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作者: (英)戴雪(Albert Venn Dicey)著;雷宾南译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简介: 作者在原书第一版序言中指出,这部书不是一部宪法大纲,也不是一部宪法通论,其目的只在于探讨英宪中所包含的基本原理,或称基本精义。在论证过程中,作者以法律的观察点为限,运用分析法学派的观点和方法阐述了英国宪法的基本原理,论证了英国宪法的正统性。
在书中,作者提出了英国国家制度的三个主要原则。包括:(1)国会在立法方面的最高权力。他认为,英国的主权在议会。它可以制定任何法律而不受任何限制,包括修改宪法和废除普通法。在他看来,英国议会在法律上是无所不能的,是全部法律主权的体现。 (2)法治原则。戴西认为,任何人都不应因从事法律所未禁止的行为而受罚,并主张任何人的法律权利和责任都应由普通法院审理,反对采用一种处理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纠纷的行政法院。他还认为,根据习惯法的原则,国家与个人都应当是平等的,法治不仅能排除专横的法令,而且能完全防止政府官员的任意判断,并使司法独立等。 (3)正式的法律规则和非正式的宪法传统之间的密切关系。英宪是长期政治历史发展的产物,它没有统一、完整的书面形式,而是由成文的法律和不成文的习惯、惯例构成。主要包括:第一、历史上带有规约性质的宪法文件。如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the great chastes),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the retition of rights),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the biu of rights) 等。第二、由议会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如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the habeas corpus act),1701年《王位继承法》(the act ofsettlement)等。第三、宪法性的法院判例。如1678年确立法官特权的贺威尔案(howll'scose)。第四、普通法中的某些原则和规定,如关于国王特权的制度。第五、
宪法惯例。惯例虽然不能为法院适用,但在英国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议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王权由大臣实际行使等。
戴西认为,英国宪法既不能以一道或数道公文列举,也不能以过去和现在的时间来严格区别,它缺乏谨严明确的内容,也缺乏首尾完整的体系。与欧洲大陆法和美国宪法都有所区别。戴西将英宪的所有
规则按照有无实效为标准分为英宪的法律和英宪的典则两部分。前者包括英宪的法理、法规,后者包括典俗、成训、惯例等。作者认为,英国宪法就是以法律和典则两类规则构成的体系,按照这一体系的规
则,英格兰的主权得以合法运用并分配于政府和人民之间。典则部分一般为非成文的,法律部分既有非成文的要素,又具有成文的要素。英宪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机械,而是政治社会中一种有机体的组织。
作者在论述过程中,引证了欧洲大陆国家的宪法与行政法并同英国宪法进行对比,从而得出了英宪本身的一些特点。首先,英宪具有柔性宪法的特点,它随时可以被议会变易或修改,与法兰西宪法的刚
性形成了对比;第二,英国宪法具有保守性。英格兰具有从事改良事业的传统,历代制度既因袭前代制度而又有所改革。这种遵守成规的特点成为英国宪法的一大特色。由此得出第三,英国宪法具有连续性。这种连续性取决于英格兰民族生活的连续性。最后,英宪还具有名实不符的性质,就是说理论与实际往往不能一致。因为英国政治是从独裁政治渐渐发展成为立宪政治的,政治体制已变,而某些法律、典则却遗留下来,使理论与事实往往不能一致。
正因为英国宪法有以上一系列特点,所以研究起来比较困难,也比较重要。可以说,英国是世界资产阶级宪政之母,英国宪法对于宪政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书作者戴西是一位博学的教授和富于经验
的律师,他善于分析事理,也善于在变异和复杂的事实中提炼出主要 原理,从而使《英宪精义》一书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成为研究世界宪法特别是英国宪法的一部权威性著作。