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数字艺术产业比较研究
作者: 邓文华著
出版社:学林出版社,2008
简介:《海峡两岸数字艺术产业比较研究》认为,海峡两岸之间的任何比较研究,无论是政治、经济方面的比较研究,还是文化、艺术方面的比较研究,都应有一个历史启示和归宿,即我们应在探讨相关论题历史渊源和发展现状的基础上,为两岸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有意义的分析和借鉴。毕竟,在海峡两岸交流日趋频繁的今天,走向融合和统一已是大势所趋,学术的研究也应该履行共同的民族职责和使命,为创造一个和平、繁荣的中国而努力。因此,本文最后从全球化的角度简要阐述了两岸数字艺术产业交流与合作的重要性,它包括资金、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内容。
近年来,文化产业在全球范围内的凸兴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此背景下,数字艺术产业也取得了可观的发展。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海峡两岸的数字艺术产业都起步不久,尚未形成巨大的效应。不过,近年来海峡两岸都出台了很多关于发展文化产业的政策,这为数字艺术产业的勃兴创造了机会。
《海峡两岸数字艺术产业比较研究》所说的数字艺术,是指以数字媒介为生产、传播和接受工具,实现了以“0”和“1”为编码与解码原则的艺术;其产业化受惠于大众文化、消费文化在全球范围内的风靡与流行。从社会定位来讲,数字艺术产业是文化产业的一个分支。就表现形态来看,数字艺术产业主要有七种形式,即:互联网艺术产业、手机媒体艺术产业、数字电影产业、动漫产业、数字电视产业、游戏产业、DV艺术产业。本文主要就前面四种数字艺术产业进行比较研究。其中,对互联网艺术产业和手机媒体艺术产业的分析分别以网络文学和短信文学的产业化为重点,而对动漫产业的分析则主要以动画片的生产为重点。
大体来看,海峡两岸数字艺术产业存在下述相似之处:在艺术生产方面,主题、风格及产业模式均存在“叙事”趋同倾向。在艺术传播方面,存在接受同步情况,一是指数字艺术在媒介的帮助下,在“第一时间”、以“第一现场”的形式在两岸同步传播;二是指境外的数字艺术在海峡两岸同步传播。在艺术接受方面,存在“消费共鸣”现象。比如,李安导演的《卧虎藏龙》,张艺谋导演的《英雄》在两岸都获得了高票房的收入,引起了广泛的共鸣。
诚然,海峡两岸数字艺术产业这三种相似之处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以“叙事”趋同为例,它既是全球化背景下“叙事”趋同的体现和反映,也与数字艺术的产业化操作有关。不过,总的来看还是受媒介影响的结果。比如,两岸手机短信文学语言的诗性特征,从根本上来说是受手机媒介限制、影响的结果,即每条短信只能发送70个汉字。又以“接受同步”为例,它的出现也与很多因素有关,比如防盗版、防泄密的需要等。但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数字媒介的应用才是问题的关键。同样,“消费共鸣”的出现也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不过,文化是一个很关键的因素。因为,从接受美学的角度来看,两岸数字艺术接受过程中共鸣的产生,与两岸人民具有相同的文化心理结构这一事实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一般而言,受众的文化心理结构相同或相似,就比较容易产生心理上的共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