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询问答复
作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编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6-3-1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为了便于地方人大、有关部门、法律研究教学机构等单位和公民准确地理解和执行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编辑了200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颁布实施以来到2005年工2月31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有关法律问题询问的答复,现印制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