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证券市场
作者: 黄小平等撰稿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简介: 《21世纪证券系列教材?基础知识模块?海外证券市场》主要内容:在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和中国企业海外上市越来越频繁的今天,海外证券市场也越来越多地引起人们的关注。特别是当中国证券市场需要解决某些 发展中的问题的时候,人们总会习惯地问:国外的做法如何?这一点,在证券立法活动中的比较与借鉴可能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不过,人们在说国外的时候,似乎都形成了一种默契: 那个外国其实就是美国。这种说法可能基于这样一种现实:在市场经济国家中,美国的证券 市场和证券法律制度都是具有典型意义的。而且,美国经济发展执全球之牛耳,其证券市场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其他国家的证券市场,其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法律制度也较为完善 ,对世界各国具有较好的示范和借鉴作用。特别是美国证券市场是开放的,许多国家都有企业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因此,无论要研究哪一个国家的证券法,都必须先了解美国的证券法。
但海外证券市场实际上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除美国以外,不少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也十分发达。《21世纪证券系列教材?基础知识模块?海外证券市场》不可能对全部海外证券市场进行全面介绍,只能选择其中有代表性的国家或地区的市场。因此,《21世纪证券系列教材?基础知识模块?海外证券市场》所阐述的海外证券市场主要是指英、美、德、日四个国家,同时也兼顾到了我国港台地区和东南亚、韩国及澳洲市场。为什么这样安排呢?因为这几个国家和地区基本上代表了证券市场上各种不同的类型。同为市场经济国家,美国、英国的证券市场和证券法律制度就 有很大的不同。
美国的特点是市场高度开放,监管十分严格。美国证券法律制度大致分为四个层次:一 是联邦法律。包括作为证券市场基本法的《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还包括《1999年金融服务法》(取代《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1935年公用事业控股 公司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等。二 是州证券法。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证券法,这不仅是因为美国的政治制度允许各州都有制定 法律的权力,还因为历史上美国各州证券立法先于联邦立法。早在19世纪美国州法律中就开 始了关于证券交易的规范,1911年堪萨斯州制定出专门规范证券市场的“蓝天法”,明文规 定发行证券须经特许,其后各州纷纷效仿。三是联邦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制定的规则、解释 。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C)是专门实施联邦证券法的政府监管机构,也是美国证券投资交易活动的最高管理机构,其主席由总统任命。四是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标准和要求。美国证券法规定了证券交易所实行“自我管理”的原则,而其管理又是通过它制定的上市标准和要求来实现的。企业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除了必须遵循前述法律、法规和规则外, 还应当满足各交易所制定的上市标准和要求,这些标准和要求,对在本所上市的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具有规范上市公司和券商的作用。
而英国的情况就不一样。首先是没有专门的证券基本法,有关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公司法、金融服务法等法律、法规中,核心内容是公开原则;其次是证券业的管理主要依靠行业自律,即依靠证券交易所、各类协会、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和这些机构制定的 业务规则、从业准则等进行自我管理;第三是英国没有法定的官方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因此 ,英国证券法律制度的特点简而言之就是“自律加公开原则”,并因此形成了许多学者称之为不同于美国和欧洲大陆国家的“英国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最后20年的变化是巨大的,各国证券市场的相互竞争,使各 国 证券法制日益趋同。信息技术的高度发达,跨国公司的兴起,金融工具的不断丰富,各国政府之间的相互竞争,都使证券市场国际化迅猛发展。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证券市场也不可避免地要直面国际市场,《21世纪证券系列教材?基础知识模块?海外证券市场》希望能为关注海外证券市场的人士提供最 基础的知识。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