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找到 1 项 “郑雪倩,王晨光,曹艳林,邓利强 编” 相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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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研究出版社 2020-04-01
简介: 《全民防控新冠肺炎法律导读》旨在迅速引导和动员全社会各个层面在庚子之春中国面临的大疫之下乃至大疫之后的高效合法应对,依法依序安排工作、生活,恢复生产经营,并为今后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提供一定的预案和建设性反思。 全书分为四部分,先综述本次疫情下全社会各有关机构面临的综合治理以及行政、司法、日常生产经营所面临的问题及建议。再聚焦行政管理部门需要掌握的疫情相关法律问题。然后分别以问答形式解答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及公民需要掌握的疫情相关法律问题。并收录了*人民检察院首批和第二批公布的疫情相关犯罪典型案例,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便查。 《全民防控新冠肺炎法律导读》集学术研究与司法实务及医药卫生领域专家学者于一堂,由国家卫健委全国新冠肺炎专家组成员中的法律专家和中国卫生法学会的学者合力打造。极具实用性,可供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司法实务人员作为工具书来指导使用。【目录】依法抗“疫” 促进国家应急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章 依法提升疫情防控治理能力和水平一、全民动员,依法抗“疫(一)依靠群众,全民动员(二)依法及时、准确发布疫情信息(三)依法迅速、果断切断传播途径(四)全力救治,保障公民健康权益(五)加强监管,依法从严惩处各种违法行为二、依法科学有序防控,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疫情防控的应急措施必须以科学规律为基础(二)防控措施必须要严格依法(三)疫情防控必须有序开展三、以法治思维参与疫情防控,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一)以法治思维作为我们提供法律服务的理念(二)以疫情防控工作的现实需要作为我们工作的导向(三)以辅助构建更加完善的疫情防控制度作为我们努力的目标四、关于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时期支持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建议(一)依法赋予基层决策者应急抉择权(二)依法处理各方利益主体关系(三)限制公民权利的强制措施应当有法可依,尽量降低损害程度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状态下的公民权利保障与限制(一)必须以控制疫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目的,严守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立场(二)应对措施必须基于科学规律之上(三)必须依法应对六、关于加强大量人员返城情况下疫情防控的专家建议(一)防控决策和措施应有医学基础和法律根据(二)对返城人员的健康检测应延伸到返城沿途各站点和交通工具上(三)针对上班后人员密集地点的防控措施(四)尽快研发使用快速检测盒或试剂,建立早诊断的快速通道(五)加强对采取措施的合法性论证七、关于公布新冠肺炎确诊者居住大致区域的法律意见(一)法律规定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二)并无明确规定应向社会公布的疫情信息内容(三)公布的疫情信息应能够有的放矢指导疫情防控(四)公布的疫情信息不能侵犯患者隐私权(五)个人利益应服从公共利益(六)政府根据防疫需要确定向社会公布的疫情区域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公布应及时准确九、修改中国有关食用野生动物法律条文的建议(一)食用野生动物带来的新发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危机(二)现行法律有关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三)现行法律规定给传染病防治留下的漏洞(四)法律修订建议十、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如何保障正常诊疗的开展(一)原则(二)医疗机构停止接诊或者中断治疗存在的法律风险(三)对于正常诊疗开展的几点建议十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后期法律工作的思考(一)完善公共卫生领域方面立法,强化法治保障(二)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应急管理体系,增加能力建设(三)强化严格高效执法,公平公正依法处罚(四)因地制宜加强公共卫生人员队伍建设、人员培训实操演练(五)开展普法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第二章 疫情防控政府部门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第三章 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机构应注意的问题第四章 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及个人应注意的问题第五章 *人民检察院发布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附录 防控疫情法律法规【免费在线读】《全民防控新冠肺炎法律导读》: (九)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事件 1.讨论及分析 根据《合同法》*百一十七条及《民法总则》*百八十条的规定可知: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及民法总则的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认定不可抗力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主观上不能预见该事件的发生。 主观上不能预见,是指在缔结合同时当事人不能合理预见该客观情况的发生。能否预见,学界对此还划分为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主观标准,即以合同当事人的判断能力及认知水平来衡量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是否能预见该客观情况的发生为标准;客观标准,即从一般理性人的立场出发判断在缔结合同时能否预见该客观情况的发生为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客观标准进行判断;但不排除在合同当事人具有专业背景的情况下,适用主观标准进行判断。 本次疫情暴发突然,发展迅速,相较于火灾、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具有专业水平的医护人员对此次疫情的发生尚且不能有效预防,一般人依据现有认知水平根本无法预见此次疫情事件的发生,因此笔者认为可将此次疫情认定为主观上不能预见该事件的发生,但仍不排除在个案中出现特殊情形。 (2)客观上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该事件的发生。 “不能避免”是指该事件的发生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当事人穷尽所能施行的手段后仍不可避免该事件的发生。本次疫情暴发突然,发展速度快,且传染性较强,具有专业背景的医护人员尚不能阻止该事件的发生,一般人亦不用说,因此此次疫情事件应属于不能避免的事件。 “不能克服”是指事件发生后当事人以自身能力无法克服以正常履行该合同,且不能控制该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此次疫情暴发后,武汉率先实行交通管制,以控制疫情,此次因武汉“交通管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应属于不能克服的事件。其他因疫情造成的不能克服的情形应结合合同履行具体情况分析后进行判断。 (3)合同的期间性。 如以本次疫情为由认定不可抗力的合同应在疫情发生前成立,疫情发生后尚未履行完毕,在合同履行期间内。笔者认为如合同成立于疫情发生后或疫情发生前已履行完毕,不可将此次疫情认定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抗力。 (4)因果关系。 合同不能履行或致使对方遭受损害应与本次疫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在认定时笔者认为还需考虑疫情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以平衡各方责任。 本次疫情已从湖北武汉扩散至全国,现我国各地区、省市均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但截至本文发布之前,*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文件并未明确将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确定为不可抗力事件。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针对此次疫情在认证平台中增加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的在线申请功能,并于2020年2月2日向浙江湖州某汽车出口制造企业出具了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以帮助企业减轻因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中国贸促会具有出具不可抗力证明的资质。贸促会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及地区政府的认可,在域外具有较强执行力,中国贸促会及其授权分、支会均可出具该证明。 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于2月10日表示,根据当前我国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后,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能继续履行的困难,笔者建议还可向公证处申请合同履行不能的证据保全公证,以强化因疫情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相关证据材料的证明力。 2.结论及建议 笔者认为,虽然当时有司法机关将2003年“非典”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但在具体案例中各地法院仍然视合同具体履行情况做出了不同认定,现司法实践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更新发布,当前应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形判断阻碍合同不能履行的事由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