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总论
作者: 阮齐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9年11月
简介:
《中国刑法总论》在针对刑法论、犯罪论两大版块,并通过具体章节论述刑法概说、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的概念、犯罪的本质和分类、犯罪构成、犯罪客体与主体、犯罪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排除犯罪性事由等基本知识的同时,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做了更新和改进:更新增补了近年来新的刑事立法、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丰富了案例内容,包括《刑事审判参考》的指导案例、*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性案例和引起社会热议的刑事案件;对“刑法的解释”“共同犯罪”“罪数”三个部分进行了重大调整。
【目录】
*编 绪论
*章 刑法的概念、目的和解释
*节 刑法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刑法的性质、目的和任务
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节 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节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第三节 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二编 犯罪论
*章 犯罪的概念、本质和分类
*节 犯罪的法律概念
第二节 犯罪本质学说
第三节 犯罪的分类
第二章 犯罪构成概说
*节 犯罪构成“三要件”论和“四要件”论
第二节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第三章 犯罪客观方面
*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危害行为
第三节 行为对象
第四节 危害结果
第五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六节 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工具)和状况
第四章 犯罪客体
*节 犯罪客体概述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种类
第三节 关于犯罪客体的其他观点
第五章 犯罪主观方面
*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故意
第三节 过失
第四节 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第五节 无罪过事件
第六章 犯罪主体
*节 犯罪主体概述
第二节 自然人
第三节 单位
第七章 排除犯罪性事由
*节 概述
第二节 正当防卫
第三节 紧急避险
第四节 其他排除犯罪性的事由
第八章 故意犯罪进程的形态
*节 概述
第二节 犯罪既遂
第三节 犯罪预备
第四节 犯罪未遂
第五节 犯罪中止
第九章 共同犯罪
*节 概述
第二节 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种类及其处罚原则
第四节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第十章 罪数
*节 概述
第二节 行为单数与法定的科刑一罪
第三节 法规复数与酌定的科刑一罪
第四节 罪数论的困惑与检讨
第三编 刑罚论
*章 刑罚概说
*节 刑罚的观念
第二节 我国关于刑罚目的的通说
第三节 评价和现状
第二章 刑罚的体系
*节 概述
第二节 主刑
第三节 附加刑
第四节 非刑罚处理方法
第三章 刑罚的裁量
*节 量刑原则
第二节 量刑情节
第三节 量刑初步
第四章 刑罚裁量制度
*节 数罪并罚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坦白
第四节 立功
第五节 缓刑
第五章 刑罚的执行
*节 减刑
第二节 假释
第六章 刑罚的消灭
*节 追诉时效
第二节 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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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总论》:
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1.有期徒刑的立法规定(《刑法》第45-47、50、69条):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不能超过25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死缓犯”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刑期自“死缓”考验期满第2日起计算。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2.有期徒刑的适用。有期徒刑是适用*为广泛的刑种,除第133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外,刑法对所有的犯罪都规定了有期徒刑。如果说,近现代刑罚体系以自由刑为中心,那么有期徒刑则是自由刑的支柱。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为法院根据案情量刑提供了便利。刑法配置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幅度的犯罪,要么性质严重,如抢劫罪、强奸罪;要么后果严重,如盗窃、抢夺、诈骗数额巨大,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大体可以算是重罪。刑法配置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犯罪,大体可以算作轻罪。
3.刑期的计算和折抵。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的刑满释放日期,应为判决书确定的刑期的终止之日,(1]例如,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判决书确定刑期自1990年5月1日起至1991年4月30日止,其刑满释放日期应为1991年4月30日,执行机关应在当天的工作日内释放罪犯。
4.刑期的折抵。根据*人民法院的答复、批复:①被告人在被逮捕前被隔离审查期间,事实上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被羁押期间,即应予折抵刑期,羁押1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1日。②因被海关扣押人身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也应当折抵刑期。③被监视居住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④“经过批准外出的监外罪犯,其被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人执行期;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监外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人执行期。”对于在居住地犯罪或经批准离开居住地后又犯罪的,从其被准予监外执行之日起至犯新罪后新判决执行前这段时间,应视为所服前罪判决的刑期。但是,在此期间,如前罪判决已执行完毕而尚在羁押的,其羁押日期应折抵新判决判处的刑期。对于监外执行的罪犯擅自离开居住地到外地犯罪的这段时间,不得计人服刑期,
四、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1.无期徒刑的立法规定(《刑法》第46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2.无期徒刑的特点:
(1)没有刑期限制,罪犯终身被剥夺自由。不过,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一定都实际服刑终身。因为刑法规定有减刑、假释或者赦免制度。在执行一定期限后,罪犯如果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为有期徒刑。罪犯在实际服刑13年以上的,还有机会被假释出狱。《刑法修正案(九)》在第383条贪污罪、受贿罪中新增了终身监禁的规定: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终身监禁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只是无期徒刑的一种特殊执行方式。一般的无期徒刑有减刑、假释的机会,而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数次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该13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已经执行13年以上方可假释,该13年也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得算人该13年执行的时间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经再审改判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执行期间从再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但是,改判前原判确定之日起已经执行的刑期,在决定假释时应当计算为无期徒刑实际执行的刑期。
(3)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法定死刑执行的方式是枪决或注射。
(一)死刑的立法规定(《刑法》第48-51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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