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保健与护理
作者: 陈卓颐
出版社: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5年06月
简介:
本书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颁布的《家政与社区服务专业教学计划》与《家庭保健与护理教学大纲》编写,供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家政与社区服务专业使用。主要介绍了老年人保健与护理、孕产妇保健与护理、儿童保健与护理、家庭病人护理和家庭突发情况应对等内容。
本书也可用作职业培训教材。
本书由陈卓颐主编,罗治安、曾湘玲、向辉、黄岩松、刘政治、刘静馨参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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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老年人保健与护理
通常人们将60岁或者65岁以上的人称之为老年人。世界卫生组织把60~74岁的人称为年轻的老年人,75岁以上的人称为老年人,90岁以上的人称为长寿老人。依据这个年龄划分,我国多数年轻的老年人生活尚能自理,不需要他人照护。但多数75岁以上的老年人身体状况明显下降,需要他人照护。到了长寿老人阶段几乎百分之百需要他人照护。如果老年人患上了中风偏瘫、老年性痴呆、恶性肿瘤以及严重的心肺疾病,则更需要他人照护。因此,根据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形势以及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社会将需要大量地从事家庭照护的家政服务员。而高素质的家政服务员,必须掌握~些老年人保健知识和老年人护理技术,这样才能做好养老照护工作。
§1—1 老年人保健
一、健康老年人的标准
中华医学会老年医学分会1982年曾提出了我国健康老年人的标准,1995年该会又对这一标准进行了补充修订。其修改后的标准如下:
1.躯干无明显畸形,无明显驼背等不良体型,骨关节活动基本正常。
2.神经系统无病变,如偏瘫、老年痴呆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系统检查基本正常。
3.心脏基本正常,无高血压、冠心病(心绞痛,冠状动脉供血不足,陈旧性心肌梗死等)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4.无明显肺部疾病,无明显肺功能不全。
5.无肝、肾疾病,无内分泌代谢疾病、恶性肿瘤及影响生活功能的严重器质性疾病。
6.有一定的视听功能。
7.无精神障碍,性格健全,情绪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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