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朝隋唐恩赦制度研究
作者: 陈俊强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简介: 拙稿试图透过对北朝隋唐恩赦制度的研究,分析中国中古皇权的性质,
并且尝试指出皇权是如何得以贯彻,帝王统治如何得以落实。
唐代律令对于皇帝大赦的规范颇为严密,举凡大赦生效的时间、赦免的
范围、法定要求、不当得赦者、赦前断罪不当的补救等,都有明文规范。大
赦除了宽免罪犯以外,对于官人或赐爵,或加阶,不过,最值得注意的是准
予左降官“量移”。此外,唐代大赦经常放免民间债务,有时甚至连民间私
人债务也一并免除。此一现象正是反映出民间的契约没有获得足够的法律地
位,个人权益受到皇帝率意的侵害。皇帝的恩惠竟干涉到民间的私债,乃中
国恩赦的一大特色。
君主降赦,无疑破坏法制,属不合理措施,如今,将君主的恩赦纳入律
令规范,使君权有所约束,不致漫无节制,应视为不合理措施的合理化过程
,可说是一大进步。可惜,皇权始终是最高、最后的,况且恩赦又是皇帝个
人专属的恩德,因此,终究无法将恩赦完全法制化。反而,皇帝后来不复依
准律令,经常违法而赦。此外,唐代皇帝经常“录囚”,录囚之事固然代表
人君重视刑狱,但其实亦反映君主干涉司法审判。而且,录囚较诸大赦,更
缺乏法定规范,皇帝可以更加随心所欲地曲法施恩,显示皇权进一步扩张。
自武后以降,恩赦已非单纯皇帝的恩德,而是皇帝统治广土众民,贯彻
皇权的必要手段。大赦的礼仪在公众面前展示,一方面,可以让人民“看到
”;另一方面,恩赦包含了免罪和恩赏,可以让人民实质上“得到”人君雨
露,“感到”浩荡皇恩,从而才会“知道”皇帝要诉求的目的。职是之故,
不仅吉礼和嘉礼等典礼,甚至国家重大政策,诸如武后行新政、中宗复唐政
、德宗行两税法、武宗整顿佛教等关涉国计民生的重大政策,必借恩赦以广
被四方,下达万民。故此,唐代君主不可不赦。但是,晚唐的恩赦似乎越来
越难以落实,浩荡皇恩渐成一纸空文。连赦令都无法贯彻,依附在赦令之上
的政策,自然无从落实。唐代凭借赦令以贯彻的皇权,不断萎缩,对全国的
统治越来越力不从心,大唐帝国遂土崩瓦解。
综观恩赦制度的发展,凡经三变。恩赦在远古原为宽恕族内的犯罪,及
至春秋战国时,转变为君主的恩德,乃君主治国临民的手段,此一变也。爰
至汉代,赦既为人君施恩布德的重要方式,故除了是对罪囚免刑以外,遂加
上对官民的恩赐,此恩赦的再变。迨至唐代,恩赦除了是人君的恩德以外,
君主更借恩赦作为贯彻政策的重要手段,赦之作用已溢出单纯恩德的范畴,
此恩赦之三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