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理论研究
作者: 邓辉辉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简介:既判力理论与诉讼目的论、诉权论一同被视为传统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的三大抽象而重要的基本理论。按照我国著名诉讼法学家江伟教授的观点,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除上述三论外,还包括程序价值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论和诉讼标的论。在民事诉讼的六大基本理论中,己经出版专著的有:李祖军博士的《民事诉讼目的论汕
江伟教授、邵明博士、陈刚博士的《民事诉权论》;肖建国博士的《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李龙博士的《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研究》。对既判力理论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我国目前尚无专著出版。
就既判力而言,它是指法院作出的确定判决关于诉讼标的的判断所具有的通用力或者确定力。既判力理论的正当根据在于维护国家法治的安定,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既判力是判决的各种效力的核心,是将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具体化。既判力具有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前者是指在诉讼标的同一的情形下,前诉判决对于后诉案件在程序上的拘束力,当事人不能在后诉中提出与产生了既判力的前诉判决相反的主张或者请求,法院也不能在后诉中作出与产生了既判力的前诉判决相矛盾的判断;后者是指确定判决终局地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或者实体法律关系,在诉讼标的不同的后诉申,当前诉的既决事项成为先决问题时,后诉法院应以前诉判决之判断为基础进行裁判。正因为如此,既判力理论在民事诉讼法学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但是,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解释至今没有使用"既判力"这一术语,在诉讼理论界也在相当长的时间未曾涉及这一问题,除张卫平教授、江伟教授、常怡教授近期主编的民事诉讼法学教科书专章论述了既判力理论外,其他的民事诉讼法学著作几乎没有论述这一问题,并且学术界有关既判力理论的论文也相当有限。因此,既判力理论的研究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中有较为广阔的空间,并且对我国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专著共分为五章。其中前三章是关于既判力自身理论的研究。第一章为“既判力概论”,论述了既判力的概念、根据、理论基础、本质、功能、效力和意义;第二章为“既判力的裁判形式”,从既判力的构成要件出发,具体分析了法院的哪些裁判具有既判力;第三章为“既判力的范围”,分别阐述了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主观范围和时间范围。由于既判力与诉讼标的、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改草之间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本书的第四章和第五章对此专门进行了探讨。
如果说诉权论是关于诉讼出发的理论,那么既判力理论可以说是诉讼终结点的理论。因而在西方国家,特别是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对既判力理论的研究是较为深刻、规范和精致的,关于既判力的本质、根据、裁判形式、范围等问题曾先后出现了不同的学说。本书既对国外既判力理论的有关学说进行了介绍,又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与法理环境下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我国既判力理论应持的基本观点,如既判力的根据是国家的审判权;既判力的本质是民事诉讼法上的效力,其首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次是为了当事人的个人利益,等等。
本书是我国第一本论述既判力理论的专著,虽然本人尽了许多方面的努力,但由于占有的资料十分有限,且受本人学识水平的限制,许多问题未能展开进行深入的分析,书中的某些观点也可能存在错误。我希望本书的出版能使读者对既判力理论有一个整体的了解,并作为引玉之砖,求得学界同仁共同深化对既判力理论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