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服务贸易补贴立法
作者: 顾宾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7年06月
简介:
顾宾编*的《WTO服务贸易补贴立法——兼论国 内改革》研究的核心问题是WTO服务贸易补贴法。研 究围绕WTO《服务贸易总协定》**5条服务贸易补贴 “内置式议程”展开,探讨范围包括服务贸易补贴的 定义、服务贸易扭曲效果认定、服务贸易补贴救济措 施等本领域基础性问题。笔者有意借鉴WTO《补贴与 反补贴措施协定》规范货物贸易的立法经验。但是, 主要是因为WTO服务贸易涵盖范围包括四种不同模式 ,其中只有模式一“跨境提供”与货物贸易特点相似 ,使得服务贸易补贴和反补贴规则探讨需要分模式进 行。模式四“商业存在”情形下可能出现东道国和母 国政府同时补贴并提出如何反补贴的问题。在不同服 务提供模式下,如何理解服务贸易补贴与各成员服务 减让承诺、国民待遇、*惠国待遇、非违约之诉等与 《服务贸易总协定》其他纪律的关系,也是本书讨论 的重点。由于十多年来服务贸易规则谈判鲜有进展, WTO争端裁决案例也从未触及这些基本问题,以上探 讨具有较强的学理尝试性。
除了围绕WTO相关纪律进行学理研究,笔者还借 鉴在服务贸易补贴立法和争端裁决领域实践较多的欧 盟经验,主要是《里斯本条约》**07—109条(即前 《欧共体条约》第87—89条)关于“国家援助”的内 容。在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涵盖的一百六十多个 服务贸易部门中,笔者以银行服务和文化服务为例, 试图分析服务贸易补贴法的可行性和具体操作程序。
本书的基本结论是,服务贸易补贴定义基本适用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货物贸易补贴定义。服务贸易 补贴立法应当针对四种服务提供模式分别设立。无论 国民待遇栏下承诺如何,WTO成员都没有义务在模式 一“跨境提供”和模式二“境外消费”情形下对境外 服务提供者提供补贴。作为《服务贸易总协定》乌拉 圭回合四个规则议题之一,服务贸易补贴与其他三个 规则议题存在相辅或相抵的关系。在多哈回合服务贸 易谈判两大议程中,服务贸易补贴规则谈判对于服务 贸易自由化进程影响深远。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讲,由 于其补贴服务贸易的能力不及发达国家,推动服务贸 易补贴多边规范是符合自身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