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regulating on public finance participating in the treatment of problem financial institutions
作者: 邢会强著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
简介:
金融业的特殊性决定了财政在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中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财政参与处理问题金融机构具有合理性,也应该有合法性,这就需要用法律对财政参与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进行规制。
本书将财税法的既有理论——民主财政论、公共财政论、法治财政论、健全财政论运用到问题金融机构处理领域,提出了一些新的理论,如财政参与处理问题金融机构的理论基础、财政的金融职责理论、财政机关与金融机关之间的关系理论,等等。这些理论,对于我国财政参与处理问题金融机构的实践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对财政参与处理问题金融机构进行的财税法规制,包括预算法规制、税法规制、公债法规制、转移支付法规制四个部分。财政法与金融法是相互配合的,它主要包括:要建立财政负担的转移安排、财政机关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有一定的角色、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及其与财政机关的协调、对中央银行利润及资金运用进行法律规制,等等。财政参与处理问题金融机构法律规制有四大制度基础: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均衡权力(利)配置、实行信息公开和确保财政健全。这要求建立我国的重大公共支出决策听证制度,进一步提高我国的财政透明度,制定我国的财政危机防范法。
据此,本书提出以下立法建议:(1)制定《财政法》,规定财政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2)修改和完善《预算法》,规定一切财政支出都必须纳入预算、应编制财政应急预算、单独编制财政风险预算、在或有负债领域将政府预算编制的会计基础改为权责发生制、金融风险比较严重的地方应建立财政风险准备金、应将税式支出通过预算进行管理、应公布详细的预算草案和决算;(3)按照税收法定原则,进行系统的、大规模的税法清理,提升我国税收立法的级次;(4)制定《公债法》,规定中央公债发行的审批程序、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的审批程序、公债累积额上限管理、公债偿债基金、公债预警机制;(5)制定《转移支付法》,规定特别转移支付;建立财政危机防范法的基本框架;(6)制定《存款保险法》;(7)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完善最后贷款的条件,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在提供最后贷款时必须严守这些条件;该法同时还应规定货币发行收入的运用规则,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在运用资金救助问题金融机构时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可供选择的方案的成本进行比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