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纠纷及其处理
作者: 马焕灵著
出版社:教育科学出版社,2011
简介: 《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纠纷及其处理》由马焕灵编著,是“教育博士文
库”系列之一。
高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纠纷是近年来教育法学研究领域的热点问题。
全面深入研究高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纠纷问题,完善高等学校学生纪律处
分纠纷的解决机制,对于摆脱学生纪律处分纠纷解决的困境,推进我国高
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制度的构建进程,促进新的高等教育秩序的形成,以
及构建和谐社会,都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高校学生纪律处分
纠纷及其处理》在已有相关研究
成果的基础上,采用比较法、案例法、文献法和调查法,集中讨论以下五
个问题。
一、纪律处分纠纷的产生原因、发生状况以及争议所在。纠纷的产生
缘起于学生对纪律处分不服。纠纷的争议集中在处分标准、处分程序和救
济途径的选择三个问题上。
二、纪律处分纠纷的解决途径及其问题。途径主要有校内申诉、行政
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等,尽管不乏成功的案例,但都不
同程度地存在问题与障碍。
三、纪律处分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其定位。鉴于高等学校教育管理
权在性质上是一种不能排除国家影响的社会自治公权力,高等学校与学生
之间必然存在行政与民事两种法律关系。因此,从学校管理权的来源出
发,通过确认纪律处分的性质和相应的法律关系,进而可以选择相应的解
决途径。
四、纪律处分纠纷解决内部机制的完善。其一,完善高等学校学生纪
律
处分制度。(1)明确高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制度存在的理论前提:秩序与
自
由的统一;(2)完善高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制度的标准:范围标准是三
维场域,内容标准是最低的权利保障和最低的义务履行,程度标准是比例
原则,依据标准是符合法治精神的校规;(3)完善高等学校学生纪律处
分制度的程序:可借鉴美国“北卡罗来纳州立大学纪律处分程序”设计
程序公正的纪律处分制度。其二,确立高等学校学生的纪律处分校内申诉
权。纪律处分申诉权应是学生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一项宪法性程序权
利。其三,设立学生纪律处分校内申诉机构。学生纪律处分申诉委员会应
定性为校内行政仲裁机构,并在学校组织结构中独立设置。其四,完善高
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申诉制度。高等学校应当遵循合法、公开、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以学校名义遵循起草、审查与决定、备案与公布、修改
与废止等程序来制定有关纪律处分申诉制度。其五,保障高等学校学生纪
律处分申诉制度的有效运行。(1)运行原则:合法、公正、公开、及时、
方便学生的原则,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的原则,一次仲裁的原则,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适性进行审查的原则,不调解原则,回避原
则;(2)与外在程序的衔接:通过修改《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
提高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制度的立法地位,并明确校内申诉制度与外在法律
救济途径的衔接方式。
五、纪律处分纠纷外部机制的完善。其一,完善与纪律处分纠纷处理
有关的教育行政申诉制度。(1)教育行政申诉制度在法律上应该定性为
教育行政仲裁;(2)确认纪律处分纠纷的教育行政申诉途径,有充分的
法律依据表明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纪律处分纠纷的解决负有责任,它不能
怠于行使申诉受理权;(3)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对高等学校的纪律处分
规章审查行使教育行政监督权;(4)应制定相关规范保证教育行政申诉
的公正实施,如可由教育部制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教育行政申诉实施
办法》来确保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处理纪律处分纠纷的职责。其
二,完善教育行政复议制度。(1)确认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解决高等学校
学生纪律处分纠纷的必要途径,如开除学籍行政处罚和由纪律处分引发的
拒绝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的行为应当纳入行政复议渠道;(2)为纪律处
分纠纷的解决改进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法》应该对明显违法的具体
行政行为实行暂停执行和先行撤销制度,应该健全《行政复议法》对抽
象行政行为中的规定的处理机关和处理程序规定,明确具体行政行为明显
不当的认定标准,增强行政复议对不当行为进行监督的可操作性。其三,
完善诉讼机制。(1)完善与纪律处分纠纷处理有关的行政诉讼机制:通
过深层次的司法解释可以确认高等学校的行政被告资格;法院加强对高等
学校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的审查;(2)完善与纪律处分纠纷处理有关的民
事诉讼机制:高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在程序上或者行为上侵害了学生的财
产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和隐私权等权利时,学生完全应当可以提起民
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