano
作者: 费安玲,丁玫,张宓译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简介: 中文版的《意大利民法典》是在1997年首次与我国读者见面的。它的问世不仅使我们能够深入了解和分析这部典型的“民商合一模式”的民法典,更为我们提供了一条从理论上比较分析民商法的立法体系与制度的新途径。在《意大利民法典》中文版问世后,得到了我国法学界许多朋友的关注,对此我们表示十分的感谢。
这次翻译出版2004年《意大利民法典》中文版,主要目的有二:
第一,将1997年第一版《意大利民法典》中文版问世后至2003年底期间《意大利民法典》最新变化的信息介绍给我国法学界。从1997年到2003年底,《意大利民法典》的变化是较大的。这种较大的变化取决于两个要素:其一,从1997年到2003年底是欧洲经济与社会发展变化较大的历史阶段之一,而且这一变化还在进行当中。欧洲社会的发展尤其是欧洲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不仅对诸如意大利等参加一体化的国家在政治上、经济上有着巨大的影响,在法律上也产生了我们前所未料的变化。虽然民法典依然具有国内法性质,但是,欧洲一体化的进展对各参加国国内民法典的震荡是巨大的,它导致各参加国国内民法典纷纷发生着一定的变化。法律的变化是正常的,而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法律变化并非一般的变化,而是具有特定历史性。其二,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和欧洲一体化的进展,意大利国内要求对民法典的相公部分进行修改的呼声甚高。
众所周知,意大利民商立法采取的是民法典与单行法并存的方式。民法典的修改通常是借助于单行法进行的,即被修改的立法通过单独的立法令公布,其修改的内容一经公布,也就随即替代了民法典中的相应条款。在1997年至2003年底期间,与《意大利民法典》有关的单行法的修改林林总总的近六十次。与此同时,在必要的情况下,立法机构也对民法典整章整节地进行修改,例如2004年1月1日生效的第五章中的“公司法”部分,就是立法机构对民法典的直接修改。
第二,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可资借鉴的信息。目前,正值我国制定物权法、修改公司法等重要法律并进而制定我国《民法典》的重要时期,将目前新的《意大利民法典》翻译出版,可以为我国的相关立法的制定与修改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新信息。
自1997年至2004年期间,《意大利民法典》的部分条款发生了变化,该变化主要有二:
第一,公司法部分发生巨大变化。这次对1942年《民法典》中公司法部分的修改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在2002年完成。同历史上包括公司法在内的商法修改的情况相比较,我们发现,意大利商法的修改有一个明显的“60年一变’’的规律,即意大利商法部分的重大修改分别完成于:1882年、1942年和2002年。
为了使读者能够更加清楚地了解此次《意大利民法典》公司部分修改的内容与背景,费安玲教授利用在意大利讲学的机会,特地邀请了意大利十分著名的商法学教授佛朗切斯克。卡尔喀诺(Francesco Galgano,任教于欧洲最古老的大学、罗马法复兴的发源地波洛尼亚大学法学院)为中国读者专门撰写了一篇介绍公司法部分修改的文章(即2004年《意大利民法典》的序)。在卡尔喀诺教授的这篇文章中,详细介绍了公司法部分修改的内容及其理论思考。
第二,民法典明显弱化了政府机构的审批权限和干预私法活动的权限。在2000年之前的《意大利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政府不可动摇的审批权限以及对法人从事私法活动的严格限制,例如凡社团、财团以及其他具有私法特征的机构,必须经共和国总统令批准、或者经政府授权的省长的审批,方能够取得法人资格(《意大利民法典》第12条);公司或其他团体修改设立文件或章程也必须由政府主管机关进行审批(第16条)。此外,“未经政府主管机关许可,法人不得购置不动产、不得接受赠与遗产、或取得遗赠。凡未经许可进行的购置和接受行为均无效。”的内容(第17条)。进入21世纪后,立法者有意使这些内容在民法典中弱化甚至从民法典中退出。因此,上述内容于2000年12月22日被立法机构通过法令废除,与政府批准行为有关的法人登记条款也被同时被废止(《意大利民法典》第33条、第3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